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汝瑾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1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汝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理由略以:受刑人周汝瑾因詐欺案件,先後判刑確定及
執行。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18號
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由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3733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112年12月26日入監執行,
嗣於113年11月2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刑案資料查註
記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
94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各1份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TPHM-113-聲保-1118-20241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