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債務發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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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債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21號 聲 請 人 賴愛綺即賴桂枝即賴力伃 代 理 人 陳宜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1,020元(依聲請人目前 陳報之債權人1人,連同債務人,合計2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51元計算:2人×51元×10份=1,020元)。 二、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 ?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人,請 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 達費。 三、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安泰銀行於 民國113年9月24日具狀陳報聲請人積欠其房屋貸款436萬6,7 40元;聲請人供擔保之房屋已拍賣完畢等語。然聲請人於債 權人清冊記載債務發生原因為信用卡債務,債務總金額為66 萬6,000元等語。聲請人陳報之債權與安泰銀行陳報之債權 不同之原因?另聲請人上開債務約定由黃國欽為連帶保證人 ,聲請人與黃國欽為何關係?黃國欽是否有清償上開債務之 能力?併提出強制執行案號,及更正債權人清冊。 四、聲請人學經歷為何?聲請人目前任職於何處?擔任職務(如 雇主不同,請分別說明,勿僅陳報臨時工)?每月薪資(含 三節獎金、年終獎金及各類補助或獎金)?提出113年1月迄 今之薪資單。又聲請人於何時請領勞保老年一次給付?請領 金額?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聲請人目前與何人同住 ?又聲請人112年度所得稅扣繳單位為設立於新竹市之良勳 環保有限公司,聲請人於何處上班?有無實際居住在土城區 租屋處?另聲請人子女有無提供聲請人扶養費?如有,各扶 養義務人扶養費比例及金額?併提出扶養義務人全戶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 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 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 ?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 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 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 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 八、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 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 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請聲請人提供其最近5年內所有之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 後之內頁資料(須附存摺封面暨完整內頁資料並應補登存摺 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松江路152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 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 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一、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 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 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有無雙務 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十二、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 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項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 件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

2024-12-18

PCDV-113-消債更-821-20241218-1

消債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701號 聲 請 人 魯玉媛 代 理 人 謝佳芸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 、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7月31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 不成立於113年10月23日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於1 13年11月5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 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0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1+1 )×10×51=1,020。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1,134,000元,查聲請人年約51 歲(62年生),是請說明債務發生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 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透過消債條例以 解決債務? 三、聲請人切結目前無業,靠友人(尚珍)接濟,請說明聲請人如 何支應該每月生活所需?聲請人與友人關係為何?友人每月 接濟金額為何?有無友人切結說明書?又聲請人選擇更生程 序清償債務,如何支應還款金額? 四、據聲請人提出之勞保/職保被投保人投保資料表,聲請人110 年1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投保單位為新北市褓姆業職業工會 ,並有勞保投保薪資30,300元,故聲請人所填載聲請前2年 收入之數額工資部分是否漏未陳報? 五、請陳報以聲請人名下汽、機車行車執照資料。 六、聲請人於前置調解程序表示:「每個月只能還6,000~8,000 元」等語之計算依據為何?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 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

