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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金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9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嘉輝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40 60號),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 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葉嘉輝犯如附表各編號「罪名及科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各編號「罪名及科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之iPhone XR行動電話壹具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本案經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依刑事訴 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 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及證據調查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何子杰」後 補充「(由本院另行審理)」之記載、第3行「三人以上詐 欺」更正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第11行「附表所示 之人頭帳戶」更正為「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第13行「 上游」後補充「,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 犯罪所得之來源」之記載、起訴書附表二所載「被告」均更 正為「何子杰」;證據部分補充「樹林派出所職務報告」、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表」、「扣押物品照片」、「扣案行動電話內對話紀錄翻拍 照片」、「告訴人等提出之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擷圖」 、「被告葉嘉輝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 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之說明:   查被告葉嘉輝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於民國113年7月31日修 正公布,自113年8月2日起生效:  ⒈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 以下罰金。」修正後移列為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 ,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 」並刪除修正前同法第14條第3項有關宣告刑範圍限制之規 定:「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 之刑。」另關於自白減刑之規定,113年7月31日修正前之同 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 均自白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後移列為同法第 23條第3項前段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 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亦即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就洗錢罪、自白減刑之規 定均有變更,參酌前揭所述,應就修正前後之罪刑相關規定 予以比較適用。  ⒉被告葉嘉輝本案所犯共同洗錢罪之特定犯罪為刑法第339條之 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自白 全部洗錢犯行。依其行為時法即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洗錢罪之法定刑上限為有期徒刑7年 ,且符合113年7月31日修正前同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在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之減刑規定,科刑上限為有期徒刑 6年11月。依裁判時法即113年7月31日修正後同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規定,洗錢罪之法定刑上限為有期徒刑5年,其雖於 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自白洗錢犯行,然未繳交本案洗錢犯行 全部所得財物,無修正後該法第23條第3項減刑規定之適用 ,科刑上限仍為有期徒刑5年。經比較之結果,以裁判時法 即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 第1項規定,應適用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規定 。  ㈡罪名:   核被告葉嘉輝就起訴書附表一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 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㈢共同正犯:     被告葉嘉輝就上開犯行,與同案被告何子杰、「JT」、「徐 靜萱」、「情趣夢天堂」、「木頭人」、「丁孝義」及其他 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 定論以共同正犯。  ㈣罪數: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告訴人雖因遭詐騙而多次匯款 ,且均經同案被告何子杰先後多次提領,再由被告葉嘉輝收 取並轉交與其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惟提款時、地密接,分 別侵害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告訴人等之財產法益, 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 上難以強行分開,均應視為數個舉動接續實行,各論以接續 犯之一罪已足。被告葉嘉輝就起訴書附表一各編號所為,各 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依刑法第55條前段為想像競合 犯,皆應從一重即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 犯詐欺取財罪論處。被告葉嘉輝就上開4次犯行,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不適用減輕其刑之規定:    ⒈被告葉嘉輝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業於113年7月31 日制定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該條例第2條規定 :「詐欺犯罪,指下列各目之罪:(一)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 罪。」故於上開條例生效施行後,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 詐欺取財罪,亦同屬該條例所指之詐欺犯罪。又該條例第47 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查本 件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已如前述,然未自 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是就其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部分,自 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47條前段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⒉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 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 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查被告葉嘉輝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就 本案洗錢犯行均自白不諱,然未繳交本案洗錢犯行全部所得 財物,自亦無量刑時併予審酌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 項減刑規定之問題。  ㈥量刑及定應執行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葉嘉輝不思循合法正當 途徑獲取金錢,因貪圖不法利益參與詐欺集團,擔任收水手 之工作,進而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取財、洗錢,所 為應予非難;然考量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並未與告訴人 達成調解或和解之犯後態度;兼衡其前科素行、參與犯罪之 分工程度、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美髮工作、無人 需其扶養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 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另考量被告各別犯行本質上具有反覆、 繼續的性質,整體分工行為均在112年8月26日,且各罪性質 上都是侵害他人的財產法益,責任非難重複性較高,應該酌 定比較低的應執行刑,避免過度執行刑罰。而且考慮刑罰邊 際效益會隨著刑期增加而遞減,受刑罰者所生痛苦程度則會 隨著刑期增加而遞增,爰就被告所涉犯罪整體所侵害之法益 規模、行為彼此間的獨立性及時間間隔,衡量數罪對法益侵 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等 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  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 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 定者,依其規定;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詐欺犯 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扣案之iPhon e XR行動電話1具,係被告葉嘉輝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聯繫 所用之物,屬供被告犯詐欺犯罪所用之物,爰依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㈡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葉嘉輝因本案犯行而獲取1天5, 000元之報酬,業據其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坦白承認, 又被告有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收取1天(即分別為112年8月2 6日)之詐欺款項,故被告因本案犯行共獲取5,000元(計算 式:5,000元×1天=5,000元),為其本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且並未繳回,是此部分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 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收洗錢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之規定,業經修正為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於1 13年7月31日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自應適用裁判時 即修正後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修正後洗 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查本案被告洗錢犯行所隱匿之財物,固屬洗錢之財物,然被 告僅係短暫持有該等財物,隨即已將該等財物交付移轉予他 人,本身並未保有該等財物,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就上開財物 有事實上管領處分權限;衡諸沒收並非作為處罰犯罪行為人 之手段,如對被告宣告沒收本案洗錢之財物,實有過苛之情 ,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粘鑫偵查起訴,檢察官鄭存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科刑 1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告訴人賴玉華部分) 葉嘉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告訴人黃福順部分) 葉嘉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告訴人吳芷瑄部分) 葉嘉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告訴人林勁豪部分) 葉嘉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64060號   被   告 葉嘉輝 (略)         何子杰 (略)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嘉輝與何子杰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JT」、「徐靜萱 」、「情趣夢天堂」、「木頭人」、「丁孝義」之詐欺集團 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及一 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何子杰擔任詐欺集團車手,葉嘉輝則 擔任收水之成員,先由詐欺集團成員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時 間,以如附表一所示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致 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陷於錯誤,並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匯款時 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後, 葉嘉輝再將自「JT」處取得之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 卡交與何子杰,由何子杰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 ,自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後, 再將提領之款項交與葉嘉輝,葉嘉輝再將提領之款項交與詐 欺集團上游。嗣因葉嘉輝與何子杰欲再次提領款項時神情有 異,經警察覺而查獲上情,並扣得IPHONE XR手機1支、VIVO Y55S手機1支。 二、案經賴玉華、黃福順、吳芷瑄、林勁豪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樹林分局報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葉嘉輝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全部犯罪事實。 2 被告何子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告訴人賴玉華於警詢時之指訴 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告訴人賴玉華,告訴人賴玉華因而陷於錯誤,並於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人頭帳戶等事實。 4 告訴人黃福順於警詢時之指訴 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告訴人黃福順,告訴人黃福順因而陷於錯誤,並於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人頭帳戶等事實。 5 告訴人吳芷瑄於警詢時之指訴 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告訴人吳芷瑄,告訴人吳芷瑄因而陷於錯誤,並於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人頭帳戶等事實。 6 告訴人林勁豪於警詢時之指訴 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告訴人林勁豪,告訴人林勁豪因而陷於錯誤,並於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人頭帳戶等事實。 7 提領照片、如附表二所示人頭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 被告何子杰持如附表二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自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等事實。 二、核被告葉嘉輝、何子杰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 般洗錢等罪嫌。被告葉嘉輝、何子杰與「JT」、「徐靜萱」 、「情趣夢天堂」、「木頭人」、「丁孝義」等詐欺集團成 員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被告所 犯上開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罪嫌,係以一行為觸犯前 揭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處斷。又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 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應 依遭受詐騙之被害人人數定之,被告何子杰、葉嘉輝就附表 二所為提領不同告訴人詐騙款項及收水之犯行,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至扣案之IPHONE XR手機1支,為被 告葉嘉輝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葉嘉輝所有,請依刑法 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扣案之VIVO Y55S手機1支 ,為被告何子杰自上游處取得用以聯繫之工作機,請依依刑 法第38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被告葉嘉輝、何子 杰獲得之報酬新臺幣(下同)5,000元、10,000元,為其等犯 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宣告沒收之,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檢 察 官 粘 鑫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人頭帳戶 1 賴玉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18日某時許,以網路社群平台臉書暱稱「徐靜萱」與告訴人賴玉華取得聯繫,佯稱:欲購買交貨便上商品,惟因賣場未簽署協定使貨款無法匯入,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告訴人賴玉華陷於錯誤。 賴玉華分別於112年8月26日16時36分、16時43分、16時53分,匯款29,989元、29,985元、29,989元至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 黃福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26日15時46分許,以網路店家「情趣夢天堂」與告訴人黃福順取得聯繫,佯稱:因作業疏失導致重複下單,需依指示取消錯誤設定云云,致告訴人黃福順陷於錯誤。 黃福順分別於112年8月26日16時37分、16時42分,匯款49,988元、49,991元至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吳芷瑄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26日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木頭人」與告訴人吳芷瑄取得聯繫,佯稱:欲購買旋轉拍賣上出售之商品,惟因未簽署協定貨款無法匯入,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告訴人吳芷瑄陷於錯誤。 吳芷瑄分別於112年8月26日17時46分、17時50分、17時57分、18時、18時1分,匯款49,985元、49,985元、30,000元、10,000元、10,000元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 林勁豪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26日17時39分許,以網路社群平台臉書暱稱「丁孝義」於臉書社團假冒賣家出售Iphone14PRO,雙方約定以20,000元購買,致告訴人林勁豪陷於錯誤。 林勁豪於112年8月26日17時52分,匯款20,000元至陽信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 編號 提領之人頭帳戶 提領地點 提領時間、金額(新臺幣) 提領人 1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北市○○區鎮○街00號(樹林鎮前街郵局) 被告於112年8月26日16時46分,提領20,005元。 何子杰 被告於112年8月26日16時47分,提領20,005元。 被告於112年8月26日16時47分,提領19,005元。 新北市○○區○○街000號(全家樹林博愛店) 被告於112年8月26日17時28分,提領20,005元。 被告於112年8月26日17時29分,提領10,005元。 2 陽信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北市○○區鎮○街00號(板信商業銀行) 被告於112年8月26日16時59分,提領20,000元。 被告於112年8月26日17時,提領20,000元。 被告於112年8月26日17時1分,提領20,000元。 被告於112年8月26日17時2分,提領20,000元。 被告於112年8月26日17時2分,提領20,000元。 被告於112年8月26日18時10分,提領19,005元。 3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北市○○區鎮○街00號(樹林鎮前街郵局) 被告於112年8月26日18時3分,提領60,000元。 被告於112年8月26日18時4分,提領60,000元。 被告於112年8月26日18時5分,提領30,000元。

2025-02-21

PCDM-113-審金訴-3983-20250221-1

消債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廖怡君 代 理 人 周弘洛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000○0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黃橞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李佳珊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丁駿華 林政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0至0樓及0至0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 理 人 楊絮如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 理 人 黃秀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及地下0樓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管 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條第1項定有 明文。次按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消債 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前具狀向本院聲請更 生,惟聲請人嗣自陳其住所地位於新北市中和區,並提出房 屋租賃契約書為證(見本院卷二第6、211至219頁),依消 債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聲請人實際居所地法院 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專屬管轄,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顯 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論結,依消債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第3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宛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品蓉

2025-02-20

TPDV-114-消債更-56-20250220-1

重家上
臺灣高等法院

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李名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國瑞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本院113年度重家上字第4號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十四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壹佰肆拾柒元,及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 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逾期未補正則駁回第三審上 訴。   事 實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 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 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 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 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 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又向第三審法 院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徵收裁判費 ,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若未 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81條 準用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復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 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個 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 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佔 應繼分比例定之;再以一訴合併請求返還遺產及分割遺產, 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 ,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 定之。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4年2月11日對本院113年度重家上字第4 號判決,提起上訴,未依前揭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狀,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 。查上訴人就附表所示被繼承人李淑玲之遺產(下稱系爭遺 產)分割方法,及命其返還其中編號19、22所示物品部分, 聲明不服,而提起上訴,自經濟上觀之,上開訴訟目的一致 ,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 即遺產分割請求部分定之。準此,系爭遺產於原審經被上訴 人起訴請求分割時,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681萬4256元, 按被上訴人應繼分比例3分之1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核計為89 3萬8085元(計算式:2681萬4256元×1/3=893萬8085元,小 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5萬9147元。茲命 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 ,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徐雍甯               法 官 盧軍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佳姿 附表:李淑玲之遺產 編號 遺產項目 本案起訴時價值 備註 1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00樓建物(○○區○○段00000建號)暨坐落同地段0000地號土地 171萬2807元 2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款 114元 3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存款 1915元 4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存款 1467萬8633元 5 永豐商業銀行存款 47元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 281萬3492元 7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存款 578萬1477元 8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 324元 9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款 92元 10 第一商業銀行存款 87元 11 彰化商業銀行存款 122元 12 中華郵政存款 63元 13 板信商業銀行存款  16元 14 蘆洲區農會存款 194元 15 新光金股票1763股 2萬1420元 16 福懋科股票2000股 7萬2000元 17 板信股票348股 3754元 18 現金(○○房地內所留住處銅板) 1萬3699元 19 鑽石墜子3件、玉墜子4件、黃金身分證1件、黃金項鍊1件、黃金戒指1件、黃金墜子6件、鑽石戒指6件、藍寶石戒指1件、紅寶石戒指2件、18k金項鍊4件、浪琴錶2件 165萬元 左開遺產與編號22部分,因兩造均未提出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之證據,卷內復查無資料可供核定價額,堪認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意旨,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 20 香奈兒名錶1件、有價名錶10件、玉手環1件、玉珮2件、黃金及白金項鍊15件、有價戒指15件、黃金大鈔1件、運動會紀念金幣34枚 21 冰箱1台、電視2台、洗衣機1台、多功能音響1組、窗型冷氣3台、分離式冷氣1組、瓦斯爐1台、抽油煙機1台 6萬4000元 22 手機1隻(型號:samsung galaxyc9 pro) 併入編號19、20計算 總計 2681萬4256元

2025-02-20

TPHV-113-重家上-4-20250220-2

司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王浩 相 對 人 伍鵬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4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 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包括借款、保證、透支、信 用卡契約等請求權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637 萬元及500萬元之第一及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 權確定期日均為142年4月1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 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12年4月14日起 向伊借款合計1,364萬元及416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 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個人借款契約書,如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詎相 對人逾期未依約繳納,積欠本金13,595,231元、416萬元及 其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 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個人借款契約書、催告函及土地 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 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 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 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2025-02-20

