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747號
聲 請 人 許芳瑞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上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月○○日生,民國一一○
年十一月十日歿,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生前最後籍
設:高雄市○○區○○里○○路○號七樓即高雄○○○○○○○○鹽埕辦公處)
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以111年度司繼字第4090號民事
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並准對被繼承
人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且於111年11月16日確定,嗣聲請
人提出聲請,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家催字第250號民事裁定准
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公示催告。而聲請人業已申
請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查股份數額、車籍資料、編製被
繼承人之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收受存證信函…等,聲請
人管理本件遺產事宜已支出郵資新臺幣(下同)30元、36元
、32元、8元、8元、地政規費40元、戶政規費15元、閱卷規
費27元,爰聲請本院核定聲請人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報
酬等語。
二、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
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
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
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據其提出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4090
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109、108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
死亡前二年內有償移轉不動產明細表、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
參考清單、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含未逾
繳納期間)查復表(國稅部分)、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律
師事務所函、監理站函、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函、元大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函、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戶籍謄本、本院111年
度司家催字第250號裁定、遺產稅申報書、財政部高雄國稅
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陳報
債權金額函、聲請閱卷狀、登記完畢通知書、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存證信函、提存通知書、申請書、交易憑證、戶政
規費收據、臨時收據、購買票品證明單為證,並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5993號、111年度司繼字第4090
號、111年度司家催字第250號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實。
準此,聲請人其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本院酌定報酬
,洵屬有據。
㈡本院審酌:被繼承人所遺之遺產,其中土地部分業經其他共
有人出賣而提存價金72,729元;又聲請人業已為編制遺產清
冊、申報遺產稅、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
示催告等管理遺產行為,後續尚有股票、股利、提存款、剩
餘財產移交國庫等其他事項須處理,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
後續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
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30,000
元(含已代墊費用)為適當,爰酌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
KSYV-113-司繼-6747-2024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