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174號
原 告 上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惠美
被 告 王麗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
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自民國11
3年7月1日起至遷讓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下
同)17,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
規定,應併算至原告起訴日之前1日即113年9月8日之價額,
則訴訟標的價額應為38,533元【計算式:17,000元/月×(2
個月+8/30個月)=38,5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加計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61,41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
99,945元【計算式:38,533元+61,412=99,945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如未繳,即駁回本件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TCEV-113-中補-4174-20241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