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毛妍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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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淑芬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淑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淑芬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3號),爰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 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2025-01-02

KSHM-113-聲保-529-2025010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書全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書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書全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483號),爰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2025-01-02

KSHM-113-聲保-549-2025010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佳宸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5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佳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佳宸前犯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於103年5月26日撤銷該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34號案之緩刑 宣告,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又因懲治走私條例等罪,經本院判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213號),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 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2025-01-02

KSHM-113-聲保-527-2025010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清安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清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清安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 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16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2025-01-02

KSHM-113-聲保-525-2025010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政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政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政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嗣經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判決上訴駁回)、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 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 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56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2025-01-02

KSHM-113-聲保-542-2025010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鳶雄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鳶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鳶雄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10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 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金上訴 字第23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2025-01-02

KSHM-113-聲保-553-2025010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俊嘉 上列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5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俊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俊嘉前犯廢棄物清理法等罪,經本院判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原上訴字第31號),爰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2025-01-02

KSHM-113-聲保-556-2025010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淑芬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淑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淑芬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2月,嗣經最高法院裁定抗告駁回確 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 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69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2025-01-02

KSHM-113-聲保-541-2025010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尤清春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5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尤清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尤清春前犯殺人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 刑16年,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171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2025-01-02

KSHM-113-聲保-535-2025010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全發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全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全發前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 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嗣經本院及最高法 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交上訴字第5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2025-01-02

KSHM-113-聲保-552-2025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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