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2號
原 告 陳柏勳
訴訟代理人 陳昱良律師
被 告 陳崇錡 住○○市○○區○○○○街000號十七 樓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10萬元(即原告
起訴狀附表所載訴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本票7紙票面總額)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5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TNDV-114-補-132-202502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