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補字第34號
原 告 蕭美蘭
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律師
被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7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PCEV-113-板補-34-202503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