2024-12-18

PCDV-113-消債更-701-20241218-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返還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74號 原 告 周承閔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 複代理人 黃證中律師 李雅環 被 告 詹嘉鎮 訴訟代理人 趙常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4,7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5%,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萬4,700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81萬2,7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11頁 )。嗣減縮利息請求期間而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 81萬2,7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124頁),依上開規定, 自應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2年2月10日止,於附 表一所示時間,向原告借貸如附表一所示款項,經原告以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原告帳戶) 匯款至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被告帳戶),總計借款83萬5,000元(下稱系爭款項)。詎 被告僅清償如附表二所示款項,總計清償2萬2,300元,尚欠 81萬2,700元未清償,爰依民法第478條、第233條規定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81萬2,700元,及 自113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自110年起居中介紹被告接觸線上博弈、從 中抽取傭金,兩造本有諸多金錢往來,原告所提證據僅能證 明兩造有金錢往來,除不爭執事項㈣為借貸外,被告否認兩 造就系爭款項有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存在,原告未能就存有消 費借貸法律關係舉證以實其說;附表一所示款項係原告代被 告匯入線上博弈網站「賭博贏」,及原告見被告被賭債所逼 贈與被告。被告在兩造通訊軟體LINE對話中雖曾提及還款等 語,然係因原告曾居中介紹被告簽賭,於被告積欠賭債後, 另找其他金主使被告欠下高利貸,此等訊息係被告為償還賭 債、高利貸,必須透過原告交付款項與其他金主,非原告有 借款與被告;又原告於111年11月14日在兩造通訊軟體LINE 對話中已自承斯時被告僅積欠原告5萬元。另除附表二所示 款項外,被告於附表三所示時間,以附表三所示方式,交付 原告如附表三所示款項,此均係清償本件債務等語,資為抗 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 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313、314頁)  ㈠兩造所提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形式上均為真正。  ㈡原告有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原告帳戶匯款如附表一所示款 項至被告帳戶。  ㈢被告有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被告帳戶匯款如附表二所示款 項至原告帳戶,如附表二所示款項係被告清償原告如附表一 所示款項。  ㈣附表一編號31、39、48、57、58所示款項,係兩造合意借貸 款項。  ㈤被告前曾對原告提起重利罪之告訴,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06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四、兩造爭執事項:  ㈠兩造就附表一編號1至30、32至38、40至47、49至56、59至64 所示款項,是否具借貸合意?  ㈡被告抗辯除附表二所示款項外,另以如附表三所示款項(共 計38萬9,000元)清償如附表一所示款項,有無理由?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請求履行債務之訴, 除被告自認原告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外,應先由原告 就其主張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 被告於其抗辯事實,始應負證明之責任,此為舉證責任分擔 之原則(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377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又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 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 。是以消費借貸,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 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倘當事人主 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 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 98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倘當事人主張 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 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其僅證明有 金錢之交付,未能證明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者,仍不能認為有 借貸關係存在(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70號、113年度 台上字第523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兩造有83萬5,000元消費借貸關係存在,就被告於本 院準備程序自陳:附表一編號31(111年8月16日之1萬元) 、39(111年9月27日之2萬元)、48(111年11月1日之2萬元 )、57(111年12月16日之4,000元)、58(111年12月20日 之3,000元)所示款項為兩造合意借貸款項等語(見本院卷 第309頁),即屬自認,堪加採取。