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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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57號 原告 王禾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建廷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2025-02-12

TYDV-113-補-1457-20250212-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53號 原 告 皓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709,6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2025-02-12

TYDV-113-補-1453-20250212-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返還不動產所有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72號 原 告 許文透 訴訟代理人 潘麗茹律師 被 告 許富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動產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系爭不動產返還全體繼承人,訟標 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依卷附全國贈與資料清單定為新臺幣(下同)2,402,98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8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2025-02-12

TYDV-113-補-1472-20250212-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返還本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37號 原告 邱鎮鴻 被告 林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本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訴請被告返還系爭本票,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該本票面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2025-02-12

TYDV-113-補-1437-20250212-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撤銷信徒大會會議決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38號 原 告 陳建松 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律師 被 告 桃園市大園區福海宮 法定代理人 陳日淡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徒大會會議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訴請撤銷被告民國113年9月28日信徒大會所為決議 ,非對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因財產權涉訟, 因查無交易價額或原告所受之利益範圍可據,原告復未陳明訴訟 標的價額,為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2025-02-12

TYDV-113-補-1438-20250212-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87號 原告 王信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彥凱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2025-02-12

TYDV-113-補-1487-20250212-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75號 原 告 朱美香 訴訟代理人 謝宇豪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志清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1,6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2025-02-12

TYDV-113-補-1475-20250212-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70號 原 告 巫金標 訴訟代理人 陳彥潔律師 張婉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良貫等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先位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9 9,460元,備位聲明訴訟標的金額則為15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7,799,4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2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2025-02-12

TYDV-113-補-1470-20250212-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50號 原 告 黃正園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蒔惠間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2025-02-12

TYDV-113-補-1450-20250212-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07號 原 告 陳昱榳 呂昱成 被 告 木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韶妍 被 告 椿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慧琴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依 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 標的之價額,應以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 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之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8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聲明 第1項訴請被告應將系爭土地上面積約10平方公尺之建物拆除, 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參依前揭說明,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暫定為 新臺幣(下同 )207,00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0,7 00元×面積10平方公尺);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4,977,89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暫定為5,184,89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2,3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2025-02-08

TYDV-113-補-1407-2025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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