SLDV-113-司拍-367-20250220-1

司消債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消債核字第3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聲 請 人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堅 相 對 人 彭紹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彭紹均間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 三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條第 一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翌日起七日內,將債 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審核,但當事人 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請求公證人 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前項債務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 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 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復為同條例第152條第1項、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彭紹均因信用卡、信用 貸款而對金融機構負有債務,並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提出 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聲請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 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茲因相對人即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已於 民國114年2月13日協商成立,爰將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 送請鈞院審核,請求裁定予以認可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前置 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無擔保 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等為證,堪信為真實。再觀諸相 對人即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於114年2月13日協商成立之債務 清償方案內容,並無牴觸法令之情事,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 附 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     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

2025-02-20

PCDV-114-司消債核-3-20250220-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11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債 務 人 戴瑞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零貳佰貳拾壹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台幣 柒拾貳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2-19

KSDV-114-司促-2711-20250219-1

刑智上更二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刑智上更二字第2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志遠 選任辯護人 周逸濱律師 魯忠翰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年度智訴字第18號,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7541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有罪部分撤銷。 王志遠共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如附表丙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叁拾貳萬壹仟捌佰玖拾貳元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王志遠明知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利公司)、東森 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公司)、超級傳播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超級公司)、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緯來公司)、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年代公司) 、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壹傳媒公司)、中天 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天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民視公司)、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八 大公司)、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立公司)、飛凡 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飛凡公司,並與上開公司合稱聯利 公司等11家公司),各自經營如附表甲所示頻道,並分別在 頻道內播放其所製播而享有著作財產權或取得重製權、公開 傳輸權之專屬授權之視聽著作(分別如附表1-1至附表11所 示,合稱本案視聽著作),非經聯利公司等11家公司同意或 授權,不得擅自予以重製或公開傳輸。詎王志遠因網路購物 認識大陸地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何康寧」(下稱 何康寧)後,加入何康寧所屬之數位侵權犯罪集團,共同基 於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之 犯意聯絡,由王志遠自民國104年1月間起,自何康寧處取得 設置機房之設備及費用後,由王志遠在其新北市○○區○○街OO O巷OO弄OO號之住處設置機房,將電腦主機、數據機、解碼 器、路由器、訊號強波器及電視盒等安裝在上址,再以其本 人或不知情之配偶曹○之名義,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華電信公司)、全國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全國數位公司)等業者承租MOD及有線電視服務與網際網 路服務後,未經聯利公司等11家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接續在 上址機房,擷取由中華電信公司、全國數位公司、台灣大寬 頻等業者提供之電視盒傳遞至電視機之前開聯利公司等11家 公司自行製播或受有專屬授權之本案視聽著作之有線電視頻 道訊號,經由解碼器轉換為網路封包形式而重製,並即時藉 由網際網路上傳至何康寧所屬集團架設之雲端伺服器,再經 何康寧所屬集團轉換為網路封包之影像聲音,並經由網際網 路提供予購買「安博盒子第3代藍芽智慧電視盒」(下稱本 案機上盒)並操作安裝APP(軟體)之不特定消費者透過網 路,在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處於可得接收本案視聽著作 內容,而侵害聯利公司等11家公司所有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 權,王志遠則自104年1月起至107年6月21日止,每月向何康 寧請領取得如附表乙所示之款項。嗣因八大公司、三立公司 及聯利公司於106年4月間,發現市面上有販賣未經其等同意 或授權,惟號稱可收看其等所有如附表甲所示頻道之本案機 上盒而報警,經警循線追查後,於107年6月21日持原審法院 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搜索,並扣得王志遠所有供本案犯罪 所用之如附表丙所示之物。 二、案經聯利公司等11家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 隊(下稱保二警察總隊)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 刑事警察局)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院審理範圍:   本件檢察官認上訴人即被告王志遠就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 ,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重製 、第92條之擅自公開播送、第93條第4款之對公眾提供可公 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等罪嫌,經原審以被告共同犯 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 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1年,檢察官及被 告均不服而提起上訴,本院以109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3號刑 事判決(下稱本院前審)撤銷原判決,並諭知被告共同意圖 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 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 期內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0 0小時之義務勞務。嗣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 10年度台上字第5435號刑事判決撤銷發回,本院以110年度 刑智上更一字第6號刑事判決(下稱本院更一審)認被告共 同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 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4年,並應於 本院更一審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支付本院更一審判決附表 甲所示之損害賠償;並就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87 條第1項第7款應論以同法第93條第4款部分為不另為無罪諭 知;另就告訴人全國數位公司部分因撤回告訴,東森公司、 緯來公司及中天公司部分著作因非屬專屬授權而不另為不受 理之諭知(分別如本院更一審判決附表2-2甲、2-4甲、2-6 甲、4-1甲、4-2甲、4-3甲、7-2甲、7-4甲所示著作),嗣 檢察官就本院更一審判決前開有罪部分宣告附條件緩刑及不 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 上字第4938號刑事判決將本院更一審前開部分撤銷發回,至 於本院更一審不另為不受理諭知部分,因未據檢察官上訴已 告確定,是本院就本件之審理範圍為最高法院前開撤銷發回 部分,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按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 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 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第2項亦定 有明文。本件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對於本判決下列所引用 之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未爭執 證據能力,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 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之情形,爰依前開規定,認均 具有證據能力。本院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卷內之文書 、物證)之證據能力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 程序所取得,且當事人等於本院亦均未主張排除其證據能力 ,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前揭非供 述證據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依刑事 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份: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原審、本院前審、 更一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他字卷第39至43頁、偵字 卷一第61至71頁、原審卷一第109頁、547頁、本院前審卷一 第241頁、本院前審卷二第184頁、本院更一審卷二第495頁 、本院更一審卷四第69頁、本院卷二第96頁),並有電腦畫 面截圖(偵字卷一第77至107頁)、被告與何康寧間QQ通訊 軟體對話內容截圖(偵字卷一第109至117頁)、板信商業銀 行帳戶之存入憑證(偵字卷一第117頁)、MOD相關資料(偵 字卷一第125至159頁)、市內網路+ADSL/光世代+MOD+HiNet 申請書(偵字卷一第161至211頁)、王志遠及曹○所有板信 商業銀行帳戶之存摺影本(偵字卷一第213至231頁)、安博 盒子Live Tv收視畫面翻拍(偵字卷一第239至263頁)、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林和本出具之106年7月14日 及107年1月2日公證書影本及蒐證影片截圖(偵字卷一第333 、369至385、525至527頁)、本案機上盒蒐證報告(偵字卷 一第415至423頁)、三立公司提出之電視節目製播合約書( 偵字卷一第539至545頁)、八大公司提出之著作權權利證明 書(偵字卷一第547至549頁)、聯利公司提出之聲明書(偵 字卷一第561頁)、刑事警察局數位證物勘察報告(106年12 月11日)(偵字卷一第771至793頁)、刑事警察局數位證物 勘察報告(107年8月14日)(偵字卷一第795至815頁)、保 二警察總隊保二刑一字第1110000615號函及附件(本院更一 審卷一第209至215頁)、聯利公司111年3月29日之聲明書( 本院更一審卷二第15頁)、東森公司111年3月28日之權利聲 明書(本院更一審卷二第18頁)、超級公司111年3月28日之 權利聲明書(本院更一審卷二第25頁)、中天公司111年3月 28日之聲明書影本(本院更一審卷二第27頁)、民視公司西 元2022年1月25日之權利證明書(本院更一審卷二第29至33 頁)、飛凡公司111年1月19日之聲明書(本院更一審卷二第 35頁)、東森戲劇台104年至107年之自製節目片頭尾截圖( 本院更一審卷二第41至43頁)、東森戲劇台專屬授權節目合 約節本(本院更一審卷三第97至99頁)、東森財經新聞台10 4年至107年之自製節目片頭/尾截圖(本院更一審卷二第119 至121頁)、東森綜合台104年至107年之自製節目片頭/尾截 圖(本院更一審卷二第191至193頁)、東森電影台專屬授權 節目合約節本(本院更一審卷三第291至296頁)、東森新聞 台104年至107年之自製節目片頭/尾截圖(本院更一審卷二 第233至235頁)、東森幼幼台104年至107年之自製節目片頭 /尾截圖(本院更一審卷二第263至265頁)、超視頻道104年 至107年之自製節目片頭/尾截圖(本院更一審卷二第271至2 73頁)、中天公司111年3月28日之聲明書正本(本院更一審 卷二第275頁)、中天公司專屬授權節目合約節本(本院更 一審卷三第379、393、397、401、411、413、420、421、42 9、437、442、450頁)、緯來公司111年5月12日聲明書(本 院更一審卷三第17頁)、年代公司111年5月10日權利聲明書 (本院更一審卷三第19頁)、壹傳媒公司111年5月10日權利 聲明書(本院更一審卷三第21頁)、八大公司111年5月16日 著作權利證明書(本院更一審卷三第23至25頁)、三立公司 111年4月29日之聲明書(本院前審卷三第27至29頁)、緯來 綜合台自製節目合約書(本院更一審卷三第459至470頁)、 緯來電影台影片製作合約書(本院更一審卷三第541至551頁 )、八大第一台、娛樂台自製節目主持人合約(本院更一審 卷三第553至612頁)、帳冊資料總目錄表(本院更一審帳冊 資料卷第3至7頁)、2015年2月份至2018年6月份5個機房總 費用表(本院更一審帳冊資料卷第9至89頁)、2017年3月份 至2018年6月份新機房總費用表(本院更一審帳冊資料卷第9 1至121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3年5月21日智著字第113100 07820號函暨附件102年11月29日智著字第10200096840號函 、104年9月21日智著字第10400059610號函(本院卷一第417 至425頁)、告訴人113年9月16日刑事陳報狀檢附中天公司 「中天娛樂台」及「中天綜合台」之節目播出時間表(附件 一)、八大公司「八大綜合台」及「八大戲劇台」之節目播 出時間表(附件二)、聯利公司「TVBS歡樂台」之節目播出 時間表(附件三)、東森公司「東森綜合」及「東森幼幼台 」之節目播出時間表(附件四)(本院卷二第9至50頁)等 資料在卷可參,並有如附表丙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足認 被告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是以,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 ㈠、按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 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 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 容」;同條項第10款則規定:「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 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 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 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準此,公開播送主要係以廣播系 統傳送訊息;而公開傳輸主要則是以網路通訊系統傳送訊息 。又傳統網路資料之傳送為C/S(Client/Server)模式,用戶 端資料交換需仰賴中心之伺服器,隨著規模擴大易產生傳輸 瓶頸而降低效能,而P2P(Peer-to-Peer)網路為分散式架構 ,資源及服務分散於數節點,彼此既為提供者亦是需求者。 在P2P串流媒體應用中,MS伺服器(Media Server)負責發佈 媒體,PIS伺服器(Peer Index Server)則管理節點索引和驗 證新節點加入。MS伺服器會先將媒體分段且分享給特定節點 ,其他節點則從離自己最近且已擁有串流媒體之特定節點下 載,進一步分享串流媒體,以避免產生傳輸效能降低之情形 。  ㈡、經查,本案至被告前開處所執行搜索前,經警先行勘驗本案 機上盒之運作模式,經開啟電源後,出現系統首頁,進入「 精彩影視」介面後顯示各APP畫面,各APP需下載並安裝,經 分析傳送封包,該安裝檔並非儲存在本案機上盒內,而是連 線至43.230.89.190(香港)後下載安裝檔,安裝完畢並開啟 直播APP後,會自動綁定機上盒網卡(MAC)號碼,經分析封包 ,會連線並傳送MAC編號、CPU ID及KEY等三個數值至境外( 104.25.112.38,美國),以作為認證依據進行認證,當驗 證完畢後,從境外(54.36.26.178,法國)以影音封包進行 影音傳輸。分析封包,若有重新尋找影片來源或下載另一段 新影片段時會向鄰近節點尋找連線資訊,且多個節點提供相 同影片封包等情,有106年12月11日刑事警察局數位證物勘 察報告在卷可參(偵字卷一第771至793頁),是本案機上盒 之即時節目影音傳輸架構採用P2P技術,先由MS伺服器發佈 串流媒體直播來源,再由各個P2P節點互相分享各影音片段 。復參酌107年8月14日刑事警察局數位證物勘察報告可知( 偵字卷一第795至805頁),被告所為係將轉換後之串流媒體 封包傳輸至MS伺服器,並以P2P技術傳輸至本案機上盒之行 為,前述行為係利用集線器、交換器及路由器、個人電腦、 伺服器等網路系統設備,將本案視聽著作編碼壓縮至複數個 網路封包內,再透過網路系統架構來傳輸前開封包,顯非以 天線、調變器等廣播系統設備等為傳送,揆諸前開著作權法 之規定,上開行為應為公開傳輸。復經本院以被告參與犯罪 集團之前開行為模式函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該局回函稱: 「復按本法第3條第10款規定,公開傳輸係『指以有線電、無 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式,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 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 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無論係提供互動式之多媒體服務 ,或使用非受控制或處於適當管理下的網路系統所為之傳輸 方式,縱係以單向、即時性之手段,以網路同步播送電視、 廣播節目等著作內容(例如:網路直播節目),均構成『公 開傳輸』行為,故來函所述擷取頻道訊號並轉檔、壓縮後, 再經由網路傳輸至機房供購買非法機上盒消費者觀看即時節 目之行為,應屬本法所稱之『公開傳輸』」亦同此認定,有該 局113年5月21日智著字第11310007820號函在卷可佐(本院 卷一第417至419頁)。 ㈢、次按傳統著作財產權之行使,終端消費者(end users)感知著 作內容之方式可概分為下列二種情形,一由消費者取得著作 重製物之占有後,在其所選擇之時間及地點,感知著作內容 ,例如消費者購買書籍或錄音帶,在自己閒暇之餘閱讀與欣 賞,操控權在於消費者;二係由著作提供者單向提供著作, 其時間由提供者決定,消費者被動、無選擇空間地感知著作 內容,例如收視、收聽電視電台或廣播電台播出之電視節目 或廣播節目,且收視、收聽後,著作內容即消逝。