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20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均峰
被 告 蔡意呈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1913號、第21921號、第22887號、第22916號、第23900號、113
年度少連偵字第150號),被告等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
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庚○○犯如附表一編號1-15、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
1-15、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手機一支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一萬零八百六十元,其中扣
案之新臺幣七千四百元沒收,未扣案之新臺幣三千四百六十元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酉○○犯如附表一編號11-15、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編號1
1-15、附表三所示之刑;犯罪事實一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五千一百七十九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庚○○、酉○○明知通訊軟體TELEGRAM(飛機)暱稱中霸天、南
霸天、少年陳○翔(真實姓名詳卷,所涉詐欺等犯行,另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處理)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之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係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手段,共
同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犯罪組織,竟自民
國000年0月間起,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酉○○犯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業經另案先行繫
屬),加入該詐欺集團犯罪組織,雖均預見提領贓款極可能
為詐欺犯罪所得,且甚有可能因自己收款及轉交之行為造成
金流斷點而隱匿此等詐欺犯罪所得。竟為圖牟取領款1%報酬
,為下列行為:
㈠、成年之庚○○明知少年陳○翔係未成年人,竟分別與酉○○、少年
陳○翔與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洗錢之犯意聯絡,
由不詳成員分別對附表一所示之人施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術
,致其等皆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至指定之帳戶內,由少
年陳○翔於附表一編號1-10所示、酉○○於附表一編號11-15所
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所示之贓款金額,並均上繳庚
○○,再上繳中霸天,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達掩飾或隱
匿犯罪所得。
㈡、庚○○與中霸天、南霸天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間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取財及隱匿特定犯
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等犯意聯絡,由不詳成員對附表二所示之
人施以如附表二所示之詐術,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至指定之帳戶內,庚○○依指示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提
領如附表二所示之贓款金額,並上繳中霸天,以此方式製造
金流斷點,而達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
㈢、酉○○與中霸天、南霸天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間,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取財及隱匿特定
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等犯意聯絡,由不詳成員對附表三所示
之人施以如附表三所示之詐術,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
帳至指定之帳戶內,庚○○依指示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地點
提領如附表三所示之贓款金額,並上繳詐欺集團,以此方式
製造金流斷點,而達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
㈣、酉○○與中霸天、南霸天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間,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取財及隱匿特定
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等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
3年7月13日,透過臉書張貼求職訊息,並向午○○佯稱:「須
提供帳戶轉帳薪資及購買代工材料」等語,致午○○陷於錯誤
,於113年7月13日16時27分,在嘉義縣溪口鄉之便利商店,
將名下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
案帳戶)及女兒陳妙珍名下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提款卡,寄至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永泰
門市,詐欺集團成員進而於113年7月15日,透過臉書向壬○○
佯稱:「欲購買國家歌劇院音樂劇門票」等語,致壬○○陷於
錯誤,於113年7月15日22時51分許,轉帳新臺幣(下同)13
萬3元至本案帳戶,酉○○隨於113年7月15日23時許,持卡前
往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號全家便利商店臺南巴克禮門
市,自本案帳戶提領13萬元,得手後再轉交予其他詐欺集團
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達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
二、案經己○○、甲○○、寅○○、卯○○、癸○○、子○○、乙○○、未○○、
申○○、丑○○、丁○○、丙○○、戌○○、辰○○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
局第五分局、午○○、壬○○、巳○○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
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事項:
㈠、本案被告庚○○、酉○○所犯之罪,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
本刑有期徒刑3年以上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且被告於本院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經檢察官、被告之同意,
而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有本院筆錄乙份在卷可稽,是本案
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
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
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㈡、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
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
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
