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徐吉楷(原名徐校會)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徐吉楷(原名徐校會)發支付命
令,經核相對人戶籍設於臺中○○○○○○○○○,因住所不明,須
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TPDV-114-司促-2206-20250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