又消費者 既為被動,其如未及或稍遲收視或收聽某節目,除非節目提 供者重播,否則消費者即無法感知該節目內容,或僅能感知 部分之內容,操控權在於提供者,消費者居被動之地位。公 開傳輸與公開播送同係提供著作內容予公眾,惟公開傳輸係 以消費者透過網路,在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接收著作內 容,即消費者與著作提供者處於互動式之關係為其特色,此 與公開播送係由播送方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 有線電、無線電之廣播系統,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消費者 係居於被動之地位,無法選擇在何時何地接收,有所不同( 著作權法第26條之1立法理由、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99 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參以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關 於公開傳輸之定義,係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 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 」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 作內容可知,「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為其 中一種態樣,本案經刑事警察局進行數位勘察後,   被告所轉換後之完整之串流媒體檔案,會分散儲存於複數CD N主機,以供消費者直接從距離自己最近之CDN主機,下載所 需要之串流媒體檔案,使得消費者可藉由所購買之非法機上 盒,在任意之時間或地點回播自己所欲觀看之串流媒體等情 ,有106年12月11日刑事警察局數位證物勘察報告關於「直 播APP回播功能封包分析」之說明在卷可參(偵字卷一第789 頁),是本案購買機上盒之消費者確可以透過網路於其等自 選定之時間或地點接收著作內容一節,應可認定。  ㈣、是以,被告擷取有線電視訊號並即時轉換為網路封包形式, 透過網際網路傳輸至何康寧所屬犯罪集團成員所架設之雲端 伺服器,再經由網際網路傳輸,使不特定消費者可即時或在 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藉由本案機上盒之APP觀看節目向雲 端伺服器發出請求並通過認證後,雲端伺服器藉由網際網路 提供前開網路封包,將本案視聽著作之聲音影像提供予不特 定消費者,前開過程全然經由網際網路運行,不特定消費者 更經由網際網路與著作提供者處於互動式關係,當為「公開 傳輸」,至為明確。 ㈤、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 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又著作權法第91條第 2項規定,係以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 人之著作財產權者,為其犯罪成立要件,而同法第92條所列 以公開傳輸方法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銷售散布行為,本 質上為前罪之後續行為,故被告嗣後以公開傳輸銷售散布之 行為,應為前之重製行為所吸收,其以公開傳輸銷售重製他 人著作之行為,當吸收於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行為之中,不 另論罪(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86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 照)。另被告自104年1月間起至107年6月21日為警查獲時止 ,在前開之住處,安裝電腦主機、數據機、解碼器、路由器 、訊號強波器及電視盒等設備,持續進行擷取附表甲頻道欄 所示有線電視頻道訊號轉換網路封包形式上傳至雲端伺服器 ,再上傳至雲端伺服器轉換為網路封包之影像聲音,並經由 網際網路提供予購買本案機上盒並操作安裝APP(軟體)之 不特定消費者觀看,其前後多次意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行為,顯均係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且在空間上極為密 接,而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應均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而均以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 價較為合理,應均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又被告、何康寧及其 所屬之犯罪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均論以共同正犯。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 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本 案被告係擷取有線電視訊號並轉換為網路封包形式而重製, 並透過網際網路將以前開方式重製本案視聽著作提供予購買 本案機上盒之不特定消費者,被告所為係侵害告訴人就本案 視聽著作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原審認被告係侵害告訴人 之公開播送權,而構成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播送之方 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即非適法;另被告意圖銷售而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後公開傳輸,後罪本 質上為前罪之後續行為,是公開傳輸當吸收於意圖銷售而擅 自重製之行為中,原審認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著作權法第91 條第2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播送(應為公開傳輸之誤,詳如上 述)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亦有違誤;又原審認被告 之行為亦構成(行為時)同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而犯同法第 93條第4款之侵害著作權罪,惟此部分因構成要件不該當, 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何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 、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侵害著作 財產之行為,自難以同法第93條第4款之規定相繩(詳如後 述);另原審逕依被告所述每月平均報酬5萬元計算41個月 ,僅沒收205萬元,亦非適法(詳如後沒收部分所載),是 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四、科刑審酌: ㈠、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貪圖一己私利,未思 及告訴人製播節目須投入大量之金錢及人力進行創作,取得 重製及公開傳輸之專屬授權亦須支付相當之授權費用,竟未 取得其等之授權或同意,即以前揭方式不法侵害本案視聽著 作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且侵害本案視聽著作之數量龐大 ,侵害期間亦長達3年,並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 聲譽及相關產業之發展,且於3年間獲取不法利益非寡(詳 如附表乙),惟考量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是其犯後態度尚 可,並於本院113年9月19日審理時攜帶欲賠償每位告訴人25 萬元,共275萬元之和解金到庭(本院卷二第99頁),惟因 告訴人不同意和解故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以及被告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復參酌被告之素行、專科畢業之 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復審酌告 訴人當庭表示不給予被告緩刑機會等語(本院卷二第102頁 ),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㈡、不予緩刑宣告之說明:   至被告雖求為緩刑之宣告,惟諭知緩刑,除應具備刑法第74 條第1項各款之條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 情形,始得為之,亦即應就被告犯罪狀況、有無再犯之虞, 及能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等情,加以審酌;法院行 使此項裁量職權時,應受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即必須符合 所適用法律授權之目的,並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法律感情及 慣例等所規範,若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時,得認係濫用 裁量權而為違法。又行為人犯後悔悟之程度,是否與告訴人 達成和解,以彌補告訴人之損害,均攸關法院諭知緩刑與否 之審酌,且基於「修復式司法」理念,國家亦有責權衡被告 接受國家刑罰權執行之法益與確保告訴人損害彌補之法益, 使二者間在法理上力求衡平。而審酌行為人有無盡力賠償告 訴人之損害,固非僅以是否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之約定為 唯一依據,但仍應綜合考量其與告訴人溝通之過程、約定之 賠償方案及實際履行之狀況。查被告因本案之附帶民事案件 經原審以108年度智重附民字第2號判決判處應給付各告訴人 、香港商福斯傳媒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福斯公司)、 美商國家地理頻道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國家地理公司 )各1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經本院於110年4月1日以109 年度重附民上字第8號判決駁回上訴後因該案兩造均未上訴 而告確定,然被告迄今就已確定之前開民事賠償仍未履行, 雖被告於本案審理時陳稱有攜帶275萬元現金到庭,已如上 述,惟以本案告訴人之人數達11人,以被告攜帶到庭之金額 均分,每人僅可獲得給付之金額僅為25萬元,為前開民事確 定判決四分之一之金額,以本案於107年6月間為警查獲迄今 ,已6年有餘,依被告前開情狀觀之,實難認其有積極履行 賠償之行為,況被告參與本案之犯罪情節不輕,所生危害重 大,犯罪所得非少,亦難僅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有主動登 報道歉之行為,即認被告已真心悔悟,而有宣告緩刑而策其 自新之必要,是以,本院綜合上情,復參酌告訴人表示不給 予緩刑機會等語(本院卷二第102頁),認被告並無暫不執 行刑罰為適當之情事,故不宜宣告緩刑,附此敘明。  五、沒收: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 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 項 之罪,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沒收之,著作權法第98條雖有明文 ,查本案被告所犯法條並非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91條 之1第3項之罪,即無適用著作權法第98條關於沒收之規定, 應回歸適用現行刑法。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所示之物,係 供被告本案犯罪所用;附表丙編號7至8所示之物,則係被告 與何康寧聯繫本案犯罪行為所用,且均為被告所有,業據被 告供明在卷(偵字卷一第63頁,原審卷一第540至541頁), 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另被告為警查獲時, 雖扣得供被告犯罪所用之數據機20臺、機上盒135臺,然該 等物品均為被告依約向中華電信公司、全國數位公司、台灣 大寬頻等公司租用,並非被告所有,有刑事警察局107年9月 6日刑電偵一第1073902044號函暨附件資料存卷可考(聲他 字第434號卷第9至36頁),即與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要件不 符,又非義務沒收之物,本院無從為沒收之宣告。 ㈡、再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 供承:104年1月開始協助何康寧將有線電視及MOD頻道訊號 擷取並轉換為網路封包形式後再進行傳輸,原則上伊是收場 地費及聯繫費,每台主機一個月跟他收5,000元,有一台主 機收6500元,扣除電費、網路費、有線電視費用,每月獲利 3萬至5萬元(7萬元)不等(偵字卷一第63頁,他字卷第40 頁),且被告於原審供承:伊的薪水1月是在2月領,但是伊 被扣押後就沒再給任何薪水(原審卷一第547頁),核與辯 護人所述:被告每月開立請款明細,抬頭雖為當月,實際上 係用以請領前月之費用等語相符(本院前審卷一第623頁) ,是被告自104年1月起與何康寧、非法機上盒業者共同侵害 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後,自104年2月起即按月向何康寧請領前 月之費用,經何康寧按月支付,至被告於107年6月21日經警 查獲後始即未再請領費用等情,應可認定。復參酌被告於偵 查時供稱:一台主機就是一個機房就收取一次場地費及聯繫 費,其中5台主機也就是機房一個月5,000元費用,另外一台 主機每個月6,500元等語(他字卷第40頁),依本院前審勘 驗附表丙編號7之扣案筆記型電腦,查得其中之104年2月至1 07年6月請款紀錄並逐一列印存卷(本院更一審帳冊資料卷 ),可見前開期間之請款金額合計應為6,321,892.128元( 詳如附表乙所示),則其犯罪所得即為6,321,892元(元以 下捨去),且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表 示對本院更一審關於沒收之認定無意見等語(本院卷一第25 1頁),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自應就附表乙所示之金額全部 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㈢、至於辯護人雖稱被告會將當月發生的費用,按照網路費、M   OD月費、電費還有場地費分開列舉,前三者只要沒有支出, 何康寧就不會支付,此部分是代收轉付之性質,用於替代何 康寧墊付機房營運費用,非被告得以支配云云,惟刑法及相 關法令基於「不正利益不應歸犯罪行為人所有」之普世原則 ,在確定利得直接來自於不法行為,除其得因發還被害人而 不予沒收外,此一利得範圍是否扣除成本,學理上雖有「總 額原則」與「淨額原則」之分,然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 第38條之1之立法理由說明載敘「依實務多數見解,基於澈 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 ,均應沒收」等旨,明白揭示犯罪所得之沒收,係採取學理 上之「總額原則」(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644號刑事 判決意旨參照),是就附表乙所示之犯罪所得,依前揭說明 ,自無扣除前開部分之必要,被告上開所辯,應無可採。 六、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明知設置機房所擷取之影音數位訊號乃 源自本案告訴人等所製播且擁有視聽著作權、音樂著作權, 均係透過無線或地區有線電視頻道公開播送予消費者收視, 詎被告為獲得豐厚利益,竟意圖透過數位機上盒銷售或出租 其所擅自擷取重製前開電視公司之視聽等著作,而侵害他人 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自104年1月間起,加入何康寧所屬之數 位侵權集團,自何康寧處取得設置機房之設備及經費後,在 被告上址住處設置機房,並將電腦主機、數據機、解碼器、 路由器、訊號強波器及電視盒等機具安裝於機房內,並管理 運作該機房,而未經告訴人等授權或同意,透過前開機房攔 截電視頻道訊號源,儲存轉碼後,瞬間便能傳送雲端伺服器 ,再轉給非法電視機上盒業者,提供影視等著作給購買、租 用機上盒之消費者觀賞。因認被告係另涉犯著作權法第93條 第4款之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罪嫌 。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 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 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另事實審法院對於證據之取 捨,依法雖有自由判斷之權,然積極證據不足證明犯罪事實 時,被告之抗辯或反證縱屬虛偽或尚有存疑,仍不能以此資 為積極證據應予採信之理由。再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 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 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 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 從為有罪之認定。另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甚明。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 質舉證責任。倘其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 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 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 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751號、76年台上 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㈢、次按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 第1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行為期間係104年1月 間至107年6月21日止,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同條第 2項於96年增訂,立法理由明訂:「......二、著作權立法 一方面必須保護著作權人,使其有足夠誘因繼續創作,另方 面必須確保科技創新不致因著作權保護而受壓抑,二者必須 求其平衡,是以本條第一項增訂第七款。對於未經著作財產 權人之授權或同意,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 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 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亦視為侵害著作權之行為。三、 本質上是對於技術提供者於符合相關要件時,課與其對技術 之使用者之著作財產權侵害行為負擔法律責任。對於本條增 訂第七款及第二項之規定說明如下:㈠本款對於技術之提供 者賦予法律責任,故本條非難之行為為『提供行為』......㈡ 技術提供者必須是出於供他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意圖,提供 技術,始屬本款所規範之範圍。又意圖係行為人內心主觀之 狀態,難以判斷,有必要加以補充解釋,故規定如行為人客 觀上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公眾利用 該技術侵害著作財產權時,即為具備『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 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意圖」等語明確 ,是該款構成要件主觀上須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 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客觀上則未經著作財產權 人同意或授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 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方為該當。 ㈣、是依前開說明,倘不能證明使用者有何透過網路公開傳輸他 人著作之行為,則與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之構成要件 不該當,即無從以同法第93條第4款之規定相繩,嗣為避免 此種情形並為規範惡意數位侵權行為,於108年5月1日始增 訂同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其規定為:「明知他人公開播送 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 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㈠提供公眾使 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㈡指導、協助或預設 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㈢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 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是為因應實務現況,增 訂規範電腦程式提供者之法律責任,非難行為係其提供行為 ,對於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內容侵害著作財 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對公眾提供匯集 該等著作網路位址的電腦程式(例如可連結非法影音內容的 APP)而受有利益者,視為侵害著作權行為。該提供者必須 是出於供他人透過網路接觸侵害著作財產權內容之意圖,提 供電腦程式,為同條項第8款規範之範圍(著作權法第87條 第1項第8款之立法理由參照),是以,就電腦程式提供者之 提供行為,係以該項第8款處罰之,並非同條項第7款所規範 之行為,應屬無疑。 ㈤、次查,被告與何康寧所屬之數位侵權犯罪集團就意圖銷售而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間有犯意聯絡,而被 告就本案犯罪行為所分擔部分則為架設機房進行擷取有線電 視頻道訊號,經由解碼器轉換為網路封包形式而重製,並藉 由網際網路上傳至何康寧所屬之數位侵權集團架設之雲端伺 服器,消費者即可藉由購得之本案機上盒觀看前開有線電視 頻道所播放之視聽著作,參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伊只 能就我知道的是我傳輸給何康寧......至於何康寧怎麼跟機 上盒業者連接,伊不是很清楚等語(本院卷二第94頁),則 被告是否有本於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以侵害著 作財產權之意圖,是否為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所欲規 範之技術提供者,尚非無疑。復依刑事警察局數位證物勘察 報告之結論載明:「本案機上盒沒有預置APP,啟動時需自 行下載,未啟動APP時並無點對點網路傳輸活動,必須要啟 動直播TV的APP才會有點對點傳輸服務……分析的IP裡面,如 果係點對點傳輸來源,並非全部都是影片提供者,不排除其 他節點主機存在,也可能對這些主機有認證機制,但在封包 可能因為加密無法解析,固無法取得證明」等情明確(偵字 卷一第793頁),故不特定消費者雖透過本案機上盒安裝APP 軟體觀看上開頻道視聽著作,惟APP軟體僅是提供超連結讓 消費者可以連結到外部影音網站觀賞如附表甲所示之視聽著 作,使用者(即消費者)是否可以透過前開APP軟體公開傳 輸或重製他人著作,無從依前開勘察報告得知,卷內亦無其 他證據足資證明,是被告客觀上亦不該當對公眾提供可公開 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之行為。 ㈥、再者,卷內亦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有何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 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電腦程式或其他技 術侵害著作財產之行為,實難認被告有著作權法第87條第1 項第7款、同條第2項而應論以同法第93條第4款規定。另著 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係於108年增訂,惟本件被告行為 期間係104年1月間至107年6月21日止,被告行為時並無前開 規定,故無從以違反前開規定處罰之,附此敘明。 ㈦、綜上,被告之行為與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同條第2   項之規定構成要件不該當,而不得以同法第93條第4款相繩   ,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該罪,即有未洽,此部分原應為無罪   之諭知,然因此部分與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   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 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承翰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殷正提起上訴,檢察官 朱立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林怡伸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余巧瑄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 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附表甲 告訴人所有之頻道及視聽著作 編號 告訴人 頻道 視聽著作 權利來源及證據 1 聯利公司 (TVBS) 歡樂台 附表1-1 自製節目/權利聲明書、自製節目列表 (偵字卷一第561頁、本院更一卷二第15至17頁、本院卷二第17頁) 新聞台 附表1-2 綜合台 附表1-3 2 東森公司 戲劇台 附表2-1 自製節目/權利聲明書、自製節目列表、節目片頭尾截圖(本院更一卷二第18頁、37至43頁) 附表2-2 專屬授權/專屬授權節目列表、節目授權合約(本院更一卷三第31至40頁、63至65頁、97至99頁) 財經台 附表2-3 自製節目/權利聲明書、自製節目列表、節目片頭尾截圖(本院更一卷二第18頁、111至121頁) 綜合台 附表2-4 自製節目/權利聲明書、自製節目列表、節目片頭尾截圖(本院更一卷二第18頁、185至189頁、191至193頁、本院卷二第45至49頁) 電影台 附表2-5 專屬授權/授權聲明書、專屬授權節目列表、授權合約(本院更一卷三第277至284頁、291至295頁) 新聞台 附表2-6 自製節目/權利聲明書、自製節目列表、節目片頭尾截圖、節目授權合約(本院更一卷二第18頁、225至235頁、本院更一卷三第第291至295頁) 幼幼台 附表2-7 自製節目/權利聲明書、自製節目列表、節目片頭尾截圖(本院更一卷二第18頁、237至261頁、263至265頁、本院卷二第19至43頁) 3 超級公司 超視台 附表3 自製節目/權利聲明書、自製節目列表、節目片頭尾截圖(本院更一卷二第25頁、267至273頁) 4 緯來公司 綜合台 附表4 編號1、2 自製節目(編號1至4)專屬授權(編號5)/自製、專屬授權節目列表、節目授權合約書(本院更一卷三就第457頁、459至470頁、541至551頁) 電影台 附表4 編號3、4 戲劇台 附表4 編號5 體育台 附表4 編號6 自製節目/權利聲明書(本院更一卷三第17頁) 5 年代公司 新聞台 附表5 編號1 自製節目/權利聲明書(本院更一卷三第19頁) MUCH台 附表5 編號2 6 壹傳媒公司 綜合台 附表6 編號1 自製節目/權利聲明書(本院更一卷三第21頁) 新聞台 附表6 編號2 電影台 附表6 編號3 7 中天公司 娛樂台 附表7-1 自製節目/聲明書、自製節目列表(本院更一卷二第27頁、275頁、277至279頁、本院卷二第9頁) 附表7-2 專屬授權/授權節目合約、授權節目列表(本院更一卷三第369至452頁、453至454頁、本院卷二第9頁) 綜合台 附表7-3 自製節目/聲明書、自製節目列表(本院更一卷二第27頁、275頁、281至283頁) 附表7-4 專屬授權/授權節目合約、授權節目列表(本院更一卷三第369至452頁、455至456頁、本院卷二第9頁) 新聞台 附表7-5 自製節目/聲明書、自製節目列表(本院更一卷二第27頁、275頁、285至293頁) 8 民視公司 民視HD 附表8-1 自製節目/權利證明書及自製節目列表 (本院更一卷二第29至33頁) 新聞台 附表8-2 9 八大公司 娛樂台 附表9 編號1 自製節目/權利聲明書、主持合約書(本院更一卷三第23至25頁、553至612頁) 第一台 附表9 編號2 戲劇台 附表9 編號3 自製節目/著作權利證明書(偵27541卷一第547、549頁、本院卷二第11至15頁) 綜合台 附表9 編號4 10 三立公司 都會台 附表10-1 編號1 自製節目/電視節目製播合約書(偵字卷一第539至545頁) 附表10-1 編號2 節目片頭尾截圖(偵字卷一第555至559頁) 附表10-1 編號3 新聞台 附表10-2 自製節目/聲明書及自製節目列表(本院更一卷三第27頁【含光碟一片】) 財經台 附表10-3 11 飛凡公司 新聞台 附表11 自製節目/聲明書及自製節目列表(本院更一卷二第35頁、卷三第613至614頁)                 附表1-1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女人我最大 104年1月至107年6月 2 食尚玩家 同上 3 上班這黨事 104年1月1日至107年6月21日 4 遺憾拼圖 105年5月7日至8月20日 105年9月23日至106年1月8日 106年12月13日至107年5月5日 5 唯一繼承者 104年10月17日至105年1月24日 106年7月1日至9月23日 6 酸甜之味 106年3月18日至7月8日、同年9月23日至12月9日 附表1-2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晨間6點新聞 104年1月至107年6月 2 早安台灣 同上 3 上午9點新聞 同上 4 上午10點新聞 同上 5 上午11點新聞 同上 6 午間12、13新聞 同上 7 1400整點新聞 同上 8 1500整點新聞 同上 9 16整點新聞 同上 10 17整點新聞 同上 11 晚間6、7點新聞 同上 12 最前線新聞 同上 13 新聞最前線 同上 14 十點不一樣 同上 15 新聞夜視界 同上 附表1-3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地球黃金線 104年1月至107年6月 2 FOCUS全球新聞 同上 3 國民大會 同上 4 少康戰情室 同上 5 一步一腳印發現新台灣 同上 6 看板人物 同上 7 健康2.0 同上 附表2-1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現在才知道 104年1月週間7至8時、3至4時(12集、6集)、同年1至10月週間4至5時(186集) 2 消費估估樂 104年1至5月週末6至7時(37集)、同年5至7月週末6至8時(40集) 3 醫師好辣 104年10至12月週間4至5時(56集) 105年1至12月週間4至5時(261集)、同年12月週末9至10時(3集) 106年1至9月週間4至5時(180集)、同年1至4月週末9至10時(27集)、同年4至8月週末17至18時(36集)、同年7至12月週間14至15時(126集) 107年1月週間14至15時(16集)、同年1至6月週間6至7時(113集) 4 YOYO晚點名 105年8至10月週間5至6時(100集)、同年10至12月週間5至6時(120集) 5 我和我的十七歲 105年10至11月週末16至18時(15集) 6 必勝練習生 106年3至4月週末20時至21時30分(16集) 7 2分之一強 106年4至12月週間2至3時(191集)、同年4至12月週末7至8時(78集) 107年1至6月週間2至3時(130集)、同年1至6月週末7至8時(51集) 8 致,第三者 106年8至11月週六20時至21時30分(15集) 9 稍息立正我愛你 106年8至11月週日20時至21時30分(15集) 10 老婆大人 106年9至12月週間3至5時(160集) 107年1月1日至1月16日週間3至5時、同年1月17日至1月31日週間3至6時(55集) 11 如朕親臨 106年11至12月週末20時至21時30分(14集) 107年1月週末20時至21時30分(3集) 12 原來1家人 107年1至6月週六20至22時(40集) 13 麻辣一家親 107年3至5月週間3至5時(100集) 14 婆媳過招千百回 107年5至6月週間3至5時(50集) 附表2-2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侍女們 104年11月26日至105年1月1日週間22至23時(27集) 2 宮之料理對決(神的晚餐) 104年4月23日至5月26日週間14至16時(47集) 附表2-3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股動錢潮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6時至13時35分(244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6時至13時35分(244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6至14時或6時至13時35分(246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一至週五6至14時或8至14時(118集) 2 股市MBA 104年1月1日至10月1日週一至週五13時35分至14時(244集) 10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16時至16時30分或13時35分至14時(120集) 3 富裕之路 104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週一至週五14時至14時35分(53集) 4 漲跌密碼 10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14時至14時30分(127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14時至14時30分(244集) 106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週一至週五13時35分至14時(57集) 5 股市聖手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14時30分至15時(244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14時30分至15時(244集) 6 投資總舖師 104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週一至週五15時至15時30分(116集) 7 股市王牌 104年1月15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15時30分至16時或15時至15時30分(236集) 105年1月1日至9月30日週一至週五15時至15時30分(180集) 8 57金錢爆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21至22時(243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21至22時(247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21至22時(244集) 107年1月1日至4月13日週一至週五21至22時(120集) 9 57新聞王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22至23時(247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22至23時(247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22至23時(244集) 107年1月1日至4月13日週一至週五22至23時(67集) 10 夢想街57號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23至24時(249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23至24時(246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23至24時(246集) 107年1月1日至5月8日週一至週五23至24時(82集) 11 兩岸大視野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8至9時(39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0日週六8至9時(45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8至9時(49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六8至9時(17集) 12 57健康同學會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18至19時及不定期增加播出(70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0日週六18至19時(21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18至19時(21集) 13 財經啟示錄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15至16時及不定期增加週日15至16時(57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日14至15時或週日11至12時(83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11至12時(55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31日週六11至12時(22集) 14 全民向錢衝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16至17時及不定期增加播出(62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16至17時或週六日15至16時(113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日15至16時及不定期增加(104集) 15 老謝看世界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22至23時(50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0日週六22至23時(52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22至23時(52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六22至23時(26集) 16 遇見大人物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10時至10時30分(30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0日週日10時至10時30分(28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10時至10時30分(39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日10時至10時30分(18集) 17 李四端的雲端世界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16至17時或17至18時(50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16至17時(56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日14至15時或16至17時(24集) 18 進撃的台灣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21至22時及不定期增加(64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及不定期增加週六21至22時(71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21至22時及不定期增加(56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六日21至22時(34集) 19 現代啟示錄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22至23時及不定期增加同日20至21時(99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22至23時及不定期增加週六20至21時(70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22至23時及不定期增加20至21時(64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六20至21時及不定期增加22至23時(35集) 20 新聞事件簿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日23至24時或21至22時(69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日23至24時(99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日23至24時(103集) 21 台股雙昇帶 105年1月1日至3月10日週一至週五13時35分至14時(41集) 22 進擊關鍵碼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15時30分至16時(244集) 23 台灣1001個故事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14至15時(51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15至16時或17至18時(50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週日15至16時或17至18時(20集) 24 57星焦點 105年6月18日至12月31日週六日17時至17時30分(29集) 106年1月1日至5月13日週六日17時至17時30分(17集) 25 57科技無限+ 106年7月1日至同年9月23日週六21至22時(13集) 26 57新世界 106年7月23日至12月24日週日14至15時(12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週日14至15時或16至17時(9集) 27 全球財經中心 107年1月1日至1月31日週一至週五14至15時(22集) 28 57爆新聞 107年5月7日至6月21日週一至週五19至20時(39集) 29 57股市關鍵報告 107年4月9日至同年5月18日週一至週五20時至20時30分(29集) 30 夢想街57號-全能事務所 107年4月16日至6月21日週一至週五22至23時或23至24時(53集) 31 夢想街57號-預約你的夢想 107年6月19日至6月21日週一至週五22至23時(9集) 32 台灣大代誌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六日23至24時或週日20至21時(10集) 附表2-4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ET玩點名 104年5月8日至6月6日週一至週五5至6時(29集) 2 天才答不答 104年2月5日至5月7日週一至週五5至6時(79集) 3 YOYO嘻遊記 104年12月24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六6時30分至7時(7集) 105年1月1日至1月8日週一至週六6時30分至7時(7集)、同年1月9日至1月22日、1月23日至2月4週一至週日6時30分至7時(13集、13集) 4 Y0Y0點點名 104年1月1日至2月26日週一至五6時至6時15分、6時15分至30分(81集)、同年2月26日至12月23日週一至五6時至6時15分、6時15分至6時30分、6時30分至6時45分、6時45分至7時(100集) 105年9月12日至12月21日週一至週日6時至6時30分、6時30分至7時(99集)、105年2月26日至5月22日週一至週日6時至6時15分、6時15分至30分、6時30分至45分、6時45分至7時(100集)、105年5月23日至9月11日週一至週日6時至6時30分、6時30分至7時(104集) 5 料理甜甜圈 104年10月27日至3月3日週一至五6時30分至6時45分、6時45分至7時(52集) 105年2月5日至3月3日週一至週六6時至6時15分、6時15分至30分、6時30分至45分、6時45分至7時(52集)、同年3月4日至3月30日週一至週日6時至6時15分、6時15分至30分、6時30分至45分、6時45分至7時(52集) 