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
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
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故以下本院所
援引被告庚○○以外之人於警詢時之陳述,依前揭規定及說明
,於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部分,均無證據能力(然
就其餘罪名部分則不受此限制)。
二、認定事實之證據除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其餘引用
附件證據。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關於一般洗錢
罪之規定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同年0月0日生效
。依該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規定,掩飾或隱匿特
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
其他權益者之行為,構成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洗錢罪,應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該
次修正後,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而洗錢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構成修正後洗錢防制法
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是就同屬隱匿特定犯罪所得而洗
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之本案洗錢行為,
修正後就刑度已有異動,涉及科刑規範之變更,即有新舊法
比較適用之必要。而依刑法第2條第1項揭示之「從舊從輕」
原則及刑法第35條第2項前段所定標準比較上開規定修正前
、後之適用結果,因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
定法定刑之上限均較低,修正後之規定顯較有利於被告,故
關於洗錢罪之部分被告2人應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
條第1項後段規定(最高法院113年度臺上字第3672號判決參
照)。
㈡、核被告庚○○所為附表一編號3所為(本案首位匯款至匯入帳戶
之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
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及修正後洗
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附表一編號1-2、4-15
及附表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
取財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被告
酉○○附表一編號11-15、附表三、犯罪事實一㈣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及修正後洗錢防制
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㈢、次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
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
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
負責(最高法院109年度臺上字第160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
縱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109年度臺上字
第232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
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
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
共同負責;且共同正犯不限於事前有協定,即僅於行為當時
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
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103年
度臺上字第233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2人主觀上均
應已預見自己所為係為詐騙集團收取、轉交犯罪所得及隱匿
此等詐欺所得,有如前述,堪認被告2人與詐騙集團其餘不
詳成員之間,各均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之犯意
聯絡,且均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本案,自均應就其等與
前述詐騙集團成員各自分工而共同違犯之上開犯行共同負責
,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而被告等雖曾陸續有對單一被害人接續領款行為,主觀上應
係基於單一之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客觀上所侵害者復係
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甚為薄弱,依一般
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區分為不同行為,在刑法評價上以視
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各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
為合理,均屬接續犯,各僅論以1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洗錢罪。上開數罪名具有行為不法之一部重疊關係,得評
價為一行為,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
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斷。至於犯罪事實一㈣部分詐騙午○○本案帳戶資料,供
壬○○匯款,被告酉○○進而持卡提領部分,應認犯罪行為之階
段,屬吸收關係,應論一罪。被告等所犯上開犯罪事實各罪
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㈤、被告庚○○為成年人,與未滿18歲之少年陳○翔共同實施犯罪,
請就附表一編號1-10部分,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被告2人所犯亦均係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均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1款第1目所定之詐欺犯罪。然被告2人雖於偵查及
審判中均自白,但並未自動繳交犯罪所得均不合於詐欺犯罪
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所定之減刑要件,無從據以減輕其
刑。再依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本件被告2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行,已如前
述依上開規定,均應減輕其刑,惟因已與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成立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斷,而無從再依上開規定減刑,自應於後述量刑時一併衡
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之事由(最高法院108年度臺上字第4405
、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㈥、茲審酌被告2人均值年輕,仍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穩定經濟收
入,僅因貪圖小利,即甘為詐騙集團成員吸收而從事領款工
作,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共同違犯上開犯行,實無足取,被
告等所擔任之角色復係使該詐騙集團得以實際獲取犯罪所得
並隱匿此等金流,於該詐騙集團中具有相當之重要性,亦使
其他不法份子易於隱藏真實身分,減少遭查獲之風險,助長