另兩造雖不爭執原告有 交付如附表一所示款項與被告之事實,然被告否認附表一編 號1至30、32至38、40至47、49至56、59至64所示款項為借 款,依前揭判決意旨,自應由原告就兩造間具借貸合意一節 負舉證責任。  ㈢經查,原告於附表一編號56所示時間,匯款交付該1萬元與被 告之原因,觀附表一編號56所示對話內容及原告帳戶交易明 細(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0648號卷 【下稱偵卷、另案】第120、155、157頁),111年12月10日 10時56分許,兩造通話1分40秒,111年12月10日11時0分許 ,被告傳送「000000000000 禮拜一給你」,111年12月10日 13時4分許,原告自其帳戶轉帳1萬元至被告帳戶,111年12 月11日16時47分許,原告傳送「今天要還我」,足徵原告之 用語係要求被告須返還款項,被告既未爭執,堪認兩造間已 具消費借貸意思合致,而成立消費借貸關係。此部分被告抗 辯原告係代被告匯入線上博弈網站「賭博贏」、贈與被告等 語,難加採取。是附表一編號56所示款項係原告借與被告之 借款,應堪認定。  ㈣原告固主張:如附表一編號1至30、32至38、40至47、49至55 、59至64所示對話紀錄,係兩造借貸合意之證據等語,並提 出兩造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為憑。然查:  ⒈參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另案警詢及偵訊時陳稱:原告於1 11年4月間曾帶伊以車貸方式購買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超貸120萬元,原告現場拿走20萬元,伊後來另有匯 款6萬元至原告帳戶,同年6月間,伊將上開自用小客車及車 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典當,所得23萬元陸續匯款至原 告帳戶,同年12月間,原告帶業務幫伊將上開自用小客車增 貸30萬元,伊交付原告25萬元;兩造對話紀錄談及借款,係 伊向原告借生活費,都有從貸款扣,伊用車子貸款的錢,會 先還伊向原告借的生活費,剩下的還利息;寄放在原告處的 錢不是借款等語(見本院卷第313頁;偵卷第29、30、223、 224頁),與原告於準備程序、另案警詢及偵訊時陳稱:車輛 貸款部分,伊有拿到6萬元,增貸部分沒有拿到,被告有匯 款給伊一筆錢,伊不知道是典當的錢,伊拿到的6萬元是拿 去支付利息;被告有將錢寄放在伊這,實際寄放多少伊忘記 ,如果被告需要用錢,伊就會將錢匯款至被告帳戶,是被告 說要寄放在伊這,錢是伊以自己的名義借的等語(見偵卷第 20、227頁)。足認兩造金錢往來頻繁且原因多端,又夾有被 告曾將款項寄放在原告處,於被告有用錢需求時,由原告匯 款與被告之情事,遑論兩造對於款項是否係借款亦有爭執, 故難以原告有匯款與被告之事實,遽認兩造間存有消費借貸 合意。  ⒉原告雖另陳:被告積欠第三人賭債,伊陸續替被告向訴外人 楊佳琪、何啟霖借款340萬元,加上被告須代楊佳琪繳付之 車貸及伊借與被告之款項,迄至112年1月2日,被告向伊已 至少借款600萬元;被告於另案偵查時已自陳109年7月至112 年3月間,在複利作用下,已積欠原告393萬元借款債務,伊 本件請求款項之借款時間、數額,均在被告另案自陳有向伊 借款之範圍內;被告曾在通訊軟體LINE對話表示要還款給伊 ;被告在另案已自承因積欠賭債、多次向伊借款紓困等語, 並提出兩造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為憑(見本院卷第133至1 63、177至188頁)。然觀附表一編號1所示112年1月2日對話 內容,原告僅提及「現在340 加你的小灰 還有我的很多 六 百多吧」,就「340」部分未談及為何人何款項,就「還有 我的很多」部分亦未明具體為何;益以原告於另案警詢時陳 稱:被告自110年間陸續向伊借錢,一部分係以伊帳戶匯款 ,一部分係交付現金;被告只要還不出利息,伊就會經被告 同意,幫被告向何啟霖借款,用以繳納欠楊佳琪之利息,所 以被告向伊借款,沒有每次都拿到現金,被告拿走現金約25 0萬元,其餘匯款幾千至幾萬元不等,金額約50萬元等語( 見偵卷第20、21、24、25頁),足認原告所稱交付借貸款項 與被告之方式,包含匯款及現金,是本件難據前揭112年1月 2日對話內容,或被告於另案所稱欠款總額,與被告曾於通 訊軟體LINE對話中表示要還款與原告等,憑認附表一編號1 至30、32至38、40至47、49至55、59至64所示款項,係兩造 合意借貸之款項。至其中附表一編號40、45、50、52、54、 55、60至64所示對話內容,原告雖又輔以帳戶交易明細,惟 本院尚認僅足證明兩造間有金錢往來、交付之事實,亦不足 證明有借貸之合意存在。  ⒊綜上,應認兩造僅就附表一編號31、39、48、56至58所示款 項(共計6萬7,000元)成立消費借貸法律關係。  ㈤被告抗辯除附表二所示款項外,另以如附表三所示款項(共 計38萬9,000元)清償本件借款為無理由:  ⒈債務人自認債務發生原因之事實而主張債務已因清償而消滅 ,應由債務人就該清償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7年 度台上字第1937號民事判決參照),故應由被告就已清償借 款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⒉經查:  ⑴就附表三編號1至8所示款項,被告係整理提出兩造通訊軟體L INE對話紀錄、原告帳戶交易明細為憑(見本院卷第66至71 、199至221頁)。惟依原告帳戶交易明細所示(見偵卷第12 3頁),未有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112年1月7日存款機存入20, 000元之交易紀錄,雖附表三編號1至5、7、8所示時間,各 有如數金額存入原告帳戶,惟原告否認係被告以存款機存入 、亦否認係用以清償如附表一所示款項。經本院審酌兩造通 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見本院卷第199、203、205、209至21 7頁),被告所傳送之訊息多為「打過去」、「匯給你」、 「轉了」、「存了」等語,無從知悉交付款項原因為何,難 謂即屬清償。其中,兩造111年12月11日通訊軟體LINE對話 中,原告固曾要求被告還款,然依附表一編號56所示,原告 係借與被告1萬元,並於翌日稱「今天要還我」,被告「可 以先七千嗎」,原告回以「這樣還有6000」,被告所欲清償 之款項總額係1萬3,000元,尚與附表一編號56所示1萬元不 符,難逕認被告所指7,000元即係清償附表一編號56之1萬元 ,況兩造資金往來複雜已如前述,被告復未提出其有將附表 三編號1至8所示款項存入原告帳戶用以清償本件借款之其他 有利證據,是被告此部分抗辯,難認可採。  ⑵就附表三編號9至11所示款項,被告雖提出原告帳戶交易明細 為憑(見本院卷第271至275頁),惟原告否認為被告匯入, 陳稱該等款項係其為出借款項與被告,向訴外人即其配偶張 維晏所借之款項,該款項係由張維晏匯入其帳戶,張維晏為 記帳,故於交易明細備註「家鎮」、「家鎮借」等語(見本 院卷第345頁),並提出張維晏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 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為據(見本院卷第349頁)。經本院 比對原告帳戶交易明細,該等款項之匯款帳戶確實為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帳號前8碼確實與張維晏前開帳戶帳號相同, 而被告就此復未提出該等款項係其匯入用以清償本件借款之 其他有利證據,是被告此部分抗辯,難認可採。  ⑶就附表三編號12所示款項,被告雖提出兩造通訊軟體LINE對 話紀錄為憑(見本院卷第277至280頁),惟原告否認與其有 關,陳稱被告係清償訴外人楊佳琪、何啟霖借款等語(見本 院卷第312頁)。則審酌兩造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111年 11月19日被告曾向原告確認星期一(即同年月21日)是否領 25萬元,原告表示「25給我」,111年11月20日被告曾向原 告表示明日(即同年月21日)領25萬元,111年11月21日原 告曾向被告詢問是否領錢、相約會面地點、被告表示「欸好 了」,容僅足認兩造於111年11月21日有相約見面,未足證 明被告有交付25萬元與原告用以清償本件借款。  ㈥基上,兩造就6萬7,000元(即附表一編號31、39、48、56至5 8所示款項)成立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扣除被告已清償2萬2, 300元(兩造均不爭執如附表二所示款項係被告清償原告本 件借款),被告尚餘4萬4,700元未清償。  ㈦民法第478條後段規定,消費借貸未定返還期限者,貸與人得 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所謂返還,係指「終 止契約之意思表示」而言,即貸與人一經向借用人催告(或 起訴),其消費借貸關係即行終止,惟法律為使借用人便於 準備起見,特設「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之恩惠期間,借用 人須俟該期限屆滿,始負遲延責任,貸與人方有請求之權利 。若貸與人未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向借用人催告,其請求權 尚不能行使,消滅時效自無從進行。故須貸與人定一個月以 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於該催告所定期間屆滿後,其消 滅時效始開始進行(最高法院99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參照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消費借貸款項之債權,並未約定 清償期限(見本院卷第124頁),原告復未提出本件起訴前 有定相當期限向被告催告返還之證據,而本件起訴狀繕本係 於113年1月11日寄存送達於埔鹽警察分駐所,於000年0月00 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83頁), 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即生催告返還之效力,且催告後再加計 1個月之相當期限屆滿之翌日(即113年2月22日)起,被告 負遲延責任,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113年3月1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 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萬4 ,700元及自113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應予駁回。又上開應准許部分,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聲請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 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假執行如主文所示。至原告敗訴部分, 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謙                   法 官 鍾孟容                   法 官 謝舒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卓千鈴 附表一(民國/新臺幣): 編號 匯款日期 金額 原告所提證據 (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 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卷證頁數 1 111年1月1日 12,000元 日期:112年1月2日 原告:「現在340加你的小灰」、被告:「我還是得每個月繳」、原告:「還有我的很多,6百多吧」、被告:「不要想這麼多,先打出利息」 本院卷第155頁,偵卷第171頁 2 111年1月30日 10,000元 同上 本院卷第155頁,偵卷171頁。 3 111年2月5日 30,000元 同上 本院卷第155頁,偵卷171頁。 4 111年2月9日 40,000元 同上 本院卷第155頁,偵卷171頁。 5 111年2月27日 35,000元 同上 本院卷第155頁,偵卷171頁。 6 111年3月3日 10,000元 同上 本院卷第155頁,偵卷171頁。 7 111年3月5日 30,000元 同上 本院卷第155頁,偵卷171頁。 8 111年3月6日 30,000元 同上 本院卷第155頁,偵卷171頁。 9 111年3月10日 10,000元 同上 本院卷第155頁,偵卷171頁。 10 111年3月16日 3,000元 同上 本院卷第155頁,偵卷171頁。 11 111年3月16日 10,000元 同上 本院卷第155頁,偵卷171頁。 12 111年3月21日 5,000元 同上 本院卷第155頁,偵卷171頁。 13 111年3月23日 10,000元 同上 本院卷第155頁,偵卷171頁。 14 111年3月26日 20,000元 同上 本院卷第155頁,偵卷171頁。 15 111年3月30日 10,000元 同上 本院卷第155頁,偵卷171頁。 16 111年3月30日 10,000元 同上 本院卷第155頁,偵卷171頁。 17 111年4月16日 5,000元 同上 本院卷第155頁,偵卷171頁。 18 111年4月28日 10,000元 同上 本院卷第155頁,偵卷171頁。 19 111年4月30日 10,000元 同上 本院卷第155頁,偵卷171頁。 20 111年5月1日 7,000元 同上 本院卷第155頁,偵卷171頁。 21 111年5月2日 5,000元 同上 本院卷第155頁,偵卷171頁。 22 111年5月4日 20,000元 同上 本院卷第155頁,偵卷171頁。 