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攀貴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施用毒品案件(113年度毒偵緝字第869號、毒
偵字第267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01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攀貴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869號、毒偵字第2677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違禁物,爰依
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若案未起訴或不起訴,則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
定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各有明文,並經
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再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於民國11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11月29日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869號
、毒偵字第267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前案紀錄表1份在
卷可稽,再經核閱該不起訴處分書後認為無誤。扣案如附表
所示之物,均經送鑑定結果各檢出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
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扣押筆錄與扣押物品目錄表
、如附表所示鑑定報告在卷可證(4732毒偵卷第9頁至第11
頁、第44頁、2677號偵卷第10頁至第12頁、第35頁),堪以
認定,是各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第1款、
第2款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自應連同
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等物,爰依前揭規定與說明,
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又鑑驗中所
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
明。綜上,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宗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附表
編號 品名與數量 毒品成分 鑑定報告 1 白色粉末3包(驗餘淨重0.0976公克、驗餘毛重0.7561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9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2 白色或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9547公克、驗餘毛重1.1269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7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AA527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PCDM-113-單禁沒-1243-20241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