詐欺犯罪,同時使告訴人等受有財產上損害而難於追償,侵
害他人財產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殊為不該。惟念被告等均
已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等經手之款項金額、對告訴
人等造成之損害情形。復考量其等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
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爰考量被告2人各罪犯罪之目的、手段、情節,兼衡數罪所
反應行為人之人格及犯罪傾向、對被告2人施以矯正之必要
性,及責罰相當、刑罰衡平等原則,爰依法分別定其等如主
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沒收:
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犯
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之,刑法第2條第2項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自應逕行適用上開沒收規範。查被告
所犯均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所定之詐
欺犯罪,已如前述;被告庚○○扣案手機,為供犯罪所用之物
(本院卷第235頁),不問屬於上開被告與否,均應依詐欺
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之現金或為
庚○○私有,或將以犯罪所得沒收,故不依此沒收之諭知。
㈡、被告2人均自承其報酬為提領金額之1%,則被告庚○○附表一、
二合計經手108萬6千元,其犯罪所得為10,860元應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因其自承在身上扣得之7,
400元屬犯罪所得(本院235頁)已扣案,故僅其餘3,460元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
規定,追徵其價額。被告酉○○附表一編號11-15、附表三、
犯罪事實一㈣合計經手51萬7,900元,其犯罪所得為5,179元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
價額。惟上述沒收不影響於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
罪而得行使之債權,仍得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另被告等依
指示向告訴人等收取款項後,除獲取前述報酬外,並無證據
足證其等曾實際坐享其他洗錢之財物,若再對其等宣告沒收
洗錢之財物,顯有過苛之虞,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
,亦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書翰提起公訴、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茵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帳號 匯款時間 總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總提領金額 罪刑 1 己○○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下單交易失敗」為由而施以詐騙 星展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己○○) 113年06月25日15時2分、4分、18分許 14萬9097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趙國隆) 113年06 月25日15時11分至23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文成門市 14萬9000元 庚○○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十罪,各處有期徒壹年肆月 。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己○○) 2 甲○○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扮友人借款」為由而施以詐騙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甲○○) 113年06月25日13時51分許 3萬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丁冠中) 113年06 月25日14時1分、2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文成門市 3萬元 3 寅○○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租屋交付訂金保留優先權」為由而施以詐騙 臺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寅○○) 113年06月25日12時10分許、15時1分許 4萬4000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雅青) 113年06 月25日15時25分、26分、27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臺南文元郵局 15萬元 4 張嘉莘 詐欺集團成員以「交付訂金優先看房租屋」為由而施以詐騙 彰化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嘉莘) 113年06月25日15時8分許 1萬2000元 5 卯○○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扮親友借款」為由而施以詐騙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卯○○) 113年06月25日15時10分許 10萬元 6 癸○○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扮蝦皮客服協助金流認證」為由而施以詐騙 臺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癸○○) 113年06月25日22時59分、23時9分許 5萬9974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陽沈敏) 113年06 月25日23時18分、19分 臺南市○區○○路000號臺南文元郵局 8萬2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癸○○) 113年06月25日23時16分許 2萬1960元 7 子○○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下單交易失敗」為由而施以詐騙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子○○) 113年06月25日23時35分許 2萬9012元 113年06 月25日23時41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文成門市 2萬9000元 113年06月25日23時43分許 1萬2055元 113年06 月25日23時53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臺南文元郵局 5萬3000元 8 乙○○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扮買家無法下單」為由而施以詐騙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乙○○) 113年06月25日23時44分許 4萬1013元 113年06 月26日00時01分許 9 辛○○ 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下單交易失敗」為由而施以詐騙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辛○○) 113年06月25日16時23分許 9萬9998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立杰) 113年6月 25日16時30分、31分、36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文成門市 9萬9000元 10 未○○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扮臉書客服協助驗證」為由而施以詐騙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未○○) 113年06月25日14時19分許 4萬7086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嘉慶) 