23 111年5月14日 11,000元 同上 本院卷第155頁,偵卷171頁。 24 111年5月17日 10,000元 同上 本院卷第155頁,偵卷171頁。 25 111年6月27日 10,000元 同上 本院卷第155頁,偵卷171頁。 26 111年7月24日 8,000元 同上 本院卷第155頁,偵卷171頁。 27 111年8月1日 10,000元 同上 本院卷第155頁,偵卷171頁。 28 111年8月7日 5,000元 同上 本院卷第155頁,偵卷171頁。 29 111年8月10日 20,000元 同上 本院卷第155頁,偵卷171頁。 30 111年8月16日 10,000元 同上 本院卷第155頁,偵卷171頁。 31 111年8月16日 10,000元 日期:111年8月16日 被告:「想跟你借最後啦」、「跟你在借一萬」 原告:「給你了」 本院卷第133至137頁。 32 111年8月26日 20,000元 同本表編號1內容 本院卷第155頁,偵卷171頁。 33 111年8月27日 10,000元 同上 本院卷第155頁,偵卷171頁。 34 111年8月28日 3,000元 同上 本院卷第155頁,偵卷171頁。 35 111年9月1日 20,000元 同上 本院卷第155頁,偵卷171頁。 36 111年9月5日 20,000元 同上 本院卷第155頁,偵卷171頁。 37 111年9月15日 8,000元 同上 本院卷第155頁,偵卷171頁。 38 111年9月22日 10,000元 同上 本院卷第155頁,偵卷171頁。 39 111年9月27日 20,000元 日期:111年9月26日 被告:「你28之前能借我多少」 日期:111年9月27日 原告:「29000這幾天也要給我」 本院卷第139頁。 40 111年10月4日 15,000元 日期:111年10月4日 被告:「閔閔你存一萬五給我」、「000000000000」、「今天有空存就好」、「剛繳車貸完 湊3萬打」 原告:「打的出來嗎」、「給你了」、「這樣你剩46000」 本院卷第143頁。 41 111年10月6日 20,000元 同本表編號1內容 本院卷第155頁,偵卷171頁。 42 111年10月8日 26,000元 同上 本院卷第155頁,偵卷171頁。 43 111年10月14日 10,000元 同上 本院卷第155頁,偵卷171頁。 44 111年10月21日 5,000元 同上 本院卷第155頁,偵卷171頁。 45 111年10月23日 8,000元 日期:111年10月23日 被告:「看有多少」 原告:「你大概要多少」 被告:「一本利息一本你」、「000000000000」 原告:「給你了」 本院卷第145頁。 46 111年10月27日 5,000元 同本表編號1內容 本院卷第155頁,偵卷171頁。 47 111年10月28日 35,000元 同上 本院卷第155頁,偵卷171頁。 48 111年11月1日 20,000元 日期:111年11月1日 被告:「我只是想貸款還你」、「想跟你借錢紓困,順便散心」 本院卷第147頁。 49 111年11月3日 20,000元 同本表編號1內容 本院卷第155頁,偵卷171頁。 50 111年11月7日 5,000元 日期:111年11月7日 被告:「我姐說明天再轉 我被裱了一頓」 原告:「帳號給我」 被告:「000000000000」 原告:「給你了」 被告:「收到了」 偵卷第129頁。 51 111年11月11日 5,000元 同本表編號1內容 本院卷第155頁,偵卷171頁。 52 111年11月27日 3,000元 日期:111年11月27日 對話紀錄顯示通話時間0:47 被告:「000000000000 先貼給你~」、「閔閔三千就好」、「收到了欸」 原告:「剛匯」 偵卷第148頁。 53 111年12月1日 1,000元 同本表編號1內容 本院卷第155頁,偵卷171頁。 54 111年12月5日 5,000元 日期:111年12月5日 對話紀錄顯示通話時間3:20 被告:「000000000000」、「收到了」 偵卷第153頁。 55 111年12月8日 3,000元 日期:111年12月8日 對話紀錄顯示通話時間0:14 被告:「000000000000」 偵卷第155頁。 56 111年12月10日 10,000元 日期:111年12月10日 對話紀錄顯示通話時間1:40 被告:「000000000000 禮拜一給你」 日期:111年12月11日 原告:「今天要還我」 被告:「可以先七千嗎?」 原告:「這樣還有6000」 偵卷第155頁。 57 111年12月16日 4,000元 日期:111年12月16日 被告:「閔你在嗎?有點卡住差4000」、「想說跟你借4000」、「繳車貸」、「你那邊有嗎?」 原告:「帳號」 被告:「000000000000」 偵卷第160頁。 58 111年12月20日 3,000元 日期:111年12月20日 被告:「欸閔閔 你可以借我一萬五或兩萬 我明天給你 你可以嗎?」原告:「我身上剩沒多少 沒辦法」被告:「因為我有個想法,想提高壓住,那閔三千呢?」 原告:「帳號給我」 被告:「收到了」 偵卷第162、163頁。 59 111年12月23日 10,000元 同本表編號1內容 本院卷第155頁,偵卷171頁。 60 112年1月17日 10,000元 日期:112年1月17日 被告:「只是現在要跟你拿一萬匯給當鋪利息」、「閔什麼時候有空匯給我,當鋪今天最後一天」 原告:「帳號」 被告:「000000000000,收到了」 原告:「這裡剩136000」 偵卷第176、177頁。 61 112年1月19日 20,000元 日期:112年1月19日 對話紀錄顯示通話時間8:48 被告:「000000000000」 原告:「給你了」 被告:「收到了」 偵卷第177頁。 62 112年1月29日 20,000元 日期:112年1月28日 對話紀錄顯示通話時間4:29,被告:「000000000000」 日期:112年1月29日 原告:「給你了」 偵卷第179頁。 63 112年2月9日 30,000元 日期:112年2月9日 被告:「我需要三萬,我要最後壓碼,閔你目前有3嗎?只需3」 原告:「給你了」 被告:「收到了」 偵卷第181頁。 64 112年2月10日 5,000元 日期:112年2月10日 被告:「晚點你在存5000給我」 原告:「先給你5000?」 被告:「好」 偵卷第183至185頁。 合計 835,000元 附表二(民國/新臺幣): 編號 日期 金額 1 111年6月10日 10,000元 2 111年10月11日 5,000元 3 111年12月6日 3,000元 4 111年12月13日 2,300元 5 112年1月10日 2,000元 合計 22,300元 附表三(民國/新臺幣): 編號 日期 方式 金額 1 111年11月27日 存款機 3,000元 2 111年12月7日 存款機 2,000元 3 111年12月11日 存款機 7,000元 4 111年12月19日 存款機 4,000元 5 111年12月20日 存款機 3,000元 6 112年1月7日 存款機 20,000元 7 112年1月8日 存款機 10,000元 8 112年1月9日 存款機 10,000元 9 109年9月20日 轉帳 30,000元 10 111年9月27日 轉帳 30,000元 11 111年10月23日 轉帳 20,000元 12 111年11月21日 現金 250,000元 合計 389,000元

