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光碟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TDM-114-聲-1-2025011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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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號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洪銘憲律師 被 告 陳允良 上列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交付光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複製交付如附表所示之光碟,並 禁止再行轉拷利用,且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 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請求交付現場監視器影像光碟等語。 二、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所稱重製,指影印、轉拷或電子掃描;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院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並得聲請交付電子卷證或轉拷卷附偵查中訊問或詢問之錄音、錄影,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3條第2項後段、第14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是辯護人於審判中之閱卷權包含重製證據光碟之權利在內,以為有效辯護之憑藉,或藉以預為勘驗期日之準備,或藉以預為交互詰問之準備,協助被告行使防禦,並促進法院調查證據之效率。而其重製證物之手段,則可以影印、轉拷或電子掃描之方式為之,惟就因重製所取得之證物內容,應限於正當目的使用,意即以合理行使閱卷權以達防禦權之有效行使為其界限,若逸脫此界線,即屬法所不許之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經查,聲請人洪銘憲律師為被告陳允良之選任辯護人,而被 告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現由本院113年度易字第424號審理中,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錄影檔案,攸關被告防禦權行使及辯護人辯護方向,從而,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有理由,於繳納相關費用後,應予准許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光碟。又准許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光碟,應限於本件訴訟審理行使防禦權使用,且為免相關人隱私資料遭揭露,爰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或將依法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散布、公開播送,復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之規定,亦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連庭蔚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附表: 編號 聲請交付之錄影檔案 1 檔名:10.140.16.51-18-F1-8E-00-00-00-00-F1-8E-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2 檔名:被害人提供 3 檔名:10.140.16.51-18-F1-8E-00-00-00-00-F1-8E-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資料夾名稱:路口) 4 檔名:10.140.16.51-18-F1-8E-00-00-00-00-F1-8E-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資料夾名稱:路口) 5 檔名:10.140.16.51-18-F1-8E-30-00-FA-18-F1-8E-30-00-FA-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資料夾名稱:路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