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李庭瑩
被 告 王承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036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同案被告王
承勳、黃依婷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待本院刑案審結後另行
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吳天明
法 官 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SLDM-114-審附民-41-20250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