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適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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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341號 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適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趙海明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姓名為何?住所地址為何? ㈡繼承相關資料正本全部(被繼承人趙海明(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 。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4-11-06

TCDV-113-司促-32341-20241106-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340號 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適安 債 務 人 熊冠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參佰玖拾捌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06

TCDV-113-司促-32340-20241106-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9622號 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適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志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 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志明發支付命令,惟債務 人鄭志明業已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出境後,未有再入境資 料,有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臺中市第一服務站函暨入 出國日期證明書查詢結果在卷可憑,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 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2024-11-06

TCDV-113-司促-29622-20241106-3

司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900號 聲 請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適安 相 對 人 吳雅萍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件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09900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迄日 年利率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新臺幣 (百分比) 001 112年9月2日 40,000元 19,000元 112年9月12日 112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6 000731 002 112年9月26日 35,157元 30,000元 112年10月6日 112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6 002518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06

TCDV-113-司票-9900-20241106-1

司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496號 聲 請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適安 相 對 人 CASYO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七日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0032 16)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玖佰貳拾參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0月7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003216),內載新臺 幣237,923元,到期日113年10月16日,詎經提示後,尚有如 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05

TCDV-113-司票-9496-20241105-2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4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適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LE THI TAM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13,097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4-10-30

NTDV-113-司促-6487-20241030-1

司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145號 聲 請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適安 相 對 人 梁蓓旂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簽發之本票(票據號 碼:000873)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伍佰參拾伍 元,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2月25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000873),內載新 臺幣164,535元,到期日113年3月8日,詎經提示後,尚有如 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8

TCDV-113-司票-9145-20241028-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616號 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適安 債 務 人 謝呂治 法定代理人 陳秀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陸拾玖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8

TCDV-113-司促-29616-20241028-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9622號 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適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志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鄭志明居留證影本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備足資證 明其現居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影本。 ㈡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債務人「鄭志明(L00000000)」之入 出境資料及在台居所,並逕覆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4-10-25

TCDV-113-司促-29622-20241025-2

司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496號 聲 請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適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CASYO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相對人最新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2024-10-25

TCDV-113-司票-9496-2024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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