113年06 月25日14時23分、24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文成門市 4萬7000元 11 申○○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扮蝦皮客服協助驗證」為由而施以詐騙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申○○) 113年60月28日12時53分、54分 、55分許 2萬7958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鄭晉堯) 113年06 月28日13時18分、19分許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臺南和緯門市 2萬8000元 庚○○、酉○○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共五罪 ,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2 丑○○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扮7-11客服協助驗證」為由而施以詐騙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丑○○) 113年06月28日16時36分許 9萬9985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胡大湲) 113年06 月28日16時40分、41分、42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德緯門市 10萬元 13 丁○○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扮7-11客服協助驗證」為由而施以詐騙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丁○○) 113年06月28日11時54分、56分許 9萬9964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煜凡) 113年06 月28日11時57分、58分、59分、12時0分許 臺南市○區○○○路0 段00巷00號統一超商帝凡內門市 9萬9000元 14 丙○○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扮7-11客服協助驗證」為由而施以詐騙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丙○○) 113年06月28日12時23分許 2萬9985元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煜凡) 113年06 月28日12時30分、31分許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便利商店臺南大豐門市 3萬元 15 戌○○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扮中國信託銀行客服協助驗證」為由而施以詐騙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戌○○) 113年7月13日21時23分許 4萬9999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惠珍) 113年7月 13日21時36分、37分、38分許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臺南大光郵局 5萬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戌○○) 113年7月13日21時38分許 6萬2164元 113年7月 13日21時44分、45分、46分許 臺南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常勝門市 6萬2000元 113年7月 13日22時24分許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彰化銀行北台南分行 8000元
附表二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帳號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罪刑 辰○○ 詐欺集團成員以「協助賣場認證」為由而施以詐騙 聯邦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辰○○) 113年07月14日00時35分許、38分許 6萬9,970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惠珍) 113年07月14日00時40至42分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和緯門市 6萬元 庚○○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臺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育德門市 1萬元
附表三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帳號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罪刑
巳○○ 詐欺集團成員以「行動支付中油PAY遭盜用,須驗證資料」為由而施以詐騙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巳○○) 113年07月10日16時53分許 1萬989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曼鋒) 113年07月10日17時00分許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南纺購物中心B2 1萬900元 酉○○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件:
(一)供述證據
編號 出處 1 被告庚○○之供述 【警三卷第13至14頁、第15至29頁、偵二卷第209至212頁、偵五卷第241至247頁、本院卷第43至62頁、第200至201頁、第203至238頁】 2 被告酉○○之供述 【警一卷第9至14頁、第15至18頁、第19至30頁、警二卷第5至15頁、警三卷第91至99頁、警四卷第4至7頁、偵一卷第93至96頁、第105至108頁、偵三卷第49至52頁、第91至96頁、本院卷第43至62頁、第200至201頁、第203至238頁】 3 證人陳○翔之供述 ◎少年共犯 【警三卷第121至130頁、偵二卷第53至65頁】 4 證人己○○之供述 ◎告訴人 【警三卷第163至165頁】 5 證人甲○○之供述 ◎告訴人 【警三卷第181至183頁】 6 證人寅○○之供述 ◎告訴人 【警三卷第215至216頁】 7 證人張嘉莘之供述 ◎被害人 【警三卷第199至201頁】 8 證人卯○○之供述 ◎告訴人 【警三卷第243至244頁】 9 證人癸○○之供述 ◎告訴人 【警三卷第271至273頁】 10 證人子○○之供述 ◎告訴人 【警三卷第251至253頁】 11 證人乙○○之供述 ◎告訴人 【警三卷第297至298頁】 12 證人辛○○之供述 ◎被害人 【警三卷第325至328頁】 13 證人未○○之供述 ◎告訴人 【警三卷第353至355頁】 14 證人申○○之供述 ◎告訴人 【警三卷第365至370頁】 15 證人丑○○之供述 ◎告訴人 【警三卷第447至450頁】 16 證人丁○○之供述 ◎告訴人 【警三卷第467至469頁】 17 證人丙○○之供述 ◎告訴人 【警三卷第489至491頁】 18 證人戌○○之供述 ◎告訴人 【警二卷第33至35頁】 19 證人辰○○之供述 ◎告訴人 【警三卷第152至153頁】 20 證人午○○之供述 ◎告訴人 【警一卷第61至62頁】 21 證人壬○○之供述 ◎告訴人 【警一卷第69至72頁】 22 證人巳○○之供述 ◎告訴人 【警四卷第9至17頁】