6 必娶女人 104年11月7日至12月26日週六22時至23時30分(8集) 105年1月2日至2月20日週六22時至23時30分(7集) 106年8月14日至9月15日週一至五18時至19時(25集) 7 致,第三者 104年8月23日至12月6日週日22時至23時30分(15集)、同年8月23日至12月13日週日21至22時(15集) 107年6月4日至6月21日週一至五21至22時(20集) 8 我的30定律 104年12月13日至12月27日週日22時至23時30分(3集)、 同年12月18日至12月25日週五22時至23時30分(2集) 105年1月3日至4月3日週日22時至23時30分(13集)、同年1月1日至4月8日週五22時至23時30分(14集) 9 時尚大玩咖 104年1月3日至3月7日週六8時30分至9時(10集) 10 無敵A噪咖 104年9月20日至12月27日週日13至14時(13集) 105年1月3日至3月20日週日13至14時(11集) 11 跟著偶像去旅行 104年5月30日至7月4日週六11至12時(6集) 12 樂活好正點 104年1月4日至12月27日週日7至12時(時段經常有異動)(52集) 105年1月3日至12月25日週日8至9時(時段經常有異動)(52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8至9時(53集) 107年1月7日至6月21日週日8至9時(25集) 13 醫師好辣 104年10月12日至12月30日週一至四22至23時(47集) 105年1月4日至12月29日週 一至四22至23時(208集) 106年1月2日至12月28日週 一至四22至23時(208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一至四22至23時(105集) 14 聚焦全世界 104年4月12日至4月26日週 日21至22時(3集) 105年4月16日至4月30日週六15至16時、同年9月25日至10月2日週日15至16時(5集) 106年3月18日至4月29日週六15至16時(4集) 107年4月15日至4月29日週日15至16時(3集) 15 2分之一強 105年9月12日至10月28日週一至五、同年10月31日至12月29日週一至四23至24時(71集)、同年8月15日至9月9日週一至五23至24時(20集) 106年1月2日至12月28日週一至四23至24時(205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一至四23至24時(105集) 16 2分之一強遊戲王 105年11月4日至12月30日週五23至24時(10集) 106年1月27日至2月1日週一至日12至13時、20至21時、23至24時(8集) 17 必勝練習生 105年7月31日至11月13日週日22時至23時30分(16集) 106年9月6日至10月10日週一至五21至22時(25集) 18 必勝練習生特輯 105年11月20日週日22時至23時40分(1集) 19 如朕親臨 105年12月4日至12月25日週日22時至23時30分(4集) 106年1月1日至4月9日週日22時至23時30分(13集) 20 我和我的十七歲 105年4月10日至7月24日週日22時至23時30分(15集)、同年4月17日至7月24日週日21至22時、同年10月5日至10月25日週一至五21至22時(29集) 21 地球的孤兒 106年3月19日至4月30日週日15至16時(4集) 22 我和我的四個男人 106年8月5日至11月12日週日22時至23時30分(15集) 23 稍息立正我愛你 106年8月12日至11月18日週六22時至23時30分(15集) 24 獅子王強大 106年12月3日至12月31日週日22時至23時30分(5集) 107年1月7日至3月25日週日22時至23時30分(11集) 25 鐘樓愛人 106年4月16日至7月30日週日22時至23時30分(15集) 26 鐘樓愛人導演特映版 106年5月13日週六14至18時、同年5月29日週一13至17時(4集)、同年5月30日週二13至17時(4集) 27 台灣啟示錄 107年4月4日至4月6日週三至五11至12時(3集) 28 高塔公主 107年4月1日至6月17日週日22時至23時30分(12集) 附表2-5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12金鴨 104年10月11日週日21時(1部) 105年10月26日週三23時35分(1部) 106年5月21日週日1時35分(1部) 107年3月25日週日3時40分(1部) 2 親愛的 104年11月15日週日21時(1部) 105年9月21日週三21時(1部) 106年1月18日週三3時35分(1部) 附表2-6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Hello 台灣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6至9時(365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6至9時(366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6至9時(365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一至日6至9時(181集) 2 東森新聞0900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9至10時(365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9至10時(366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9至10時(365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一至日9至10時(181集) 3 東森午安新聞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10至15時(365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10至15時(366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10至15時(365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一至日10至15時(181集) 4 東森大社會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15至16時(363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15至16時(366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15至16時(365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一至日15至16時(181集) 5 東森晚間新聞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16至20時(365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16至20時(366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16至20時(365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一至日16至20時(181集) 6 黃金八點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五及不定期週六日20至21時(351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五及不定期週六日20至21時(349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五及不定期週六日20至21時(363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一至五及不定期週六日20至21時(180集) 7 黃金九點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五及不定期週六日21至22時(261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五及不定期週六日21至22時(274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五及不定期週六日21至22時(264集) 107年1月1日至5月4日週一至五及不定期週六日21至22時(89集) 8 關鍵時刻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五22至24時(251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五22至23時(252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五22至24時(245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一至五22至24時(119集) 9 東森夜間新聞2400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24至1時(365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24至1時(366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24至1時(365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一至日24至1時(181集) 10 東森新聞2200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或日22至23時(68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或日22至23時(84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或日22至23時(98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六或日22至23時(39集) 11 東森新聞2300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或日22至23時(32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或日22至23時(13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或日22至23時(13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六或日22至23時(11集) 12 李四端的雲端世界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21至22時(52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21至22時(49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21至22時(51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六21至22時(25集) 13 台灣啟示錄 104年1月1日至7月26日週日22至23時、同年7月27日至12月31日週日23至24時(51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23至24時(51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23至24時(50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日23至24時(24集) 14 台灣1001個故事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21至22時(52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21至22時(50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21至22時(53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日21至22時(25集) 15 法眼黑與白 104年1月1日至12月5日週六23至24時(46集) 16 海峽拚經濟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15時30分至16時(51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15時30分至16時(51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15時30分至16時(51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日15時30分至16時(25集) 17 聚焦全世界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定期週日20至21時(3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定期週六或日22至23時或23至24時(3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定期週日22至23時(4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不定期週六或日22至23時(3集) 18 3600秒 104年12月19日至12月31日週六23至24時(2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23至24時(37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23至24時(15集) 19 重案搜查線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定期週六或日14至15時或16至17時(18集) 20 新聞大爆卦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定期週六或日14至15時或16至17時(12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定期週六或日14至15時或16至17時(17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定期週六或日14至15時或16至17時(7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六或日14至15時或16至17時(9集) 21 笑傲龍虎榜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定期週六或日14至15時或16至17時(10集) 22 新聞大解碼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定期週六或日14至15時或16至17時(19集) 23 排隊美食的秘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定期週六或日14至15時或16至17時(5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定期週六或日14至15時或16至17時(9集) 24 不可思議事件簿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定期週六或日14至15時或16至17時(9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六或日14至15時或16至17時(5集) 25 世界沒啥不可能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定期週六或日14至15時或16至17時(14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六或日14至15時或16至17時(8集) 26 九點換日線 107年5月7日至6月30日週一至五21至22時(40集) 27 關鍵夜現場 107年4月21日至6月21日週六23至24時(10集) 28 EBC重案組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六或日23至24時或16至17時(7集) 29 食在好好玩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六或日14至15時或16至17時(6集) 附表2-7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YOYO點點名 104年1月5日至1月23日週一至五8時至8時15分、13時45分至14時、週一至四21時至21時15分、同年1月26日至2月16日週一至五8時至8時15分、13時30分至14時、週一至四21時至21時15分、同年2月24日至3月2日週一至四8時至8時15分、13時30分至14時、21時至21時15分、同年3月3日至5月1日週一至五8時至8時15分、13時45分至14時、週一至四21時至21時15分、同年5月4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五8時至8時15分、13時30分至14時、週一至四21時至21時30分(104集) 105年1月5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五8時至8時30分、13時30分至14時、週一至四21時至21時30分(208集) 106年1月2日至4月6日週一至五8時至8時30分、13時30分至14時、週一至四21時至21時30分、同年4月7日至4月24日週一至五8時至8時30分、13時30分至14時、週一至四21時至21時30分、週五17時至17時30分、同年4月25日至5月12日週一至五8時至8時15分、13時30分至13時45分、週一至四17時至17時15分、21時至21時15分、週五17時至17時30分、同年5月15日至8月11日週一至五8時至8時15分、13時30分至13時45分、週一至四17時至17時15分、21時至21時15分、同年8月14日至9月8日週一至五8時至8時15分、13時30分至13時45分、週一至四17時至17時15分、21時至21時15分、週五17時至17時30分、同年9月1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五8時至8時15分、13時30分至13時45分、週一至四17時至17時15分、21時至21時15分(261集) 107年1月1日至2月14日週一至五8時至8時15分、13時30分至13時45分、17時至17時15分、17時15分至17時30分、21時至21時15分、1時至1時15分、週一至日3時至3時15分、同年2月21日至3月11日週一至五17時至17時15分、17時15分至17時30分、21時至21時15分、同年2月21日至6月29日週一至五8時至8時15分、13時30分至13時45分、同年3月12日至6月28日週一至五17時至17時15分、17時15分至17時30分、21時至21時15分、同年1月1日至2月9日週五17時至17時30分、同年1月1日至2月11日週日18時至18時30分、3時30分至4時(244集) 2 料理甜甜圈 104年1月5日至1月23日、3月2日至29日週一至五13時30分至13時45分、週一至四21時15分至21時30分、同年3月30日至5月1日週一至五13時30分至13時45分、同年6月15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五14時至14時15分、週一至四21時30分至21時45分(184集) 105年1月5日至2月5日週一至五14時至14時15分、週一至四21時30分至21時45分、同年2月7日至2月8日13時30分至14時、同年2月10日至2月11日17時至17時30分、同年4月21日至8月1日、10月10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6時至6時30分(210集) 106年1月5日至4月8日、同年7月5日至11月19日週一至日6時至6時30分、同年8月17日至12月29日週一至五15時30分至16時(204集) 3 超級總動員 104年2月7日至5月16日週六18時至18時45分、14時30分至15時15分、15時至15時45分、同年5月23日至8月9日週六17時30分至18時15分、週日15時至15時45分、同年9月7日至10月21日週三17時至17時45分、同年10月24日至12月31日週六18時至18時45分、週日14時至14時45分、週三17時至17時45分(35集) 105年1月3日至5月1日週六18時至18時45分、週日14時至14時45分、週三17時至17時45分、同年5月4日至11月12日週六18時至18時45分、週三17時至17時45分(42集) 106年1月4日至4月19日週六17時至17時45分、同年4月26日至5月10日週三17時15分至18時、同年5月13日至10月21日週六18時至18時45分、週三17時15分至18時、同年10月28日至11月5日週六18時至18時45分、週日17時至17時45分、同年11月12日至12月31日週日17時至17時45分(45集) 107年1月7日至3月25日週日17至18時、24至1時、4至5時、同年4月15日至7月1日週日17至18時、24至1時、3至4時、同年4月20日至6月1日週五2時30分至3時15分、3時15分至4時、同年6月8日至6月29日週五21時至21時45分(30集) 4 YOYO奇幻星球大冒險 104年4月2日21至22時、同年4月3日11至12時、同年4月6日21至22時(1集) 105年4月5日11至12時、21至22時(1集) 106年2月12日17至18時、2月13日1至2時(1集) 5 科學偵探團 104年4月11日至5月16日週六16時30分至17時、同年5月24日至7月12日週日16時至16時30分(13集) 106年5月21日至6月25日週日17時30分至18時、同年7月2日至8月13日週日17時至17時30分、同年11月28日至12月13日週一至五14時30分至15時(13集) 6 i運動 104年5月8日至5月22日週五21時至21時15分、週六15時45分至16時、同年5月24日至7月5日週日15時45分至16時、週五21時至21時15分(18集) 105年12月26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六6時30分至7時(12集) 106年1月1日至1月14日週一至日6時30分至7時、同年5月18日至6月8日週一至日6時至6時30分、同年9月10日至10月5日週一至日6時30分至6時45分、同年10月6日至10月14日6時30分至7時(44集) 7 YOYO嘻遊記 104年5月8日至8月2日週五21時至21時30分、週日8時至8時30分、同年11月6日至12月26日週五21時至21時30分、週六11時至11時30分(21集) 105年1月8日至1月30日週五21時至21時30分、週六11時至11時30分、同年2月6日週六13時30分至14時30分、同年3月1日至4月20日週一至日6時至6時30分、同年5月6日至7月29日週五21時至21時30分、週六11時至11時30分、同年9月5日至9月30日週一至五6時30分至7時、同年10月3日至11月27日週一至日6時30分至7時(105集) 106年1月6日至1月21日週五21時至21時30分、週六11時至11時30分、同年5月2日至7月4日週一至日6時30分至7時、同年4月21日至7月14日週五21時至21時30分、週六17時至17時30分、同年8月7日至11月8日週一至五15時至15時30分、同年10月14日至12月30日週五21時至21時30分、週六17時至17時30分(89集) 