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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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債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71號 債 務 人 張耀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 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 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 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 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債條例第43 條第6項規定自明。而債務人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 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8 條、第46條第3款亦分別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附件: ⒈聲請前2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財產 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 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⒉提出債務人名下車號00-0000號之車輛目前價值及估價報告。如 已報廢或註銷,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債務人是否有車貸?如 有,請陳報車貸數額及公司名稱,並更正債權人清冊。 ⒊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民國111年6月迄今之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⒋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 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 ,縱未曾開立證券帳戶亦須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 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1年6月起迄今所有證券 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 (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 庫存餘額表影本。  ⒌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債 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 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 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 證明)。 ⒍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 ?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勞、健保費各若干元?並提出最新勞 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自111年6月起迄今之薪資單(須 由雇主出具)、薪資轉帳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⒎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 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 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 原因。 ⒏自111年6月起迄今之勞保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及說明是 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⒐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租賃地?並說明房 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另提 出所有居住成員之收入證明,及最近1年水、電、瓦斯、市內 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⒑提出債務人之母最近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⒒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債務人之母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 明文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 單影本),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其等收入狀況, 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 其未能支出之正當理由。 ⒓說明債務人之母每月收入狀況、於何時退休、是否領取社會補 助(救助或津貼)、退休金、老年年金、勞保老年給付等及其 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曾領取1次請領之退休金或勞 保老年給付,併說明資金流向。

2024-10-25

SLDV-113-消債更-271-20241025-1

消債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36號 債 務 人 吳亞臻 代 理 人 謝美香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 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 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 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 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債條例第43 條第6項規定自明。而債務人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 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8 條、第46條第3款亦分別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附件: ⒈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 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 、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⒉債務人名下是否有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目前之價值 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或註銷,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債務人 是否有車貸?如有,請陳報車貸數額及公司名稱,並更正債權 人清冊。 ⒊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民國111年5月迄今之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 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 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⒌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債 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 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 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 證明)。 ⒍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 ?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勞、健保費各若干元?並提出最新勞 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自111年5月起迄今之薪資單(須 由雇主出具)、薪資轉帳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已提出者 除外)。 ⒎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 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 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 原因。 ⒏提出自111年5月起迄今之勞保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及說 明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⒐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地址?並說明房屋 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另提出 所有居住成員之收入證明,及最近1年水、電、瓦斯、市內電 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2024-10-25

SLDV-113-消債更-236-20241025-1

消債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57號 債 務 人 鄭怡庭(原名:鄭曉君)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蔡佑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 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 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 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 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債條例第43 條第6項規定自明。而債務人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 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8 條、第46條第3款亦分別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附件: ⒈提出債務人民國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⒉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 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 、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⒊債務人名下是否有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目前之價值 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或註銷,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債務人 是否有車貸?如有,請陳報車貸數額及公司名稱,並更正債權 人清冊。 ⒋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11年5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 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⒌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 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 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⒍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債 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 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 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 證明)。 ⒎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之公司自111年5月起迄今之薪資轉帳證明 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已提出者除外)。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 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業績獎金、津貼、補助及 金額。 ⒏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 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 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 原因。 ⒐自111年5月起迄今之勞保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及說明是 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⒑說明債務人前配偶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分擔債務人之子扶養費 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並提出前配偶及債務人之子最近2 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⒒債務人之子在學證明文件,是否申請就學貸款,並提出適當證 明文件。

2024-10-25

SLDV-113-消債更-257-20241025-1

消債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90號 債 務 人 吳世聰 00000 代 理 人 吳尚霖 吳聲欣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 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 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 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 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債條例第43 條第6項規定自明。而債務人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 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8 條、第46條第3款亦分別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附件: ⒈提出債務人民國11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⒉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 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 、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⒊債務人名下是否有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目前之價值 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或註銷,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債務人 是否有車貸?如有,請陳報車貸數額及公司名稱,並更正債權 人清冊。 ⒋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11年4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 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⒌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 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 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⒍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債 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 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 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 證明)。 ⒎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之公司自111年4月起迄今之薪資轉帳證明 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 年終及三節獎金、業績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⒏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 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 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 原因。 ⒐提出自111年4月起迄今之勞保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及說 明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⒑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地址?並說明房屋 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另提出 所有居住成員之收入證明,及最近1年水、電、瓦斯、市內電 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⒒提出債務人之母最近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⒓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債務人之母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 明文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 單影本),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其等收入狀況, 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 其未能支出之正當理由。 ⒔說明債務人之母每月收入狀況、於何時退休、是否領取社會補 助(救助或津貼)、退休金、老年年金、勞保老年給付等及其 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曾領取1次請領之退休金或勞 保老年給付,併說明資金流向。

