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42號
原 告 苗栗縣南龍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顏騰煌
訴訟代理人 黃麗美
被 告 郭展毓
郭靜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
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
文、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如附
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05,1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附表:
編號 計算 類別 計算 本金 期 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計算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0 本金 201,834元 0 利息 182,251元 113年2月2日 113年7月16日(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 (166/366) 3.6399% 3,009元 0 利息 19,583元 113年3月2日 113年7月16日(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 (137/365) 3.6399% 268元 0 違約金 3,009元 113年3月2日 113年7月16日(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 (137/365) 3.6399% 41元 0 違約金 268元 113年4月2日 113年7月16日(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 (106/365) 3.6399% 3元 合計 205,155元
MLDV-113-補-1342-202410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