(二)非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出處 1 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號全家便利商店臺南巴克禮 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張、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 拍照片2張 【酉○○於113年07月15日在全家便利商店臺南巴克禮門市領取詐欺款項】 警一卷 第41至42頁 2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午○○)交易明細表1份(被害人:壬○○) 【一、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為午○○所申辦 二、壬○○於113年07月15日22時51分許轉帳130,003元至上開帳戶 】 警一卷 第43至44頁 3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對照表 【酉○○指認庚○○及陳○翔】 警一卷 第51至55頁 4 交貨便收據影本 【午○○於113年07月13日16時27分許寄出彰化銀行提款卡及女兒陳妙珍華南銀行提款卡予詐欺集團成員】 警一卷 第63至64頁 5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午○○遭詐取銀行提款卡之報案資料】 警一卷 第67至68頁 6 告訴人壬○○手機畫面翻拍照片17張 警一卷 第73至89頁 7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 【壬○○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一卷 第91至100頁 8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年籍對照表 【酉○○指認庚○○】 警二卷 第17至23頁 9 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三灣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 【戌○○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二卷 第37至42頁 10 戌○○提出之交易明細 【戌○○於113年07月15日轉帳62,164元至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警二卷 第43頁 11 戌○○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 警二卷 第44至47頁 12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惠珍)交易明細表1份(被害人:戌○○、辰○○) 【一、戌○○於113年07月13日21時23分許轉帳49,999元至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辰○○於113年07月14日00時35分許轉帳49,985元至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三、辰○○於113年07月14日00時35分許轉帳19,985元至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四、酉○○於113年07月13日21時36分許ATM領款2萬元 五、酉○○於113年07月13日21時37分許ATM領款2萬元 六、酉○○於113年07月13日21時38分許ATM領款1萬元 七、酉○○於113年07月14日00時40分許ATM領款2萬元 八、酉○○於113年07月14日00時41分許ATM領款2萬元 九、酉○○於113年07月14日00時42分許ATM領款2萬元 十、酉○○於113年07月14日00時44分許ATM領款1萬元 】 警二卷 第49頁 13 臺南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常勝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張、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張(被害人:戌○○) 【酉○○於113年07月13日21時44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常勝門市領取詐欺款項】 警二卷 第51至52頁 14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臺南大光郵局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張 【酉○○於113年07月13日21時36分許在臺南市○區○○路○段000號臺南大光郵局領取詐欺款項】 警二卷 第53頁 15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彰化銀行北臺南分行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張(被害人:戌○○) 【酉○○於113年07月13日22時24分許在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彰化銀行北臺南分行領取詐欺款項】 警二卷 第54頁 16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搜字第1683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員警於113年08月22日16時5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段000號持搜索票對庚○○進行搜索,並扣得門號0000000000號 iphone手機1支及新臺幣12,400元】 警三卷 第47至53頁 17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和緯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張 【庚○○於113年07月14日至臺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和緯門市領取詐欺款項】 警三卷 第67頁 18 臺南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臺南育德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張 【庚○○於113年07月14日至臺南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臺南育德門市領取詐欺款項】 警三卷 第68至69頁 19 臺南市北區文成一路130巷附近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張 【酉○○於113年06月28日至臺南市北區文成一路130巷附近將領取之詐欺款項交給庚○○】 警三卷 第70至72頁 20 113年06月25日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張 【陳○翔於113年06月25日交付詐欺款項予庚○○】 警三卷 第73至75頁 21 庚○○於113年08月14日交付詐欺款項給上游之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6張 警三卷 第77至79頁 22 113年06月28日車手於統一超商德緯門市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翻拍照片2張 警三卷 第84頁 23 庚○○之扣案物照片2張 警三卷 第88至89頁 24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姓名對照表 【陳○翔指認酉○○、庚○○】 警三卷 第133至136頁 25 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辰○○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三卷 第149至151頁 第154至158頁 26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雅青)交易明細表(被害人:寅○○、張嘉莘、卯○○) 【一、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為林雅青所申辦 二、寅○○於113年06月25日12時10分許轉帳18,000元至 上開帳戶 三、寅○○於113年06月25日15時01分許轉帳26,000元至 上開帳戶 四、張嘉莘於113年06月25日15時08分許轉帳12,000元至 上開帳戶 五、卯○○於113年06月25日15時10分許轉帳10萬元至上開帳戶 六、陳○翔於113年06月25日15時25分許ATM領款6萬元 七、陳○翔於113年06月25日15時26分許ATM領款6萬元 八、陳○翔於113年06月25日15時27分許ATM領款3萬元 】 警三卷 第159至161頁 27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趙國隆)交易明細表1份(被害人:己○○) 【一、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為照國隆所申辦 二、己○○於113年06月25日15時02分許轉帳49,985元至 上開帳戶 三、己○○於113年06月25日15時04分許轉帳49,989元至 上開帳戶 四、己○○於113年06月25日15時18分許轉帳49,123元至 上開帳戶 五、陳○翔於113年06月25日15時11分許ATM領款2萬元 六、陳○翔於113年06月25日15時12分許ATM領款2萬元 七、陳○翔於113年06月25日15時12分許ATM領款2萬元 八、陳○翔於113年06月25日15時13分許ATM領款2萬元 九、陳○翔於113年06月25日15時14分許ATM領款19,000元 十、陳○翔於113年06月25日15時22分許ATM領款2萬元 十一、陳○翔於113年06月25日15時22分許ATM領款2萬元 十二、陳○翔於113年06月25日15時23分許ATM領款1萬元 】 警三卷 第161頁 