107年1月6日17時至17時30分、12時至12時30分、3時30分至4時、同年2月22日至5月22日週一至日6時30分至7時、同年4月9日至6月29日週一至四14時30分至15時(90集) 8 好好玩自然 104年8月7日至10月31日週五21時至21時30分、週六11時至11時30分(13集) 105年7月30日至10月28日週六11時至11時30分、週五21時至21時30分、同年11月28日至12月23日週一至日6時30分至7時(26集) 106年2月7日至4月18日週二17時至17時30分、同年6月9日至7月4日週一至日6時至6時30分、同年7月15日至10月13日週五21時至21時30分、週六17時至17時30分、同年10月15日至11月22日週一至日6時30分至7時(39集) 107年1月14日至2月21日週一至日6時30分至7時、2時至2時30分、同年2月21日至4月3日週一至五14時30分至15時、同年6月25日至6月30日15時至15時30分(39集) 9 漢字說故事 104年9月7日至10月29日週一至五20時25分至20時30分(30集) 105年3月7日至4月5日週一至五20時55分至21時、同年4月6日至5月13日週一至五12時55分至13時、週一至四20時55分至21時、同年5月16日至5月26日週一至四21時55分至22時、同年5月30日至6月23日週一至四22時25分至22時30分(100集) 106年7月12日至8月16日週一至五15時30分至15時45分、 同年9月10日至10月5日週一至日6時55分至7時(78集) 107年1月16日至2月28日週一至日6時25分至6時30分、1時55分至2時(63集) 10 原來如此 104年9月23日至10月25日週三20時55分至21時、週六日11時55分至12時、同年10月26日至12月27日週一至四20時50分至21時、週六日11時55分至12時(52集) 105年4月4日至5月16日週一二20時至20時30分(13集) 106年2月9日至4月20日週四17時至17時30分、同年11月9日至11月27日週一至五14時30分至15時(12集) 107年1月29日至2月8日週一至四24時至24時30分、同年2月21日至3月22日週一至四23時30分至24時(13集) 11 YOYO童話世界 104年10月19日至11月23日週一至四21時45分至22時、同年11月24日至12月30日週一至四14時15分至14時30分、21時45分至22時(44集) 105年1月5日至1月15日週一至五14時15分至14時30分、週一至四21時45分至22時、同年1月18日至1月28日21時45分至22時(18集) 106年4月17日至7月11日週一至五15時30分至16時、同年12月15日至12月29日週一至五14時30分至15時(60集) 107年1月2日至1月26日週一至五14時30分至15時(38集) 12 Y0Y0小狀元 104年11月24日至12月29日週一至五14時30分至15時(26集) 105年9月12日至10月7日週一至日6時至6時30分(26集) 106年8月15日至9月9日週一至日6時30分至7時、同年12月2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6時至6時30分(26集) 107年1月1日至1月15日週一至日6時至6時30分、1時30分至2時(26集) 13 大頭小狀元 104年12月30日至12月31日週三四14時30分至15時(2集) 105年8月2日至9月11日週一至日6時至6時30日(41集) 106年7月5日至8月14日週一至日6時30分至7時、同年11月10日至12月20日週一至日6時至6時30分(41集) 107年1月16日至4月2日週一至四23時至23時30分、同年5月23日至6月30日週一至日6時30分至7時(41集) 14 Y0Y0寶貝猴塞雷 105年2月9日13時30分至14時、同年2月12日17時至17時30分(1集) 15 萌學圜-磐古大搜密⑴ 105年5月20日至5月21日週五19時至19時15分、週六11時30分至11時45分(1集) 16 萌學圜6復活之戰⑴ 105年5月21日至7月24日週六日20至21時(20集) 17 跟著食物去旅行 106年1月15日至1月29日週日22時30分至23時、同年2月6日至4月17日週一17時至17時30分、週日22時30分至23時(13集) 18 童話故事箱 106年1月3日至4月5日週一至日2時30分至3時(172集) 19 博物館探險趣 106年1月3日至2月19日週一至日3時至3時30分(23集) 20 爹地媽咪Take it easy 106年1月3日至2月16日週一至日3時30分至4時(23集) 21 彩虹的約定 106年2月4日至4月8日週六2時至2時30分、同年4月15日至4月29日週六1時30分至2時(13集) 107年1月1日至1月26日週一至日2時30分至3時(13集) 22 黑蕉FUN輕鬆 106年4月9日至5月14日週一至日6時至6時30分(13集) 23 魔法ABC 106年7月12日至8月16日週一至五15時30分至15時40分、同年9月10日至10月5日週一至日6時45分至6時55分(52集) 107年1月16日至2月28日週一至日6時15分至6時25分、1時45分至1時55分(36集) 24 YOYO跳跳堂 106年4月23日至5月14日週日18時30分至17時、同年5月21日至6月25日週日17時至17時30分(10集) 25 就是要PLAY 106年5月19日至8月13日、9月15日至12月10日週五17時至17時30分、週日10時至10時30分(26集) 107年1月13日至2月3日週六17時至17時30分、12時至12時30分、3時30分至4時、同年2月10日17時至17時30分、11時30分至12時、3時30分至4時、同年2月23日至4月7日週六17時至17時30分、11時30分至12時、3時至3時30分、同年4月7日至5月20日週一至五12時45分至13時15分、3時30分至4時、週六13時30分至14時、同年4月7日至4月15日週一至四23時30分至24時、同年4月16日至5月20日週一至四22時30分至23時、同年4月30日至5月20日週一至五1時30分至2時、同年5月20日至6月10日週一至五12時45分至13時15分、週一至四22時30分至23時、3時30分至4時、週一至五1時30分至2時、週六13時30分至14時、同年6月15日至6月30日週五17時至17時30分、1時至1時30分、週日9時至9時30分、23時30分至24時、1時30分至2時、4時30分至5時(29集) 26 媽媽咪呀 106年2月5日至2月16日週一至日3時30分至4時(12集) 27 萌學園之萌騎士傳奇⑴ 106年2月19日至5月14日週日17時至18時、週一1時至2時(13集) 28 萌學園2聖戰再起⑴ 106年6月25日至7月16日週日21時至22時、同年7月23日至9月17日週日23時至24時(13集) 29 音樂爆米花 106年2月20日至3月30日週日3時至3時30分(39集) 30 SOS&M大樂隊 107年3月16日至6月10日週五 17時至17時30分、1時至1時30分、週日10時至10時30分、23時30分至24時、4時30分至5時、同年6月11日至6月21日週一至五12時45分至13時15分、1時30分至2時、3時30分至4時、週六13時30分至14時、23時30分至24時、4時30分至5時、週一至四22時30分至23時(13集) 附表3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超級小英雄 104年1月4日至1月11日週日10時至11時(共2集) 2 請你跟我這樣過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四20時至21時(共209集) 105年1月4日至12月29日週一至四20時至21時(共203集) 106年1月2日至1月26日週一至四20時至21時(共16集) 3 私房話老實說 104年1月1日至5月21日週一至四21時至22時30分(共81集)、同年5月25日至9月30日週一至四21時至22時(共71集) 4 2分之一強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四22時30分至24時(共225集) 105年1月1日至8月11日週一至五23至24時(共159集) 5 超級寳貝秀 104年2月15日至3月29日週日8至9時(共7集) 6 太太狠犀利 106年12月25日至12月28日週一至四11至12時(共4集) 107年1月1日至1月11日週一至四11至12時(共8集)、同年1月15日至4月11日週一至四17至18時(共44集) 7 媽媽好神之俗女家務事 106年3月13日至12月28日週一至四20至21時(共168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一至四20至21時(共101集) 附表4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來自星星的事 107年6月5日22至23時 2 風水有關係 107年5月12日15至16時 3 超級夥伴 107年6月12日15至17時 4 愛我請回頭 105年4月3日21時至23時15分 5 嫉妒的化身 107年6月18日18至19時 6 緯來體育新聞 104年1月至107年6月每日21時30分至22時30分 附表5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年代早報 107年2月1日7時 2 別讓身體不開心#274 107年2月1日12時 附表6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豬哥壹級棒#59 106年8月4日15時 2 壹早報 107年2月3日7時 3 台灣壹百種味道#30 106年3月30日21時30分 附表7-1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康熙來了 104年每週一至五19至20時(260集) 105年7月23日每週一至五23時30分至1時(260集) 106年每週一至五19至20時(260集) 2 無敵遊戲王 104年每週一至五5至6時(260集) 3 冰冰好料理 104年每週一至五17至18時(260集) 105年12月5日每週一至五5至6時(195集) 4 SS小燕之夜 104年每週一至五24至1時(260集) 105年1月4日每週一至五1至2時(260集) 106年1月2日每週一至五21至22時(260集) 5 真的!了不起 104年每週一至三14至15時(101集) 105年5月16日每週一至六4至5時(101集) 6 真的不一樣 104年每週四至五14至15時(74集) 105年1月4日每週一至六4至5時(74集) 7 大學生了沒 104年每週一至五13至14時(260集) 105年1月11日每週一至五6至7時(260集) 8 笑林練舞功 104年每週六2時30分至3時(54集) 9 背包踐客 104年1月11日每週日20至21時(52集) 105年每週日20至21時(52集) 10 麻辣同學會 104年3月16日每週一至四23至24時(104集) 105年5月10日週二至六2至3時(104集) 11 台灣味道 104年4月5日每週日18至19時(13集) 105年4月31日每週日17至18時(13集) 106年每週六17時30分至18時、每周日20時30分至21時(13集) 107年每週六、日23時30分至24時(1集) 12 尋物少女 104年4月4日23時至24時30分(1集) 13 雅典納轟趴 104年11月14日每週六日24至1時(44集) 105年每週六日24至1時(44集) 14 黃金300秒 105年10月3日每週一至五4至5時(65集) 15 穿越康熙 105年2月15日每週一至五23至24時(253集) 16 小明星大跟班 105年1月16日每週二至五14至15時(260集) 106年每週一至五19至20時(260集) 107年每週一至五19至20時(260集) 17 寵物大聯萌 105年3月27每週日20至21時(52集) 18 費玉清的清音樂 105年5月11日起每週一至五9至10時(170集) 19 美好年代 105年7月12日每週一至五20至21時(66集) 20 就是娛樂 105年9月5日每週一至五19至20時(120集) 21 非常異視界 105年9月26日每週一至五23至24時(195集) 106年每週一至五23至24時(195集) 107年每週一至五15至16時(195集) 22 多桑の純萃年代 105年10月12日每週一至五21至22時(55集) 23 天天樂財神 106年4月10日每週一至五20至21時(195集) 107年每週一至五20至21時(195集) 24 麻辣天后傳 106年2月13日起每週一至五22至23時(260集) 107年4月6日起每週一至五2至3時(260集) 25 名模星任務 106年5月13日起每週六22至24時(13集) 26 真的?假的? 106年6月26日起每週一至五23至24時(65集) 27 碰碰發財星 106年11月13日起每週一至五23至24時(40集) 28 18歲不睡 107年1月8日起每週一至五23至24時(70集) 附表7-2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步步驚情 104年(39集) 2 當婆婆遇上媽 104年(30集) 3 少年四大名捕 104至107年(44集) 4 「爸爸去哪兒」第二季 104、105、107年(16集) 5 來自未來的史密特 105年(13集) 6 「隱藏的歌手」第二季 105、107年(10集) 7 「蒙面歌王」第一季 105、107年(11集) 8 隱藏的歌手 105、107年(11集) 9 幻城 106年(62集) 10 犀利仁師 106、107年(45集) 附表7-3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康熙來了 104年每週一至五22至23時(260集) 105年每週一至五22至23時(260集) 2 真的不一樣 104年每週四至五19至20時(74集) 3 SS小燕之夜 104年每週一至五21至22時(260集) 105年每週一至五21至22時(260集) 106年每週一至五21至22時(260集) 4 大學生了沒 104年每週一至五23至24時(260集) 105年每週一至五23至24時(260集) 5 全民大笑花 104年每週一2時30分至3時、週六3時30分至4時、7時30分至8時(39集) 6 笑林練舞功 104年每週六日6至7時(116集) 105年每週六日6至7時(54集) 7 寵物小確幸 104年每週六19時至19時30分(36集) 8 真的!了不起 104年每週一至三19至20時(101集) 9 背包踐客 104年每週六17至18時(52集) 105年每週六17至18時(52集) 10 麻辣同學會 104年3月24日起每週二至五19至20時(104集) 105年每週二至五19至20時(104集) 11 台灣味道 104年3月29日起每週日7至8時(13集) 105年4月9日起每週六8至9時(13集) 106年每週六8至9時(13集) 107年每週六8至9時(13集) 12 Kiss Hotel 104年5月3日起每週日17至18時(13集) 13 雅典納轟趴 104年11月14日週六22至24時、同年11月20日起每週五、六22至23時(44集) 105年每週六22至23時(44集) 14 穿越康熙 105年每週五12至14時(253集) 106年每週五12至14時(253集) 15 關西就醬玩 105年1月10日起每週日10至11時(10集) 16 超強17練習生 105年3月27日起每週日22至23時(13集) 17 寵物大聯萌 105年4月2日起每週六6至7時(52集) 106年每週六6至7時(52集) 18 小明星大跟班 105年1月25日起每週一至四22至23時(260集) 106年每週一至四22至23時(260集) 107年每週一至四22至23時(260集) 19 18歲不睡 105年9月19日起每週一至五23至24時(70集) 106年每週一至四23至24時(70集) 20 多桑の純萃年代 105年10月13日起每週一至五17至18時(55集) 21 讓愛飛揚 105年12月28日起每週一至五21至22時(40集) 106年每週一至五21至22時(40集) 22 麻辣天后傳 106年每週一至五23至24時(260集) 107年每週一至五23至24時(260集) 23 天天樂財神 106年4月20日起每週一至五15至16時(260集) 24 金牌大健諜 106年10月23日起每週一至四21至22時(260集) 107年每週一至四21至22時(260集) 25 驚奇4超人 106年4月30日起每週日19至20時(39集) 107年每週日19至20時(39集) 26 美好年代 106年7月13日起每週一至五18至19時(66集) 27 這些年那些事 106年3月28日起每週一至五21至22時(40集) 28 名模星任務 106年4月30日每週日20至22時(13集) 29 金鐘劇 阿青回家了 107年3月31日23至1時(1集) 附表7-4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步步驚情 104年(39集) 2 當婆婆遇上媽 104年(30集) 3 少年四大名捕 104年(44集) 4 「爸爸去哪兒」第二季 104、105、107年(16集) 5 來自未來的史密特 105年(13集) 6 長在麵包樹上的女人 105年(36集) 7 「隱藏的歌手」第二季 105、106年(10集) 8 「蒙面歌王」第一季 105、106、107年(11集) 9 隱藏的歌手 105、106年(11集) 10 幻城 105、106年(62集) 11 我們17歲 106、107年(13集) 附表7-5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中天晨間新聞 104年週一至日6至8時 105年週一至日6至8時 106年週一至日6至8時 107年週一至日6至8時 2 中天新聞 104年週一至日9至12時、14至15時、16至17時 105年週一至日9至12時、14至15時、16至17時 106年週一至日9至12時、14至15時、16至17時 107年週一至日9至12時、14至15時、16至17時 3 中天新聞+開放新中國 104年週六日9至10時 105年週六日9至10時 106年週六日9至10時 107年週六日9至10時 4 中天午間新聞 104年週一至日12至13時 105年週一至日12至13時 106年週一至日12至13時 107年週一至日12至13時 5 中天晚間新聞 104年週一至日18至19時 105年週一至日18至19時 106年週一至日18至19時 107年週一至日18至19時 6 神秘52區 104年週六20至21時 105年週六20至21時 106年週六20至21時 107年週六20至21時 7 台灣大捜索 104年週六21至22時 105年週六21至22時 106年週六21至22時 107年週六21至22時 8 中天的夢想驛站 104年週六10至11時 105年週六10至11時 106年週六10至11時 9 文茜的世界財經週報 104年週日22至23時 105年週日22至23時 106年週日22至23時 107年週日22至23時 10 文茜世界週報 104年每週六22至23時、週日21至22時 105年每週六22至23時、週日21至22時 106年每週六22至23時、週日21至22時 107年每週六22至23時、週日21至22時 11 台灣顧問團 104年週一至五15至16時 12 新聞八點通 104年週一至五20至21時 13 新聞龍捲風 104年週一至五21至23時 14 中天全球現場 104年週一至日23時至23時30分 15 名人床頭書 104年週五3時30分至24時 16 中天夜線新聞 104年週一至日24至1時 17 52大咖司showtime 104年週日20至21時 18 鋼鐵特訓班 104年週日20至21時 19 21台灣產業趨勢報告 104年週日20至21時 20 中天調查報告 104年週六14至15時 21 網路酸辣湯 104年週二至五5時至5時30分 22 抗戰-和平 榮耀 勝利70 104年9月1日至9月3日23至24時 23 新聞深喉嚨 104年8月31日起每週一至五19時30分至21時 24 馬習會特別報導(精華版) 104年11月8日10至11時 25 馬習會兩岸新局特別報導 104年11月7日14至18時、20至24時 26 中天青年論壇 104年週一24至2時 27 2016大選總統辯論會特別報導 105年1月2日11時至17時30分 28 新聞深喉嚨蔡英文就職特別報導 105年5月20日21時至21時30分 29 新聞大審判 105年5月22日起每週日20至21時、同年7月17日起每週日23至24時 30 大政治大爆卦 105年7月2日起每週六14至16時、同年7月25日起每週一至五14至15時 106年週一至五14至15時 107年週一至五14至15時 31 夜問打權 105年7月14日起每週一至五23時10分至24時 106年週一至五23時10分至24時 107年週一至五23時10分至24時 32 告訴爸媽我愛你 105年8月16日起每週六13至14時 33 駐星代表酒駕特報 105年8月7日20至21時 34 G20大國爭霸戰特報 105年9月4日10至11時 35 大政治大爆卦---軍公教遊行特報 105年9月3日14至16時 36 新聞龍捲風---軍公教遊行特報 105年9月3日16至17時 37 新聞深喉嚨-烽火9月 民怨燎原特報 105年9月3日19時30分至21時 38 大國武器大觀 105年9月4日每周日20至21時 106年每周日20至21時 107年每周日20至21時 39 烽火九月拚生計特別報導 105年9月10日14至15時 40 912倒數觀光慘業怎救特別報導 105年9月11日14至15時 41 馬勒卡襲北台特報 105年9月17日23至1時 42 大政治大爆卦-居住正義925重返凱道特報 105年9月25日14至17時 43 米其林大發現 105年10月2日起每週日13至14時 106年每週日13至14時 44 就是狂 突破薪酸時代 105年10月1日起每週六13至14時 45 第二屆唐獎頒獎典禮 105年10月1日15至16時 46 雙十倒數 那一年我們的國慶特別報導 105年10月9日14至15時 47 2016世界的唐獎1(法學獎) 105年11月5日15至16時 48 2016世界的唐獎2(漢學獎) 105年11月6日15至16時 49 2016世界的唐獎3(生技醫藥獎) 105年11月12日15至16時 50 2016世界的唐獎4(永線發展獎) 105年11月13日15至16時 51 狂人 素人 新總統--川普進白宮特報 105年11月12日16至17時 52 南韓閨蜜之亂--百萬人倒朴特報 105年11月13日16至17時 53 美國總統大選開票特別報導 105年11月9日10至12時 54 反核食全台大串連特報 105年12月4日9至11時 55 反核食大包圍特報 105年12月25日9至10時、14至15時 56 我們一起挺過的2016-中天新聞空拍全紀錄 105年12月31日9至10時 57 2016跨年搶先嗨 105年12月31日20至22時 58 2016跨年2017迎曙光 105年12月31日23至1時 59 新年大卡司 106年1月1日10至11時 60 中天的夢想驛站(104105106) 106年週六10至11時 61 狂人總統 翻轉世界 川普就職特別報導 106年1月20日24至2時 62 兩岸迎金雞1 106年1月28日10至11時 63 兩岸迎金雞2 106年1月29日10至11時 64 迎金雞除夕搶先報 106年1月27日10至11時 65 金雞大爆卦1(2017大預言) 106年1月27日14至15時 66 金雞大爆卦2 (秘境TO台灣) 106年1月27日15至16時 67 金雞大爆卦3(娛樂之王) 106年1月28日14至15時 68 金雞大爆卦4(黃金新大圏 106年1月28日15至16時 69 金雞大爆卦5(美聲大捜奇) 106年1月29日14至15時 70 金雞大爆卦6(就是狂突破薪酸時代(精華1) 106年1月29日15至16時 71 迎金雞除夕特報 106年1月27日20至21時 72 迎金雞小年夜搶先報 106年1月26日16至17時 73 週末大爆卦 106年2月25日起每週六日14至15時 74 國民黨主席選舉電視辯論會 106年5月20日19時30分至21時40分 75 黨魁6搶2二部曲/64再戰特報 106年5月20日20至21時 76 007特務陪你過端午 106年5月27日10至11時 77 完父願!