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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8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吳宜臻 吳美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玖佰肆拾陸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宜臻前就讀靜宜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吳美慧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6筆,合計借款 本金新臺幣303,855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 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 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吳宜臻自民國113年11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299,946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吳 美慧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請求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698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6902元 吳宜臻、吳美慧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 57811元 吳宜臻、吳美慧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 25811元 吳宜臻、吳美慧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4 新臺幣 69811元 吳宜臻、吳美慧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5 新臺幣 28800元 吳宜臻、吳美慧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6 新臺幣 60811元 吳宜臻、吳美慧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6902元 吳宜臻、吳美慧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 57811元 吳宜臻、吳美慧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 25811元 吳宜臻、吳美慧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 69811元 吳宜臻、吳美慧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5 新臺幣 28800元 吳宜臻、吳美慧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6 新臺幣 60811元 吳宜臻、吳美慧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14

TCDV-114-司促-6982-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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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7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涂鳳榆 李佳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萬陸仟壹佰柒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涂鳳榆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李 佳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8筆,合計借款 本金新臺幣418,37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 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涂鳳榆自民國113年11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406,172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李佳綺為連 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 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97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146元 李佳綺、涂鳳榆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52554元 李佳綺、涂鳳榆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53561元 李佳綺、涂鳳榆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4 新臺幣52771元 李佳綺、涂鳳榆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5 新臺幣50194元 李佳綺、涂鳳榆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6 新臺幣50194元 李佳綺、涂鳳榆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7 新臺幣52876元 李佳綺、涂鳳榆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8 新臺幣52876元 李佳綺、涂鳳榆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146元 李佳綺、涂鳳榆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52554元 李佳綺、涂鳳榆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53561元 李佳綺、涂鳳榆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52771元 李佳綺、涂鳳榆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5 新臺幣50194元 李佳綺、涂鳳榆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6 新臺幣50194元 李佳綺、涂鳳榆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7 新臺幣52876元 李佳綺、涂鳳榆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8 新臺幣52876元 李佳綺、涂鳳榆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14

TCDV-114-司促-6979-2025031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7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葉芳境 債 務 人 葉沐真即葉炤隆 債 務 人 曾碧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陸佰壹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葉芳境前就讀慈明高中時,邀同債務人葉沐真即 葉炤隆、曾碧娥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3 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89,155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 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 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 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葉芳境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67,616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葉沐真即葉炤 隆、曾碧娥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 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97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886元 曾碧娥、葉沐真即葉炤隆、葉芳境 自民國113年0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29865元 曾碧娥、葉沐真即葉炤隆、葉芳境 自民國113年0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24865元 曾碧娥、葉沐真即葉炤隆、葉芳境 自民國113年0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886元 曾碧娥、葉沐真即葉炤隆、葉芳境 自民國113年10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29865元 曾碧娥、葉沐真即葉炤隆、葉芳境 自民國113年10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24865元 曾碧娥、葉沐真即葉炤隆、葉芳境 自民國113年10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14

TCDV-114-司促-6976-2025031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8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王德恩 債 務 人 劉菊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參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王德恩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劉菊 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3筆,合計借款 本金新臺幣62,479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 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 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 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王德恩自民國113年11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55,433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劉菊花為連帶 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 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98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289元 王德恩、劉菊花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22572元 王德恩、劉菊花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22572元 王德恩、劉菊花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289元 王德恩、劉菊花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22572元 王德恩、劉菊花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22572元 王德恩、劉菊花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14