2024-12-18

CHDV-113-訴-174-20241218-1

消債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林家億即林木火 代 理 人 王至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0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9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0人,暫以每人10份,每   份51元計算:(9+1)×51×10=5,10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 用須退費時,退款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 封面影本)。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 何積欠債務?聲請人於毀諾前與債權人協議之還款方案為何 ?並應具體說明未能按協商依約履行究係因何種不可歸責於 己之事?又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 ,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其受撫養人有無領取相關社福補助津貼   ,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   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   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二年即民   國111年5月28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 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 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 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   據實向法院陳報。 四、請補正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即自11 1年5月28日至113年5月27日之收入情形,是否與聲請狀內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收入情形相同?應提出相關收入證 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 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 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 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無工作之原因 。 五、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數額及工作情形(包括   工作起迄期間、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   責人姓名等)。有無其他兼職收入?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 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 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六、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即自111 年5月28日至113年5月27日之支出情形,是否與聲請狀內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支出情形相同?並陳報聲請人「目 前」之支出情形是否仍為相同? 七、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五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   ?或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   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   重整監督人?聲請人是否為大視界科技有限公司之負責人?   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一日回溯   五年內之歷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   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等相關資料。 八、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   市○○○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1年度以來迄今   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   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   、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   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九、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並請聲請人依上開查詢資料向   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之額數(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   報本院。 十、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   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   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   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存摺   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一、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前即自111年5月28    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    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    、變更權利之情形】。

2024-12-17

PCDV-113-消債清-251-20241217-1

消債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25號 聲 請 人 林貞佑 代 理 人 賴鴻齊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7人,連同債務人,合計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   51元計算:(7+1)×51×10=4,080元】;亦應指定倘預納費 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 封面影本)。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 何積欠債務?聲請人於毀諾前與債權人協議之還款方案為何 ?並應具體說明未能按協商依約履行究係因何種不可歸責於 己之事?又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 ,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相關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 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 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 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民國111年6月12 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 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 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 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 四、請補正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內之收   入情形,即自111年6月12日至113年6月11日,期間內含基本 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 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 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為何?應提出相關 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 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 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 工作期間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 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 間及無工作之原因。 五、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起迄期間、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   人姓名等)。每月薪資數額為何?有無其他兼職收入?應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   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   漏記載。 六、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即自111年 6月12日至113年6月11日之支出情形,是否與聲請狀內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支出情形相同?並陳報聲請人「目前 」之支出情形是否仍為相同? 七、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   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提   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前即自111年 6月12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應據實向法院 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 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 、變更權利之情形】。 八、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並請聲請人依上開查詢資料向   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之額數(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   報本院。 九、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2024-12-17