紐約秀精選 106年5月28日10至11時 78 巨星旋風特報 106年5月28日23至24時 79 新聞深喉嚨柯P專訪 106年6月10日15時45分至17時30分 80 追墜機意外齊柏林罹難 106年6月10日20至21時 81 慟永遠的看見台灣英雄向齊 106年6月10日21至22時 82 金曲獎特別報導 106年6月24日16至17時、23至24時 83 華人普立茲超級星光大道決賽 106年7月22日24至2時 84 金鐘大搜索 106年9月30日16至17時 85 跨年搶先嗨特報 106年12月31日16至18時 86 2018瘋跨年 全球嗨翻天 106年12月31日23至1時 87 總統美食翻轉舌尖 107年2月16日5至6時 88 嚴選便當翻轉舌尖 107年2月17日5至6時 89 金狗大爆卦尖 107年2月16日、2月17日5至6時 90 天籟金嗓讚 107年2月18日6至7時 91 名人美食翻轉舌尖 107年2月17日9至10時 92 人體實驗室翻轉健康 107年2月18日9至10時 93 主播3600變一路發 107年2月15日至2月17日10至11時 94 金曲唱旺gogo過好年 107年2月15日至2月16日20至22時 95 金曲唱旺 107年4月7日起每周六日13至14時 96 107年國民黨台北市長初選辯論會 107年4月21日14至17時 97 兩韓同根同源"正在"休戰棄核 特報 107年4月28日13至14時 98 安可點播讚 106年5月26日起每周六13至14時 99 狂人聚星 川金拼和平特報 107年6月10日13至14時、16至17時、20至21 100 深喉嚨之眼 107年6月24日23至24時 101 文大宿舍案 侯友宜630 火線反撃特報 107年6月30日16至17時 附表8-1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綜藝大集合 104年1月至107年6月 2 台灣演藝 同上 3 嫁妝 同上 4 消費高手 同上 5 明日之星 SUPER STAR 同上 6 愛妮雅舞力全開 同上 7 Yes Sir新兵日記 同上 8 Go Go Taiwan 同上 9 民視七點晨間新聞 同上 10 元氣加油站 同上 11 健康高手一起GO 同上 12 豪宅旗艦王 同上 13 民視無線午間新聞 同上 14 美鳳有約 同上 15 廉政英雄 同上 16 活力天天樂 同上 17 世間路 同上 18 民視無線晚間新聞 同上 19 豬哥會社 同上 20 仙狐奇緣 同上 21 三星報喜 同上 22 快樂故事屋 同上 23 快樂孩子王 同上 24 快樂來運動 同上 25 點心趴趴Go 同上 26 Go Go 捷運 同上 附表8-2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民視午間新聞 104年1月至107年6月 2 豪宅旗艦王 同上 3 大家講看嘜 同上 4 台灣演義 同上 5 新聞觀測站 同上 6 民視異言堂 同上 7 挑戰新聞 同上 8 民視晚間新聞 同上 9 民視全球新聞 同上 10 民視英語新聞 同上 11 民視體育新聞 同上 12 政經看民視 同上 13 台灣最前線 同上 附表9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健康N0.1 105年4月至107年6月 2 同學!搞什麼鬼 106年7月至107年6月 3 終極三國 104年1月1日至107年2月20日 4 娛樂百分百 104年1月1日至107年6月21日 附表10-1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型男大主廚 106年12月16日起至107年3月15日每週一至五19至20時 2 喜歡一個人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間 3 綜藝大熱門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間 附表10-2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整點新聞 104年1月1日至107年6月21日 2 54 新觀點 104年1月1日至107年6月21日 3 三立新聞網 104年1月1日至107年6月21日 4 台灣大頭條 104年1月1日至107年6月21日 5 正午新聞 104年1月1日至107年6月21日 6 全球 online 104年1月1日至106年8月6日 7 早安新鮮聞 104年1月1日至107年6月21日 8 探索新世界 104年1月1日至104年10月10日 9 台灣亮起來 104年1月3日至107年6月21日 10 消失的國界 104年1月3日至107年6月21日 11 超心理X檔案 104年1月3日至104年5月10日 12 翻轉台灣 104年4月3日至104年4月6日 13 移動 360 104年5月1日至106年5月30日 14 超時空X檔案 104年6月28日至105年1月15日 15 新聞深一度 105年2月8日至106年2月26日 16 三立調查報告 105年3月27日至107年6月3日 17 2018 瘋跨年 106年12月31日 18 雲端秘檔 106年4月2日至107年6月10日 19 新聞夜現場 106年5月24日至107年6月17日 20 i NEWS 104年1月1日至107年6月21日 21 新台灣加油 104年1月1日至107年6月21日 22 前進新台灣 104年1月1日至107年6月21日 23 夜市歌后工人女兒出頭天特別報導 104年1月1日至104年8月9日 24 金曲美聲經典重現特別報導 104年1月2日至107年6月18日 25 整點新聞網 104年1月3日至107年6月17日 26 驚爆新聞線 104年1月3日至107年6月17日 27 國會大擂台 104年12月12日至105年1月3日 28 嗨翻 2016 104年12月31日 29 新春飛羊特別報導 104年2月18日 30 文創 LIFE 104年3月29日至106年5月29日 31 新聞8點檔 104年5月1日至107年6月21日 32 三立整點新聞 104年5月2日至107年6月18日 33 爭鋒天下 104年8月9日至105年1月16日 34 大決戰2016台灣新局 105年1月16日 35 女總統台灣新政 105年1月23日至105年5月8日 36 2017愛你一起/愛你一起 NEW—下 105年12月31日至105年12月31日 37 天崩地裂啟示錄 105年2月21日至105年4月4日 38 糧食危機 揭開基改的秘密 105年2月6日至105年10月16日 39 54正義聯盟 105年2月9日至105年3月19日 40 展翅的生命力 105年2月9日 41 鋼鐵最前線 105年7月23日至107年4月6日 42 血玫瑰烽火敘利亞 105年7月31日至105年12月26日 43 93遊行特別報導 105年9月3日 44 前瞻大未來 106年10月1日至107年5月27日 45 A咖加映場 106年10月22日至107年4月15日 46 HERO@TAIWAN 106年2月1日至106年2月1日 47 東西南北你是哪裡人 107年1月1日至107年2月15日 48 北韓金權神話 107年2月15日至107年2月20日 49 CARS 極限飆速 107年2月16日至107年2月19日 50 東西南北 呷四方 107年2月17日至107年4月8日 51 寶島神很大 107年2月18日至107年2月18日 52 網蒐大視界特別報導 107年4月1日至107年6月18日 53 兩韓终戰揭密-金正恩恩仇錄 107年4月28日 54 重案追緝令 107年4月29日至107年6月17日 附表10-3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整點新聞 104年1月1日至107年4月6日 2 54新觀點 104年2月18日至107年6月21日 3 三立新聞網 104年2月18日至104年2月23日 4 台灣大頭條 104年2月18日至107年5月6日 5 正午新聞 104年2月18日至107年6月21日 6 全球online 104年2月23日至106年8月13日 7 早安新鮮聞 104年1月1日至107年6月21日 8 探索新世界 104年2月18日至104年4月6日 9 台灣亮起來 104年1月1日至107年6月21日 10 消失的國界 104年1月1日至107年6月21日 11 超心理X檔案 104年1月1日至104年5月10日 12 翻轉台灣 104年4月3日至107年4月6日 13 移動360 105年5月7日至106年7月15日 14 超時空X檔案 104年7月10日至105年2月7日 15 新聞深一度 105年2月27日至107年6月21日 16 三立調查報告 105年8月14日至106年7月9日 17 2018瘋跨年 106年12月31日 18 雲端秘檔 106年5月1日至107年6月21日 19 新聞夜現場 106年8月28日至107年6月17日 20 360大世界 104年1月2日至107年6月21日 21 三立晚間新聞 104年1月1日至104年5月1日 22 金曲美聲經典重現 104年1月1日至107年6月8日 23 食尚生活家 104年1月1日至104年10月30日 24 財經大頭條 104年1月1日至106年5月19日 25 富郁向錢衝 104年1月1日至104年12月13日 26 聰明過生活 104年1月1日至107年6月16日 27 走唱人生傳奇 104年1月17日至104年6月3日 28 股市群英會 104年1月19日至105年9月2日 29 生活鑫鮮事 104年1月24日至106年7月30日 30 台灣好所在 104年1月3日至104年6月28日 31 財經新聞網 104年1月3日至104年5月3日 32 養生我知道 104年1月4日至104年4月19日 33 8點向錢衝 104年1月5日至106年5月19日 34 三立全球財經 104年1月5日至104年5月4日 35 三立財經夜線 104年1月5日至105年8月31日 36 大勝先機 104年1月5日至105年12月30日 37 台股鑫攻略 104年1月5日至105年12月30日 38 股海大贏家 104年1月5日至105年12月30日 39 時間密碼 104年1月5日至104年4月16日 40 深潛戰略 104年1月5日至104年3月27日 41 期海論壇 104年1月5日至105年12月30日 42 華爾街大師 104年1月5日至105年12月30日 43 超級大贏家 104年1月5日至105年12月30日 44 錢滾錢 104年1月5日至106年5月19日 45 88樂活趣 104年11月21日至106年1月8日 46 關鍵下一秒 104年4月15日至104年12月31日 47 88健康有方 104年5月11日至106年11月10日 48 88理財有方 104年5月4日至106年5月5日 49 未來事件簿 104年7月1日至106年6月30日 50 玩客瘋高雄 104年9月27日至104年12月13日 51 i運動大熱門 104年9月5日 52 i NEWS 105年1月3日至106年6月29日 53 恐怖聖戰 揭密伊斯蘭國 105年1月9日至105年1月10日 54 糧食危機-揭開基改的秘密 105年2月27日至106年1月31日 55 SHOW新台灣之光 105年2月29日至105年4月2日 56 台灣大未來 105年6月9日至105年6月10日 57 快樂向前行 105年9月1日至105年12月30日 58 國會風雲 106年1月22日至107年6月21日 59 最正晚報 106年1月22日至107年6月21日 60 最政新聞 106年1月22日至107年6月21日 61 鄭知道了 106年1月22日至107年6月21日 62 錢進大頭條 106年1月22日至107年6月21日 63 迎接狂世代特別報導 106年1月27日 64 金曲跨年精華 106年1月30日至106年1月31日 65 天王King之路 106年1月6日至107年1月13日 66 THE BIG MAN強人時代 106年11月4日至106年11月11日 67 iNEWS 大世界 106年5月8日至107年6月21日 68 iNEWS 夜報 106年6月26日至107年1月19日 69 iNEWS 晚報 106年6月26日至107年1月19日 70 iNEWS 午報 106年6月27日至106年6月29日 71 iNEWS 早報 106年6月27日至106年6月29日 72 iNEWS 新聞/整點新聞 106年6月26日至107年6月17日 73 薪動大未來 106年7月29日至107年6月20日 74 istar 全球星勢力 106年9月23日至107年6月15日 附表11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6點晨間新聞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一至五6至7時 2 Morning Call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一至五7至9時 3 非凡最前線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一至五9至10時 4 最前線報告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一至五10至11時 5 最前線直撃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一至五11至12時 6 正午最前線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一至五12至13時 7 最前線新聞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一至五13至14時 8 2點整點新聞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一至五14至15時 9 3點整點新聞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一至五15至16時 10 4點整點新聞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一至五16至17時 11 5點整點新聞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一至五17至18時 12 6點晚間新聞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一至五18至19時 13 7點晚間新聞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一至五19至20時 14 財經八點檔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一至五20至21時 15 錢線百分百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一至五21時至23時30分 16 夜線新聞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一至五23時30分至24時 17 深夜新聞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一至五24時至24時30分 18 非凡正午新聞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六日12至13時 19 新聞特攻隊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六11至12時 20 360行向前衝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六20至21時 21 美食按個讚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六23至24時 22 新聞Talk Show 106年4月至107年6月週六22至23時 23 非凡大探索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日20至21時 24 台灣真善美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日21至22時 25 News 金探號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六日22至23時 附表乙 一、104年2月至107年6月(5個機房)總費用 時間 各項費用 總費用 證據出處 網路MOD 月費 電費 有線電視網路費用(一季) 其他 104年2月 52403 54695.16 1.更換兩顆硬盤1950*2=3900、 2.高雄主機運費800。 合計:3900+800=4700 111798.16 本院更一帳冊資料卷第9頁 104年3月 52403 54695.16 107098.16 同卷第11頁 104年4月 52403 54695.16 63600 170698.16 同卷第13頁 104年5月 52403 56900.376 新增採集需添加設備 1.7孔延長線700*5  =3500、 2.5PORT HUB800*5  =4000、 3.網路線2米150*20  =3000、 4.hdmi線150*5=750、 5.無線數位電視接收機*1=1990、 6.數位天線*1=600。 合計:3500+4000+3000 +750+1990+600=13840 123143.376 同卷第15頁 104年6月 52403 56900.376 1.散熱膏*1=450、 2.年費多收50人民幣  =250台幣。 合計:450+250=700 110003.376 同卷第17頁 104年7月 52403 56900.376 63600 172903.376 同卷第19頁 104年8月 52403 56900.376 網路卡*1=700、 110003.376 同卷第21頁 104年9月 52403 56900.376 1.網路卡*1=700、 2.運費324。 合計:700+324=1024 110327.376 同卷第23頁 104年10月 52403 57205.044 65700 1.有線電視安裝費用:一路安裝費用1500、 2.有線電視分機費用:一路800*2=1600、 3.網路線30米900外接鄰居數位、 4.5PORT HUB 800外接鄰居數位、 5.運費245*2=490。 合計:1500+1600+900+800+490=5290 180598.044 同卷第25頁 104年11月 52403 57205.044 109608.044 同卷第27頁 104年12月 52403 57205.044 109608.044 同卷第29頁 105年1月 52403 57205.044 65700 1.買兩張網卡700*2  =1400、 2.網路線10條150*10  =1500、 3.幫忙轉帳2200。 合計:1400+1500+2200 =5100 180408.044 同卷第31頁 105年2月 52403 57205.044 109608.044 同卷第33頁 105年3月 52603 57205.044 109808.044 同卷第35頁 105年4月 52603 57205.044 65700 175508.044 同卷第37頁 105年5月 52603 57205.044 109808.044 同卷第39頁 105年6月 52603 57205.044 109808.044 同卷第41頁 105年7月 52603 57205.044 65700 175508.044 同卷第43頁 105年8月 52603 57205.044 109808.044 同卷第45頁 105年9月 52603 57205.044 109808.044 同卷第47頁 105年10月 52603 57205.044 65700 175508.044 同卷第49頁 105年11月 52603 57205.044 109808.044 同卷第51頁 105年12月 52603 57205.044 機房遷移衍生費用 1.網路費1100*6=6600、 2.MOD一路一個月月費為(359+200+200=759)*6  =4554、 3.MOD四路加開精選B  200*2=400、 4.場地費一月2500*2  =5000、 5.聯繫費一月1500*2  =3000、 6.主線路費一路500*6  =3000、 7.數位HD一路400*12  =4800、 8.外接鄰居數位500*3  =1500。 合計:6600+4554+400 +5000+3000+3000+4800 +1500=28854 138662.044 同卷第53頁 106年1月 52603 57205.044 65700 175508.044 同卷第55頁 106年2月 52403 57205.044 1.5PORT HUB800*5  =4000、 2.電源線100*5=500、 3.7孔延長線700*5  =3500、 4.網路線2米150*10  =1500。 合計:9500 119108.044 同卷第57頁 106年3月 52403 57205.044 109608.044 同卷第59頁 106年4月 52403 57205.044 65700 175508.044 同卷第61頁 106年5月 52403 57205.044 109608.044 同卷第63頁 106年6月 52403 57205.044 有線電視網路費用一年 新增10組數位線路一條 7200*10=72000 181608.044 同卷第65頁 106年7月 54643 57205.044 65700 177548.044 同卷第67頁 106年8月 54643 58839.612 1.7孔延長線700*8  =5600、 2.網路線*40=6000、 3.5PORT交換機700*3  =2100、 4.訊號加強設備2500*2  =5000 。 合計:5600+6000+2100 +5000=18700 132182.612 同卷第69頁 106年9月 54643 58839.612 113482.612 同卷第71頁 106年10月 54643 58839.612 65700 179182.612 同卷第73頁 106年11月 54643 58839.612 新增一路數位電視線路 7200。 120682.612 同卷第75頁 106年12月 54643 58839.612 113482.612 同卷第77頁 107年1月 54643 58839.612 65700 訊號加強設備 2500*2=5000。 184182.612 同卷第79頁 107年2月 54643 58839.612 113482.612 同卷第81頁 107年3月 54643 58839.612 網路線一箱跟水晶投還有相關工具14870。 128352.612 同卷第83頁 107年4月 52603 61605.432 65700 新增一路數位7200 187108.432 同卷第85頁 107年5月 64503 61605.432 126108.432 同卷第87頁 107年6月 64503 61605.432 有線電視網路費用一年 新增10組數位線路一條 7200*10=72000 198108.432 同卷第89頁 總計:5674692.52,與106年3月至107年6月(新機房)總費用加總之金額為6,321,892元 二、106年3月至107年6月(新機房)總費用 時間 各項費用 總費用 證據出處 網路MOD 月費 電費 有線電視網路費用(一季) 106年3月 12077 12931.464 39600 64608.464 本院更一帳冊資料卷第91頁 106年4月 12077 12931.464 25008.464 同卷第93頁 106年5月 12077 12931.464 25008.464 同卷第95頁 106年6月 12077 12931.464 39600 64608.464 同卷第97頁 106年7月 12437 12931.464 25368.464 同卷第99頁 106年8月 12437 12931.464 25368.464 同卷第101頁 106年9月 12437 12931.464 39600 64968.464 同卷第103頁 106年10月 12437 12931.464 25368.464 同卷第105頁 106年11月 12437 12931.464 25368.464 同卷第107頁 106年12月 12437 12931.464 39600 64968.464 同卷第109頁 107年1月 12437 12931.464 25368.464 同卷第111頁 107年2月 12437 12931.464 25368.464 同卷第113頁 107年3月 12077 12931.464 39600 64608.464 同卷第115頁 107年4月 12077 13926.192 26003.192 同卷第117頁 107年5月 13877 13926.192 27803.192 同卷第119頁 107年6月 13877 13926.192 39600 67403.192 同卷第121頁 總計:647199.608,與104年2月至107年6月(5個機房)總費用加總之金額為6,321,892元 附表丙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1 電腦主機 6臺 2 解碼器 135個 3 路由器 33個 4 強波器 6個 5 電腦螢幕 2個 6 電視機上盒 1臺 7 筆記型電腦 1臺 8 IPHONE廠牌手機(含門號OOOOOOOOOO號SIM卡1張) 1支

