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楊伊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43,736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3月31日向
債權人借款2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83%計算,債務
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
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
前述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
8,54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㈡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111年8月19日向債權
人借款1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51%計算,債務人
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
述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3,
14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㈢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112年3月29日向債權
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03%計算,債務人
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
述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2,
04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114年度司促字第227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78,543元 楊伊玏(原名楊善貽) 自113年1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83% 2 93,146元 同上 自113年12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51% 3 72,047元 同上 自113年11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0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78,543元 同上 暨自114年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 93,146元 同上 暨自114年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 3 72,047元 同上 暨自113年12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
KMDV-114-司促-227-202503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