PCDV-113-消債更-625-20241217-1

消債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18號 聲 請 人 吳威霆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附件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及預納郵務送達費 新台幣(下同)6,120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11人 ,連同債務人,合計1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 12人×51元×10份=6,120元),共計7,120元(計算式:1,000 元+6,120元=7,120元)。 二、聲請人除積欠民間債權人蔡水汝債務外,是否有其他民間債 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 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人,請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 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達費。 三、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如債務發生原 因不同,應分別說明之)?並提出積欠債權人蔡水汝債務20 萬元之證明文件、112年度綜所稅資料清單。 四、聲請人學經歷為何?聲請人目前任職於何處?擔任職務(如 雇主不同,請分別說明,勿僅陳報臨時工)?每月薪資(含 三節獎金、年終獎金及各類補助或獎金)?提出113年1月迄 今之薪資單。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聲請人目前與何人同住 ?是否實際居住在戶籍地?如是,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如 否,請提出租賃契約書。又聲請人子女、母親每人每月總扶 養費數額?各扶養義務人負擔扶養費比例及金額?提出受扶 養人及扶養義務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 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 、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 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 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 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 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 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 八、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 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 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請聲請人提供其最近5年內所有之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 後之內頁資料(須附存摺封面暨完整內頁資料並應補登存摺 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松江路152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 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 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一、承上,請聲請人依上開查詢資料向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    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    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二、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    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項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 件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

2024-12-16

PCDV-113-消債更-818-20241216-1

消債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11號 聲 請 人 陳志安 代 理 人 連睿鈞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 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59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8人,連同債務人,合計9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 51元計算:9人×10份×51元)。 二、請補正本件聲請更生理由: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 、為何積欠債務? 三、聲請人曾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成立,請補正說明協 商成立後還款情形、已清償金額、最後還款日及有何不可歸 責於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並提出前次協商文件、協商後 還款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該屋為何人所有?請提 出該不動產最新之建物、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若為租屋, 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載明租賃期間、租賃地址及每期 租金)及近期(至少三個月)之繳交房租相關證明,並說明 聲請人是否與他人同住於該屋?若有,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 費用?每人分擔比例為何?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 五、請提出聲請人本人之「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 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 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㈠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 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其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 ?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 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及112年度之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之項目及金額 (請列出具體項目,並提出單據證明);又是否有其他應分 擔扶養義務之人?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是否協助分擔扶 養費?倘扶養費係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則請補充說明其他應 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㈡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 第1116條之1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 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 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 址),併說明有無實際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 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至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 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 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 、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 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 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至今, 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 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 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 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含 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 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 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是否與更生 聲請狀陳報之收入情形相同?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工作時間、職稱、負責 人姓名等),並提出自111年12月後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 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 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 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 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 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 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若聲請人目前無工 作,亦請說明無業之原因情事為何。 十、請就聲請人陳報之「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必要生活支出情 形」,請補提出尚未提出之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並釋 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十一、請聲請人確實檢視自聲請本件更生時起至今「目前每月之 必要支出費用」,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請就各 項每月必要支出費用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 之必要支出金額為何?請聲請人就各項支出,至少提出「 最近3期」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情 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 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並請補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上開生活支出?請據實向本 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 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十二、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 包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之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 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 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 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 關文件以資證明。若係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請說明計算方 式(諸如:搭乘大眾運輸之起、迄點為何、每月搭乘次數 、每段票之金額等),並請提出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 :儲值證明、車票)。 十四、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 北市○○○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1年度以來迄 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 。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 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 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 本院。 十五、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 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 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迄今,期間內有 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聲請人所有之土地、房屋、動產 、存款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 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 、變更之情形;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 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 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 法院陳報。 十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迄今,有無遭第 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 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 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十八、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 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 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 ,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 款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 算方法為何?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 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以上均請依序說明及提出證明文件,若無該事項,亦應載明無 該事項,並請「盡速」、「一次」即補正齊全。)