TCDV-114-司促-6984-2025031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8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潘泓旻 潘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萬伍仟零柒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潘泓旻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潘圍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9筆,合計借款本金 新臺幣343,18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 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 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 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 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 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潘泓旻自民國113年11月1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305,079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潘圍為連帶保證 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 定,請求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 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981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8489元 潘泓旻、潘圍 自民國113年10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 31370元 潘泓旻、潘圍 自民國113年10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 28880元 潘泓旻、潘圍 自民國113年10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4 新臺幣 47730元 潘泓旻、潘圍 自民國113年10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5 新臺幣 40180元 潘泓旻、潘圍 自民國113年10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6 新臺幣 48205元 潘泓旻、潘圍 自民國113年10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7 新臺幣 36925元 潘泓旻、潘圍 自民國113年10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8 新臺幣 32895元 潘泓旻、潘圍 自民國113年10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9 新臺幣 20405元 潘泓旻、潘圍 自民國113年10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8489元 潘泓旻、潘圍 自民國113年11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 31370元 潘泓旻、潘圍 自民國113年11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 28880元 潘泓旻、潘圍 自民國113年11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 47730元 潘泓旻、潘圍 自民國113年11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5 新臺幣 40180元 潘泓旻、潘圍 自民國113年11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6 新臺幣 48205元 潘泓旻、潘圍 自民國113年11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7 新臺幣 36925元 潘泓旻、潘圍 自民國113年11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8 新臺幣 32895元 潘泓旻、潘圍 自民國113年11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9 新臺幣 20405元 潘泓旻、潘圍 自民國113年11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14

TCDV-114-司促-6981-20250314-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3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基榮 巫美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19,982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第三人林昀婕(原名:林淑雯)於民國95年10月至99年4月 間邀同債務人林基榮、巫美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 「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9,982元整 ,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第三人林昀婕(原名:林淑雯)自就讀 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林基榮、巫 美珠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經查第三人林 昀婕(原名:林淑雯)於113年6月11日起開始更生,依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規定爰不為更生債權,是以第三人林昀 婕(原名:林淑雯)應就其更生後之連帶保證債務負連帶清 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 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 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43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982元 巫美珠、林基榮 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2月12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4年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982元 巫美珠、林基榮 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2025-03-14

PTDV-114-司促-1437-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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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4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潘姿仁即潘韻琇 潘國忠 徐月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53,785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潘姿仁即潘韻琇於民國105年11月至108年12月間邀同 債務人潘國忠、徐月琴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53,785元整,另加計利 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 ,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 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潘姿仁即潘韻琇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 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潘國忠、徐月琴既為連帶保證 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 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 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44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3785元 徐月琴、潘姿仁即潘韻琇、潘國忠 自民國113年9月13日起 至民國114年2月12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4年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3785元 徐月琴、潘姿仁即潘韻琇、潘國忠 自民國113年10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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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DV-114-司促-1447-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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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8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李立玟 李正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304,181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李立玟前就讀靜宜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李正雄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7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 幣337,506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 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 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李立玟自民國113年09月18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304,181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李正雄為連帶保證 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38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810元 李正雄、李立玟 自民國113年8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002 新臺幣43135元 003 新臺幣46135元 004 新臺幣49135元 005 新臺幣49235元 006 新臺幣46235元 007 新臺幣45496元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810元 李正雄、李立玟 自民國113年9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002 新臺幣43135元 003 新臺幣46135元 004 新臺幣49135元 005 新臺幣49235元 006 新臺幣46235元 007 新臺幣454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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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DV-114-司促-1389-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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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3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樂恩.仍吉爾即樂恩.吼慈夫安 楊瑞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48,247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樂恩.仍吉爾(原名:樂恩.吼慈夫安)於民國107年 12月至109年12月間邀同債務人楊瑞蘭為連帶保證人,向聲 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48, 247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樂恩.仍吉爾(原名:樂恩.吼慈 夫安)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 人楊瑞蘭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43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247元 楊瑞蘭、樂恩.仍吉爾即樂恩.吼慈夫安 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2月12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4年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247元 楊瑞蘭、樂恩.仍吉爾即樂恩.吼慈夫安 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2025-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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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4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玉 陳亮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211,210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玉於民國106年11月至110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陳亮 群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 ,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11,210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 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玉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 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陳亮群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 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44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1210元 陳玉、陳亮群 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2月12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4年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1210元 陳玉、陳亮群 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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