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話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494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李秀花、黃昱翔
被 告 胡詔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800元,及其中新臺幣20,764元自民國
113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TCEV-113-中小-1494-2024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