28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 【己○○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三卷 第169至177頁 29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西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 【甲○○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三卷 第180頁 第185至191頁 30 甲○○提出之交易明細 【甲○○於113年06月25日13時51分許轉帳3萬元至丁冠中之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警三卷 第193頁 31 甲○○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警三卷 第193頁 32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丁冠中)交易明細表1份(被害人:甲○○) 【一、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為丁冠中所申辦 二、甲○○於113年06月25日13時51分許轉帳3萬元至上開 帳戶 三、陳○翔於113年06月25日14時01分許ATM領款2萬元 四、陳○翔於113年06月25日14時02分許ATM領款2萬元 】 警三卷 第197頁 33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 【張嘉莘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三卷 第202至209頁 34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寅○○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三卷 第212至214頁 第218至223頁 35 寅○○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警三卷 第232頁 36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卯○○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三卷 第233至241頁 37 卯○○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警三卷 第245至248頁 38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陽沈敏)交易明細表1份(被害人:癸○○、子○○、乙○○) 【一、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為陽沈敏所申辦 二、癸○○於113年06月25日22時59分許轉帳29,989元至 上開帳戶 三、癸○○於113年06月25日23時09分許轉帳29,985元至上開帳戶 四、癸○○於113年06月25日23時16分許轉帳21,960元至上開帳戶 五、陳○翔於113年06月25日23時18分許ATM領款6萬元 六、陳○翔於113年06月25日23時19分許ATM領款22,000元 七、子○○於113年06月25日23時35分許轉帳29,012元至上開帳戶 八、子○○於113年06月25日23時43分許轉帳12,055元至上開帳戶 九、乙○○於113年06月25日23時44分許轉帳41,013元至上開帳戶 十、陳○翔於113年06月25日23時41分許ATM領款2萬元 十一、陳○翔於113年06月25日23時41分許ATM領款9千元 十二、陳○翔於113年06月25日23時53分許ATM領款39,000元 十三、陳○翔於113年06月26日00時01分許ATM領款14,000元 】 警三卷 第249頁 39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大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子○○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三卷 第255至263頁 40 子○○提出之交易明細 【子○○於113年06月25日23時35分許轉帳29,012元至陽沈敏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警三卷 第266頁 41 子○○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警三卷 第268至269頁 42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東社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癸○○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三卷 第275至282頁 43 癸○○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警三卷 第283至294頁 44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 【乙○○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三卷 第295頁 第299至305頁 45 乙○○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警三卷 第313至318頁 46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立杰)交易明細表1份(被害人:辛○○) 【一、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為王立杰所申辦 二、辛○○於113年06月25日16時23分許轉帳99,998元至 上開帳戶 三、陳○翔於113年06月25日16時30分許ATM領款19,000元 四、陳○翔於113年06月25日16時31分許ATM領款2萬元 五、陳○翔於113年06月25日16時31分許ATM領款2萬元 六、陳○翔於113年06月25日16時36分許ATM領款2萬元 七、陳○翔於113年06月25日16時36分許ATM領款2萬元 】 警三卷 第323頁 47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辛○○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三卷 第329至335頁 第341頁 48 辛○○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警三卷 第337至339頁 49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嘉慶)交易明細表1份(被害人:未○○) 【一、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為陳嘉慶所申辦 二、未○○於113年06月25日14時19分許轉帳47,086元至 上開帳戶 三、陳○翔於113年06月25日14時23分許ATM領款2萬元 四、陳○翔於113年06月25日14時23分許ATM領款2萬元 五、陳○翔於113年06月25日14時24分許ATM領款7千元 】 警三卷 第343頁 50 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正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未○○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三卷 第345至351頁 51 未○○提出之交易明細 【未○○於113年06月25日14時19分許轉帳47,086元至陳嘉慶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警三卷 第357頁 52 未○○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警三卷 第357至360頁 53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鄭晉堯)交易明細表1份(被害人:申○○) 【一、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為鄭晉堯所申辦 二、申○○於113年06月28日12時53分許轉帳9,985元至上 開帳戶 三、申○○於113年06月28日12時54分許轉帳9,985元至上 開帳戶 四、申○○於113年06月28日12時55分許轉帳7,988元至上 開帳戶 五、酉○○於113年06月28日13時18分許ATM領款2萬元 六、酉○○於113年06月28日13時18分許ATM領款8千元 】 警三卷 第363頁 54 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四湖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申○○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三卷 