2024-10-25

SLDV-113-消債更-290-20241025-1

消債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96號 債 務 人 黃芷沄(原名:黃佩琪) 代 理 人 李易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 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 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 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 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債條例第43 條第6項規定自明。而債務人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 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 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 8條、第46條第3款亦分別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附件: ⒈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 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 、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⒉提出債務人名下車號000-0000號之車輛目前價值及估價報告。 如已報廢或註銷,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⒊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民國111年7月迄今之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已提出者除外)。 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 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 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⒌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債 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 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 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 證明)。 ⒍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 ?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勞、健保費各若干元?並提出最新勞 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自111年7月起迄今之薪資單(須 由雇主出具)、薪資轉帳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⒎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 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 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 原因。 ⒏自111年7月起迄今之勞保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及說明是 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⒐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租賃地?並說明房  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另提  出所有居住成員之收入證明,及最近1年水、電、瓦斯、市內 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2024-10-25

SLDV-113-消債更-296-20241025-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55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陳佳文 訴 訟代理 人 朱大維 被 告 德鑫線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志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82萬0,093元,及如附件民事起 訴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訴之聲明及所主張事實、理由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示。 三、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關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20 至34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 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本文、第3項本文 規定即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2024-10-23

SLDV-113-訴-1553-20241023-1

消債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34號 債 務 人 黃薪樺(原名:黃孟筠) 代 理 人 雷宇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條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4日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20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4,805元,該 裁定已於同年5月17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 債務人迄今逾期已久仍未繳納,是依上開規定,自應駁回債 務人更生之聲請。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2024-10-23

SLDV-113-消債更-134-20241023-2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56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賴嘉慧 被 告 李弘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萬5,767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8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 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 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前開 違約金以每個月為1期,連續收取期數之上限為9期。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訴之聲明及所主張事實、理由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示。 三、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關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14 至18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 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本文、第3項本文 規定即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 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款 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2024-10-23

SLDV-113-訴-1566-20241023-1

消債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吳振瑋(原名:吳文淵) 代 理 人 林蔚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 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 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 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 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債條例第81 條第4項規定自明。而債務人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 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 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清算 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條、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分別有明 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附件: ⒈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 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 、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⒉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民國111年8月起迄今之存摺封 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之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⒊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 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 ,縱未曾開立證券帳戶亦須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 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1年8月起迄今所有證券 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 、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債 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 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 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 證明)。 ⒌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 ?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表、自111年8月起迄今之薪資單(須由雇主出具)、薪資轉 帳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 補助或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 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 或不符資格之原因,已提出者除外。 ⒎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並說明聲請前2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 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請領 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 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 ⒏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若為租賃 ,並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 狀代替),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 相關居住費用,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之收入證明,及最近1年 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⒐提出受扶養人之在學證明文件(非學生證),是否申請就學貸 款?並說明受扶養人現居住何處、有無工作及收入狀況。

2024-10-21

SLDV-113-消債清-116-20241021-1

消債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48號 債 務 人 何昇義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 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 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 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 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債條例第43 條第6項規定自明。而債務人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 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 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 8條、第46條第3款亦分別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附件: ⒈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民國111年8月迄今之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⒉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 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 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⒊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債 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 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 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 證明) ⒋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 ?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勞、健保費各若干元?並提出最新勞 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自111年8月起迄今之薪資單(須 由雇主出具)、薪資轉帳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⒌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 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 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 原因。 ⒍自111年8月起迄今之勞保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及說明是 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⒎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地址?並說明房屋 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另提出 所有居住成員之收入證明,及最近1年水、電、瓦斯、市內電 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⒏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參酌113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2倍為新臺幣(下同)2萬3,579元(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 雜支,惟不含勞健保費及稅賦等)。惟債務人於積欠債務無力 清償之情形下,所列每月必要生活支出2萬3,600元(已扣除勞 健保費),超過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 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如同 意請提出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明細表,及說明每月必須支出款 項之必要性及原因。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 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

2024-10-21

SLDV-113-消債更-248-2024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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