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水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水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水富因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
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
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
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另依刑事
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規定,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
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
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
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
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上開更定之應執
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
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
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
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且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日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
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
判決之法院,依法自有管轄權。又如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
行為時間均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之前。從而,
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拘役40日
,各刑合併計算之刑期總合為100日(計算式:20日+40日+4
0日=100日),構成本案之外部界限;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
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248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60日
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
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即不得重於前開判決針對附表編
號2至3所示之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1所示宣告刑
之總和80日(計算式:60日+20日=80日),此即本案之內部
界限。
㈢爰審酌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類型與侵害法益均迥
異,彼此互無關聯,兼衡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間隔,受刑
人個人之應刑罰性與對於社會之整體危害程度,以及刑罰邊
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等
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㈣另本院業已函請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就本案定應執行刑陳述意
見,並於民國114年2月19日合法送達,而受刑人迄今均未以
書面或言詞陳述意見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
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衡以本案均受宣告為拘役刑,刑度尚
屬輕微,可認受刑人已放棄陳述意見,基於司法資源及法安
定性之考量,應無必須待其陳述意見之必要。
四、末按數罪併罰之數刑罰有部分縱已執行完畢,於嗣後與他罪
合併定執行刑,乃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時
,其前已執行之刑部分,應予扣除而已,非謂此種情形即不
符數罪併罰要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07號判決意旨
參照)。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雖已執行完
畢,仍應與編號2至3所處尚未執行完畢之刑,合併定其應執
行之刑,僅係檢察官嗣後執行時,再予扣除之問題,附此敘
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凱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毀棄損壞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2月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003號 112年10月2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003號 112年12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8號 【已執畢】 2 恐嚇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7月1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248號 113年11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248號 113年12月26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98號(編號2至3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60日) 3 傷害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7月1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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