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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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
臺中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023號 原 告 林益聖 被 告 丁宏軒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18號),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2年度附民緝 字第119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1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 定,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 二、本院之判斷:     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惟以目前無力清償等語置辯 。惟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 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裁判意旨參照),是 被告所辯不得作為拒絕清償之理由,其抗辯並不足採,是本 件原告之請求係屬正當而有理由。 四、本件係小額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又原告請求之給付,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 送前來,依法免納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2024-11-21

TCEV-113-中小-4023-20241121-1

中補
臺中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86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林奕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金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922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2024-11-21

TCEV-113-中補-3860-20241121-1

簡附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41號 原 告 戴春梅 被 告 王沛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749號;原 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30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 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劉育綾 法 官 張雅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2024-11-21

TCDM-113-簡附民-441-20241121-1

交附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99號 原 告 游○如 (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 洪○兒 (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 被 告 陳建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13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 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且民事訴訟法關於和解之規定,於附 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491條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 ,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380條第1項亦有 明定。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 ,有既判力;原告之訴,有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 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 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甚明。 四、經查,原告2人與被告於本院審理過失傷害刑事案件之際, 就該案所生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於民國113年9月27日調 解成立,其內容如本院113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2815號調解 筆錄所載,有該調解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交附民字卷第5- 6頁),揆諸上開規定,該民事調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原告2人就同一起訴犯罪事實所生之同一法律關係,再行 向同一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顯係就業經判決確定之 訴訟標的再行起訴,即非適法,且無從補正,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 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2024-11-21

TCDM-113-交附民-599-20241121-1

交簡附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01號 原 告 蔡○妤 (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鄭○綺 (住所詳卷) 被 告 施智偉 周駿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84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傅可晴 法 官 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宋瑋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1

TCDM-113-交簡附民-301-20241121-1

簡附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54號 原 告 張志翔 被 告 簡耀宗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760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 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張雅涵 法 官 黃奕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2024-11-21

TCDM-113-簡附民-454-20241121-1

附民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99號 原 告 林坤贊 被 告 林本源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3年度訴緝字第206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林本源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 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緝字第206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 依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江健鋒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琳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2024-11-21

TCDM-113-附民緝-99-20241121-1

原附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25號 原 告 劉貴蘭 被 告 楊清正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7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方星淵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2024-11-21

TCDM-113-原附民-125-20241121-1

交附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37號 原 告 楊宜泰 朱奕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被 告 李東達 詹恒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蔡咏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2024-11-21

TCDM-113-交附民-537-20241121-1

附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747號 原 告 黃裕智 被 告 林佳穎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611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鄭雅云 法 官 路逸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2024-11-21

TCDM-113-附民-2747-2024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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