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緝字第1號
原 告 李富田
被 告 陳明昌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6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
審理後,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被
告經本院就原告附帶起訴之刑事犯罪事實諭知無罪在案,然
原告已向本院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等語
,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份在卷可查(本院113年度重附民緝
字第1號卷第9頁),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陳莉妮
法 官 李松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孟蓁
PTDM-113-重附民緝-1-20241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