第371至373頁 55 申○○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警三卷 第375至433頁 56 申○○提出之交易明細 【一、申○○於113年06月28日12時53分許轉帳9,985元至鄭 晉堯之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申○○於113年06月28日12時54分許轉帳9,985元至鄭 晉堯之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三、申○○於113年06月28日12時55分許轉帳7,988元至鄭 晉堯之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警三卷 第434至436頁 57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胡大湲)交易明細表1份(被害人:丑○○) 【一、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為胡大湲所申辦 二、丑○○於113年06月28日16時36分許轉帳99,985元至 上開帳戶 三、酉○○於113年06月28日16時40分許ATM領款2萬元 四、酉○○於113年06月28日16時40分許ATM領款2萬元 五、酉○○於113年06月28日16時41分許ATM領款2萬元 六、酉○○於113年06月28日16時42分許ATM領款2萬元 七、酉○○於113年06月28日16時42分許ATM領款2萬元 】 警三卷 第443頁 58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丑○○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三卷 第446頁 第451至455頁 59 丑○○提出之交易明細 【丑○○於113年06月28日16時36分許轉帳99,985元至胡大湲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警三卷 第456頁 60 丑○○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警三卷 第457至464頁 61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煜凡)交易明細表1份(被害人:丁○○、丙○○) 【一、合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為李煜凡所申辦 二、丁○○於113年06月28日11時54分許轉帳49,983元至 上開帳戶 三、丁○○於113年06月28日11時56分許轉帳49,981元至 上開帳戶 四、酉○○於113年06月28日11時57分許ATM領款2萬元 五、酉○○於113年06月28日11時58分許ATM領款2萬元 六、酉○○於113年06月28日11時58分許ATM領款2萬元 七、酉○○於113年06月28日11時59分許ATM領款2萬元 八、酉○○於113年06月28日12時00分許ATM領款19,000元 九、丙○○於113年06月28日12時23分許轉帳29,985元至上開帳戶 十、酉○○於113年06月28日12時30分許ATM領款2萬元 十一、酉○○於113年06月28日11時57分許ATM領款1萬 元 十二、丙○○於113年06月28日12時23分許轉帳29,985元 至上開帳戶 十三、酉○○於113年06月28日12時30分許ATM領款2萬元 十四、酉○○於113年06月28日12時31分許ATM領款1萬元】 警三卷 第465頁 62 丁○○提出之交易明細 【一、丁○○於113年06月28日11時54分許轉帳49,983元至 李煜凡之合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三、丁○○於113年06月28日11時56分許轉帳49,981元至 李煜凡之合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 警三卷 第471至472頁 63 丁○○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警三卷 第473至478頁 64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 【丁○○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三卷 第479至487頁 65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佳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丙○○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三卷 第493至503頁 第511頁 66 丙○○提出之交易明細 【丙○○於113年06月28日12時23分許轉帳29,985元至李煜凡之合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警三卷 第505頁 67 丙○○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警三卷 第507至510頁 68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曼鋒)交易明細表1份(被害人:巳○○) 【一、巳○○於113年07月10日16時53分許轉帳10,989元至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酉○○於113年07月10日17時00分許ATM領款1萬元 三、酉○○於113年07月10日17時00分許ATM領款9百元 】 警四卷 第19至20頁 69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南紡購物中心B2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5張 【酉○○於113年07月10日在南紡購物中心B2領取詐欺款項】 警四卷 第21至25頁 70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巳○○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四卷 第27至33頁 71 告訴人巳○○手機畫面翻拍照片19張 【巳○○於113年07月10日16時53分許轉帳10,989元至黃曼鋒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警四卷 第35至43頁 72 113年06月25日14時許、15時許車手於統一超商文成門市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翻拍照片4張 偵二卷 第181至182頁 73 113年06月25日15時許車手於臺南文元郵局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翻拍照片4張 偵二卷 第183至184頁 74 113年06月25日車手交付詐欺款項給上游之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4張 偵二卷 第185至186頁 75 113年06月25日23時許車手於臺南文元郵局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翻拍照片2張 偵二卷 第187頁 76 113年06月25日23時許車手於統一超商文成門市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翻拍照片3張 偵二卷 第188至189頁 77 113年06月25日23時、26日00時許車手於臺南文元郵局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翻拍照片4張 偵二卷 第189至190頁 78 113年06月28日13時許車手在全家超商和緯門市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翻拍照片2張 偵二卷 第191頁 79 113年06月28日16時許車手在統一超商德緯門市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翻拍照片4張 偵二卷 第192至193頁 80 113年06月28日12時許車手在全家超商大豐門市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翻拍照片2張 偵二卷 第197頁 81 113年06月28日11時許車手在統一超商帝凡內門市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翻拍照片2張 偵二卷 第198頁 82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9738、19739、20223號起訴書 【酉○○加入暱稱「禾豐」之詐欺集團,擔任車手之起訴書】 本院卷 第37至39頁
TNDM-113-金訴-2027-202411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