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佩妤
代 理 人 黃浩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甲○○自113年10月11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理 由
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所定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
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
向法院聲請清算;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清
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
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
清理之調解,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第151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
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
之費用時,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同條例第83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債務總額為132萬2,401元,現每月
收入不敷支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已向本院聲請債
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爰依法聲請清算。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113年1月26日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於同
年4月9日調解不成立,有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在卷可查(調解
卷第197頁),並經本院調取113年度苗司消債調字第11號卷
宗查明無誤。是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業經調解不成立
,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要件,堪可認定。又依聲
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其債權總額為132萬2,401元(
清算卷第29頁),惟經本院函詢債權人陳報債權,其等分別
陳報如附表一所示之債權,有上開債權人陳報狀附卷可稽,
是聲請人之債務總額應為145萬9,720元。
㈡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即111年1月至112年12月間,任職於附
表二所示之公司,收入共計49萬5,136元等情,業據聲請人
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0至112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為憑
(調解卷第39、41至43、109至110頁、清算卷第391、393至3
97頁),並經本院函詢如附表二所列聲請人前任職機構,請
其等提供聲請人任職期間全部收入資料,並有該等公司函覆
之薪資明細資料在卷可佐(詳如附表二所示),復經本院依職
權查詢聲請人111年、112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聲請人
於111、112年間之所得為37萬4,201元、24萬4,305元(清算
卷第53至55、59至61頁),又聲請人除於111年10月至112年8
月領有租金補貼共計5萬500元外,並未領有任何社會福利津
貼或社會救助補助,有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年8月6日國署
住字第1130079484號函、苗栗縣苗栗市公所113年5月7日苗
市社字第1130009087號函及苗栗縣政府113年5月23日府社救
字第1130109604號函在卷可佐(清算卷第217、221、591頁)
,是本院依附表二所示公司函覆之薪資明細資料記載,以聲
請人清算前2年薪資總額為70萬1,345元,加計聲請人領取租
金補助5萬500元後,平均每月收入3萬1,327元【計算式:(7
01,345元+50,500元)÷24月=31,3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
同】,作為核算聲請人償債能力之基礎。
㈢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
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
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
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
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
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
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之1條第3
項亦有明定。查聲請人主張其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為1萬7
,076元,核與衛生福利部公告113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1萬4,230元之1.2倍相符,自可憑採。
㈣聲請人另主張每月需負擔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各8,538元,並
提出戶籍謄本為證(清算卷第33頁)。經查,聲請人之未成年
子女涂○涵、涂○宸(下合稱涂○涵等2人)分別係106年8月、00
0年0月生,現均尚屬幼年,並無所得或不動產等情,有本院
依職權調閱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聲請人所
提涂○涵等2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0至112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可按(清算卷第63至71
、73至81、399至405、407至112頁),堪認應確有受聲請人
扶養之必要。又聲請人於111年1月至111年8月領有育兒津貼
共計3萬6,000元,平均每月4,500元,並提出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在卷為憑(清算卷第525至547頁)
,則上開扶養義務應由聲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父親共同負
擔,是本院審酌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上開衛
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113年度最低生活費1萬4,230元之1.2倍
即1萬7,076元,是聲請人扶養其2名未成年子女所支出之費
用應依扶養義務人數均分,故聲請人應分攤金額為1萬4,826
元【計算式:(17,076元×2名未成年子女-育兒津貼每月4,50
0元)×扶養義務比例1/2=14,826元】,始屬適當,逾此範圍
,應予剔除。
㈤另觀聲請人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其名下
各金融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資料(清算卷第391、425至441、44
3至453、455至467、469至483、487至573頁、調解卷第105
至107頁)所示,聲請人名下玉山銀行帳戶餘額3元、合作金
庫銀行帳戶餘額3元、第一銀行帳戶餘額0元、華南商業銀行
帳戶餘額0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餘額49元、渣打
銀行帳戶餘額28元,合計僅83元,名下原有車牌號碼000-00
0號普通重型機車1部,惟經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拍
賣取償完畢,此有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及本院依職
權查詢公路監理車籍資料在卷可考(清算卷第347頁),聲請
人名下已無任何財產,復觀聲請人所提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
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
(清算卷第575至579頁),聲請人名下之保險契約均已失效。
是依聲請人平均每月收入3萬1,327元,扣除必要生活費1萬7
,076元及扶養費1萬4,826元後,已無剩餘金額可供清償債務
(計算式:31,327元-17,076元-14,826元=-575元)。準此,
本院審酌聲請人積欠之債務總額為145萬9,720元,兼衡聲請
人之收支及財產狀況,無論聲請人如何撙節開支,業已入不
敷出,足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而有藉助清算制
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
要。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依其收支及財產狀況,確已不能清償債務
,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復
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應駁回
清算聲請事由存在,則本件聲請即屬有據。而聲請人名下除
僅有前述存款外並無其他財產,其每月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
用亦無剩餘,無法構成清算財團及清償清算程序費用,當無
清算實益,爰命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
五、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後,聲請人所負
債務並非當然免除,仍應由本院斟酌消債條例第132條、第1
33條、第134條及第135條等,決定是否准予免責,如本院最
終未准聲請人免責,聲請人就其所負債務仍應負清償之責,
附此敘明。
六、依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
,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附表一:
編號 債權人名稱 債權總金額(含本金、利息、違約金、費用) 備註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4萬9,360元 清算卷第167頁 2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萬3,582元 清算卷第199頁 3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2萬2,634元 清算卷第265頁 4 力璽工程有限公司 6萬0,431元 清算卷第139頁 5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1萬6,701元 清算卷第223頁 6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2萬2,846元 清算卷第349頁 7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1萬4,166元 清算卷第125頁 合 計(新臺幣) 145萬9,720元
附表二:
編號 任職機構 任職期間 (民國) 薪資總額 (新臺幣) 備註 1 海瑞食品有限公司 112年6月至112年8月 6萬5,229元 清算卷第117頁 2 浤盛實業有限公司 111年7月20日 504元 清算卷第121頁 3 力璽工程有限公司 110年至111年2月 8萬2,064元 清算卷第129至133頁 4 喜禾豐商行 112年4月至112年5月 4萬3,273元 清算卷第147頁 5 景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3月3日-111年3月18日 1萬6,063元 清算卷第149-2頁 6 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 112年12月 1萬8,071元 清算卷第153頁 7 德聖商行 2萬0,294元 清算卷第179頁 8 力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4月至112年2月 37萬7,891元 清算卷第581頁 9 大千綜合醫院 112年8月至112年11月 6萬2,129元 清算卷第189至195頁 10 瑞毅人資有限公司 111年9月至111年12月 1萬5,827元 清算卷第295頁 合 計(新臺幣) 70萬1,345元
MLDV-113-消債清-10-20241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