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900號
聲 請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適安
相 對 人 吳雅萍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件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09900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迄日 年利率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新臺幣 (百分比) 001 112年9月2日 40,000元 19,000元 112年9月12日 112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6 000731 002 112年9月26日 35,157元 30,000元 112年10月6日 112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6 002518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TCDV-113-司票-9900-202411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