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莊毓宸

共找到 200 筆結果(第 121-130 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87號 聲 請 人 李永吉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8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謝幸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文心分行 113年8月30日 28,435元 CR0312595

2024-12-27

TCDV-113-除-487-2024122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98號 聲 請 人 林佩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9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羅明雄 臺中市石岡區農會 113年9月5日 60,000元 AZ0460921

2024-12-27

TCDV-113-除-498-2024122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89號 聲 請 人 林春義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8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林春義 台中商業銀行 清水分行 113年6月6日 6,000元 CIA3763112

2024-12-27

TCDV-113-除-489-2024122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764號 原 告 方美玲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複 代理人 武陵律師 被 告 羅幸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500,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被告為訴外人即原告之子蔡竹源之配偶(即原告之媳婦), 民國111年3月間,被告因個人買房需求,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1,500,000元(下稱系爭借款),原告答應其請求 後,遂於111年4月1、7日分別匯款1,000,000元及500,000元 予被告,是以兩造乃成立未約定返還期間之消費借貸契約。 原告於被告與不具名之訴外人間婚外不倫戀情曝光後,於11 3年1月29日已明確請求被告還款,被告雖即表示同意,惟迄 未還款。原告復於113年4月1日、8月13日委任本件訴訟代理 人多次代為催告,然催告期間已屆滿,被告仍未給付,原告 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借款。並聲明:㈠ 被告應給付原告1,5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原告之子蔡 竹源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匯款紀錄、原告口頭請求被告 還款之影片、律師函及回執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1至35頁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 出書狀以供本院斟酌,依上開規定視同自認,應堪信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    ㈡又按消費借貸契約未定返還期限者,貸與人得定1個月以上之 相當期限,催告返還;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 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 延責任;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 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 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 據者,週年利率為5%,為民法第478條、第229條第2項前段 、第3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明定。經查:本 件原告對被告之借款返還請求權屬於未定給付期限之金錢債 權,原告分別於113年4月1日、8月13日兩次委任竑德法律事 務所催告被告,須於函文分別送達後之1個月內及10日內返 還系爭借款,上開催告函亦分別於113年4月2日、8月16日送 達被告(見本院卷第29至35頁),然上開催告期間已屆滿, 被告迄今仍未返還系爭借款。又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31年9 月30日送達予被告,此均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足憑(見本院 卷第43頁),是參照前述規定,原告請求被告就系爭借款應 給付起訴狀繕本合法送達之翌日即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㈢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 之擔保金宣告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2024-12-27

TCDV-113-訴-2764-2024122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80號 聲 請 人 陳金鳳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8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林品田 三信商業銀行   豐信分行 113年6月6日 36,000元 NA0735324

2024-12-27

TCDV-113-除-480-2024122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95號 聲 請 人 周勇士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9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富宇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原正華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094-NX-0000062-5 普通股 1 906

2024-12-27

TCDV-113-除-495-2024122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96號 聲 請 人 津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吉銓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9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旺和實業有限公司 官承纁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朝馬分行 113年6月30日 104,517元 ZH1281133

2024-12-27

TCDV-113-除-496-2024122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85號 聲 請 人 陳永閔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8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鼎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6-NX-0000001 1 800 002 鼎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6-NX-0000006 1 600

2024-12-27

TCDV-113-除-485-2024122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97號 聲 請 人 張家俊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9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張明正 三信商業銀行 成功分行 113年5月20日 180,000元 DA2505746

2024-12-27

TCDV-113-除-497-2024122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82號 聲 請 人 趙文華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8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久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15238-9 1 1000 002 久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15239-0 1 1000 003 久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15240-7 1 1000 004 久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15241-9 1 1000 005 久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15242-0 1 1000 006 久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15243-2 1 1000 007 久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15244-4 1 1000 008 久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15245-6 1 1000 009 久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15246-8 1 1000 010 久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15247-0 1 1000 011 久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15248-1 1 1000 012 久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15249-3 1 1000 013 久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15250-0 1 1000 014 久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15251-1 1 1000 015 久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15252-3 1 1000 016 久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15253-5 1 1000 017 久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15254-7 1 1000 018 久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15255-9 1 1000 019 久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15256-0 1 1000 020 久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15257-2 1 1000 021 久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38481-1 1 1000 022 久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38482-3 1 1000 023 久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38483-5 1 1000 024 久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38484-7 1 1000 025 久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38485-9 1 1000 026 久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38486-0 1 1000 027 久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38487-2 1 1000 028 久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38488-4 1 1000 029 久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38489-6 1 1000 030 久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38490-2 1 1000 031 久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38491-4 1 1000 032 久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38492-6 1 1000 033 久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38493-8 1 1000 034 久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38494-0 1 1000 035 久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38495-1 1 1000

2024-12-27

TCDV-113-除-482-20241227-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