2024-12-16

PCDV-113-消債更-811-202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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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16號 聲 請 人 李美玲 代 理 人 吳沂錚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郭勁良 相 對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4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即台新銀行、華南銀行、臺灣中小 企業銀行、玉山銀行、甲○銀行、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連同聲請人本人,共計 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請陳報「聲請人是否曾發生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前置協商然 毀諾之情形(包括本條例施行前由銀行公會辦理之協商)」 倘有,則應具體釋明「毀諾之時間、原因及事由、有何困難 導致無法履行協商方案」,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三、請陳報「聲請人是否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 四、請具體釋明「聲請人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五、請陳報聲請人自111年8月起迄今之財產變動狀況(包括:就 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 )、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 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 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 金數額)。 六、請陳報下列事項且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倘有更正,並應 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一)聲請人之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請依施行細則第21 條第3項之規定表明,包括: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 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另請說明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 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若非大眾交通工具,請提出車輛行 照影本,並說明聲請人名下汽車、機車之現值為何?如已報 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 之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 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 )、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 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又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 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 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二)聲請人自108年8月起迄今之是否有從事營業活動或曾任公司 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括:執業股東、董 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 人或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 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倘有,並應提出該營 利事業單位自108年起迄今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三)聲請人自108年8月起迄今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等。 (四)聲請人自111年8月起迄今之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暨工作情 形(請依施行細則第21條第4項之規定表明,包括:【歷次 正職或兼職之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 連絡電話、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 、津貼等)、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或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等證明文件】、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 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 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另聲請人稱目 前薪資未達法定基本工資,並請具體釋明無法取得符合法定 基本工資工作之原因,且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自111年8月起迄今之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請依施行細則第21條之1之規定表明,包括:每月膳食、衣 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 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若有租屋需求,並應提出 租賃契約)在內之所有「個人」必要支出數額;及若有依法 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須標明應分擔該義務之人數,並具體 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致須受扶養之情形,且 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由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 (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並 製成表冊),並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 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 (六)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包括配偶)自111年8月起迄今之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最新「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七、請提出記載完整之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請依施行細則第21 條第1、2項之規定記載,包括:所有債權人、債務人之姓 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債務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有無 擔保權或優先權等)及相關證明文件。【另請聲請人就其所 積欠花旗銀行(現為甲○銀行)之連帶債務主債務人林淑美 之關係、債務發生原因具體釋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是否「有」強執執行案件現正繫屬法院之 中?倘有,並請說明目前執行情況(包括:何執行法院、案 號、程序進行程度等)為何? 註:聲請人向本院陳報或陳述之資料或內容請務必「具體」,切 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且提出之證明文件請務必「完整影印 清楚」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並請「詳細閱讀」上開事項後 ,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 請「儘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為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2024-12-16

PCDV-113-消債更-816-20241216-1

消債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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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12號 聲 請 人 林雙照 代 理 人 林文凱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4,590元(依聲請人目前 陳報之債權人8人,連同債務人,合計9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51元計算:9人×51元×10份=4,590元)。另請補正提出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 「連帶保證部分」。 二、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迪公司)於民國113年9月18日具 狀陳報聲請人之債權人為合迪公司,並非中租迪和股份有限 公司;聲請人目前積欠合迪公司債務金額為31萬4,130元等 語,有何意見?請更正債權人清冊。 三、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 ?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人,請 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 達費。 四、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如債務發生原 因不同,應分別說明之)?又聲請人於何時因何事遭詐騙? 遭詐騙金額?有無提起民事及刑事訴訟?如有,案號?如無 ,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學經歷為何?聲請人目前任職於何處?擔任職務(如 雇主不同,請分別說明,勿僅陳報臨時工)?每月薪資(含 三節獎金、年終獎金及各類補助或獎金)?提出113年1月迄 今之薪資單。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聲請人目前與何人同住 ?是否實際居住在戶籍地?如是,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如 否,請提出租賃契約書。又聲請人子女、父親每人每月總扶 養費數額?各扶養義務人負擔扶養費比例及金額?提出受扶 養人及扶養義務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 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 、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 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 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 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 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 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 九、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 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 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請聲請人提供其最近5年內所有之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 後之內頁資料(須附存摺封面暨完整內頁資料並應補登存摺 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一、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松江路152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 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 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二、承上,請聲請人依上開查詢資料向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 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 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三、就司法院公告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狀稿件內(網址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0000-0000-0000 0-0.html)所記載之法定應陳報事項,請聲請人提出說明 。 十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 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項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 件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

2024-12-16

PCDV-113-消債更-812-20241216-1

消債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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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72號 聲 請 人 江世垚 代 理 人 許瓊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0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9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0人,暫以每人10份,每 份51元計算:(9+1)×51×10=5,100元】;亦應指定倘預納   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   摺封面影本)。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 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 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市○○區   ○○路000巷0號之房屋?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 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並請提出 聲請人及同住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省略),及 說明同住之人是否得分擔房屋租金及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 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請補正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內之收   入情形,即自111年9月4日至113年9月3日,期間內含基本薪 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 、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在 內之所有收入情形為何?是否與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記載之收入情形相同?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 。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勿僅提出國稅 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五、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起迄期間、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   人姓名等)。每月薪資數額為何?有無其他兼職收入?應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六、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內之支出   情形,即自111年9月4日至113年9月3日,期間內含伙食、衣 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 、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 出數額為何?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釋明其說 ,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 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並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支出情形 是否仍為相同?如有不同,亦請依前開方式據實陳報。 七、請聲請人說明其每月支出房屋租金達32,000元,有何必要性 ? 八、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5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   ?或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   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   重整監督人?如曾從事營業活動或擔任前揭職務,應提出該   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之   歷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   合所得稅申報書等相關資料。 九、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   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提   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前即自111年   9月4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應據實向法院陳   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   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   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並請聲請人依上開查詢資料向   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解約金」之額數(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   陳報本院。

2024-12-13

PCDV-113-消債更-572-2024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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