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34號
債 務 人 黃薪樺(原名:黃孟筠)
代 理 人 雷宇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條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4日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20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4,805元,該
裁定已於同年5月17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
債務人迄今逾期已久仍未繳納,是依上開規定,自應駁回債
務人更生之聲請。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SLDV-113-消債更-134-202410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