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立富
選任辯護人 許哲銓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220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一日下午五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
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
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
判決之期日。
二、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88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原定
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下午5時宣判,但該日適逢康芮颱風來
襲,桃園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
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延展宣判
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張琍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紫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TYDM-113-訴-388-20241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