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施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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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怡箐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怡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怡箐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 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 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63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4-12-03

KSHM-113-聲保-484-202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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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薛丁源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薛丁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薛丁源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0號),爰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 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4-12-03

KSHM-113-聲保-464-202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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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天鈞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天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天鈞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裁定抗告駁回, 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 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01年度上訴字第99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4-12-03

KSHM-113-聲保-483-202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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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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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錦龍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錦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錦龍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500號),爰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 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4-12-03

KSHM-113-聲保-479-202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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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千智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千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千智前犯竊盜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經本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嗣經最高法院裁定抗告駁回,分別 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 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 院(104年度上易字第52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4-12-03

KSHM-113-聲保-486-202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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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典頤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典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典頤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738號),爰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 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4-12-03

KSHM-113-聲保-482-202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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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和明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和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和明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 判處有期徒刑19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 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 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 上重更(二)字第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4-12-03

KSHM-113-聲保-481-202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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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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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暉皓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暉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暉皓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 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 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 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45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4-12-03

KSHM-113-聲保-471-202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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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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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菊 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家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對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 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 四、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 定場所100公尺以上。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菊前犯家庭暴力(強制性交)案 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嗣經本院及 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 矯正署於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38條第2項第1至6款所列一款及數款事項及遵守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 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 數款事項。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 度侵上訴字第94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 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同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0 2590號核准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觀護資料一覽表、橋頭地檢署檢察官執行指 揮書、戶籍謄本、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公務電話紀錄、 人相表/身分單、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表、 個案輔導記錄、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 、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記錄表、個案入 監之評估報告書、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強制治療記錄- 個別治療、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 育成效報告、Static-99 and RRASOR、MnSOST-R等量表、整 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 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2、3、4 、5款、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 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所示。 三、本件裁定所稱之被害人即本院106年度侵上訴字第94號判決 所載之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4-12-03

KSHM-113-聲保-468-202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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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永得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永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永得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29號),爰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4-12-03

KSHM-113-聲保-465-202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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