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文賢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文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文賢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
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0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
3017475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
院(106年度訴字第98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盛輝
CHDM-113-聲保-121-20241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