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04號
原 告 郭湘怡
被 告 林軍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本
院以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03號判決無罪在案,依前開規定,
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TTDM-113-原附民-104-20250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