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24號
原 告 史書瑄
任珍
被 告 陳志標
洪明秋
蔡秋月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0號),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
1月14日辯論終結。本件原告係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
之113年11月28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起訴
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足憑。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
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
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鄭昱仁
法 官 姜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俊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TPHM-113-重附民-124-20241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