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楊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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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馬天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 請案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馬天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馬天祥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案 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00號),經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 矯正署以民國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9130號函 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 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廖 慧 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縈 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CHM-114-聲保-79-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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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威銘(原名陳啟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陳威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威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為本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8號),經入監執行後 ,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 1990060號函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刑法第93 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廖 慧 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縈 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CHM-114-聲保-77-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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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敏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洪敏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洪敏詮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徒刑,在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0100號函核准假 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 8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廖 慧 娟                 法 官 陳 淑 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孫 銘 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CHM-114-聲保-72-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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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文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文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文傑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為本院,案號:112年度上易字第9號),經入監執行 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 301990070號函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刑法第 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廖 慧 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縈 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CHM-114-聲保-81-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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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CHAIWONGSAI CHANASORN(中文名:鄧文明)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CHAIWONGSAI CHANASORN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CHAIWONGSAI CHANASORN因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在監獄執行中。茲聲 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 第113019872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65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二、按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所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 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乃規定檢察官執行外國人保護管 束處分之職權時,究依原判決宣告之保護管束處分執行,或 以驅逐出境之方式替代執行,係由檢察官依具體狀況,衡情 指揮執行之方法,其是否替代執行,並無須由檢察官聲請法 院裁定之明文規定(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3號判決參照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廖 慧 娟                 法 官 陳 淑 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孫 銘 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CHM-114-聲保-63-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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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籃智威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籃智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籃智威前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5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7520號函核准假 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5 2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江 秋 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CHM-114-聲保-62-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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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范吉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范吉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吉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7月確定(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為本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852號),經入監 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 第11301990110號函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刑 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廖 慧 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縈 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CHM-114-聲保-76-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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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彰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4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林彰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彰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868號), 經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4年1月16日法矯 署教字第11301990070號函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廖 慧 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縈 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CHM-114-聲保-82-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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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競華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競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競華因詐欺罪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 在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 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91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448、1451號),爰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 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廖 慧 娟                 法 官 陳 淑 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孫 銘 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CHM-114-聲保-69-20250121-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巫茂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巫茂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巫茂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判處徒刑,在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918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440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廖 慧 娟                 法 官 陳 淑 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孫 銘 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CHM-114-聲保-66-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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