2025-02-19

IPCM-112-刑智上更二-2-20250219-3

重上
臺灣高等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上字第748號 上 訴 人 溫淑珍 訴訟代理人 彭國書律師 黃韻宇律師 王詩惠律師 李英豪律師 被 上訴 人 黃春樹 訴訟代理人 林慈發律師 複 代理 人 洪佳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 月7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並減縮上訴聲明,本院於114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雖應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但其聲明之範圍,至第 二審言詞辯論終結時為止,仍得擴張或變更之,此觀民事訴 訟法第二審程序未設與第473條第1項相同之規定即明(最高 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155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上訴人 上訴聲明原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19 0萬2,874元,由上訴人代被上訴人清償門牌號碼為新北市○○ 區○○路0段00號6樓房屋及坐落土地(下稱系爭房地)設定予 訴外人板信商業銀行埔墘分行(下稱板信銀行)最高限額1, 440萬元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已確定之債權額1 ,190萬2,874元,取得板信銀行發給之債務清償證明向地政 機關申請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見本院卷一第17頁)。嗣於 本院審理中減縮上訴聲明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52萬9 ,62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二第72頁),依上說明,應予准 許。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兩造於民國107年12月13日簽立不動產移轉契 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被上訴人應將其所有系爭房地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伊,詎被上訴人拒不依約移轉,伊於108 年初對被上訴人提起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原 法院於108年6月28日以108年度重訴字第107號(下稱第107 號)判決被上訴人應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伊,被上 訴人預見該訴訟結果對其不利,意圖脫產,故意於同年7月2 3日以系爭房地設定系爭抵押權予板信銀行並借款1,200萬元 ,且提起第二審上訴拖延訴訟,嗣經本院以108年度重上字 第692號(下稱第692號)判決駁回其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 111年度台上字第1176號(下稱第1176號)裁定駁回其上訴 確定(下合稱前案確定判決),伊已依前案確定判決將系爭 房地移轉登記於伊名下,惟被上訴人並未塗銷系爭抵押權, 嗣未依約償還上開借款,經板信銀行就被上訴人於原法院10 9年度存字第64號擔保提存事件之提存金取償後,系爭抵押 權所擔保借款債權額尚餘債權本金152萬9,625元及利息,被 上訴人故意設定系爭抵押權之借貸行為,係以背於善良風俗 之方法加損害於伊,使伊受有152萬9,625元本息之損害。縱 認伊對被上訴人之上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已完成 ,伊仍得依民法第197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其所 受利益152萬9,625元本息。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 197條第2項及第213條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伊152萬 9,62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判決(未繫屬本院部分,不予贅述 )。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向板信銀行借款並設定系爭抵押權時,仍 為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人,伊本於所有權人所為之處分,非為 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上訴人。板信銀行就系爭房地 並未實行抵押權,上訴人亦未曾繳納該貸款本息,難認其受 有損害。依上訴人起訴狀所附系爭房地謄本,上訴人至遲於 108年8月15日即知系爭房地已設定系爭抵押權,依民法第18 4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已罹於時效,伊自得拒絕給付。伊 不構成侵權行為,自非損害賠償義務人,亦無不當利益,上 訴人不得依民法第197條第2項規定請求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 減縮為: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㈡被上 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52萬9,62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被上訴人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 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查兩造於107年12月13日簽立系爭契約,約定被上訴人應將 其所有之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上訴人於108 年初就系爭房地對被上訴人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 ,經原法院於108年6月28日以第107號判決被上訴人應將系 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被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經本院以第692號判決、最高法院以第1176號裁定,駁回被 上訴人之上訴確定(即前案確定判決)。被上訴人於108年7 月23日將系爭房地設定最高限額1,440萬元之抵押權予板信 銀行(即系爭抵押權),並向板信銀行借款1,200萬元;上 訴人於111年10月4日持前案確定判決以判決移轉登記為系爭 房地所有權人;板信銀行就系爭房地向原法院聲請拍賣抵押 物,經原法院以113年度司拍字第196號裁定准予拍賣等情, 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一第405頁),並有系爭契約、土 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建物查詢資料、板信銀行11 1年10月24日函文、原法院第107號判決、本院第692號民事 判決、最高法院第1176號裁定、原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96 號裁定在卷可佐(原審卷第15至53頁、第97至114頁、本院 卷一第347至349頁、卷二第57至68頁),堪信為真實。  五、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上開設定系爭抵押權予板信銀行並貸 款之行為,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上訴人 ,致其受有損害,其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 被上訴人賠償152萬9,625元本息;縱認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 求權已時效完成,亦得依民法第197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上 訴人如數返還上開不當得利等語,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 前揭情詞置辯。  ㈠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152 萬9,625元本息部分:  1.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該侵權行為類 型之構成要件,須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為方 法、手段,以達加損害於他人之目的,即行為人對加損害於 他人,須有主觀上之故意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 字第1789號判決意旨參照)。所謂背於善良風俗,係指違反 保護個人法益之法規,或廣泛悖反規律社會生活之根本原理 的公序良俗者而言(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27號民事 判決意旨參照)。又損害賠償之債,以實際上受有損害為成 立要件,倘無損害,即不發生賠償問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 上字第88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復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 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 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 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 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 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 字第129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上訴人應就被上訴人設 定系爭抵押權並向板信銀行借貸之行為,屬故意以背於善良 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上訴人一節,負舉證之責。  2.查系爭房地原係被上訴人所有,兩造於107年12月13日簽訂 系爭契約,約定被上訴人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 人,嗣兩造間就系爭契約之效力發生爭執,上訴人即對被上 訴人向原法院請求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事件,經原法院以第10 7號判決上訴人勝訴,被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於110年 12月15日以第692號判決駁回被上訴人上訴,被上訴人不服 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11年7月21日以第1176號裁定駁回 上訴而確定,上訴人於111年10月4日持前案確定判決以判決 移轉登記為系爭房地所有權人,已如前述,被上訴人係於10 8年7月23日以系爭房地向板信銀行設定系爭抵押權登記並貸 款,斯時上開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尚在本院訴訟審 理中,被上訴人仍為系爭房地所有權人,系爭房地亦未遭假 處分或假扣押,其本於系爭房地所有權人地位,得就系爭房 地為自由使用、受益、處分,是被上訴人以系爭房地向板信 銀行設定系爭抵押權登記並貸款,為其基於所有權能所為之 處分,難謂被上訴人係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上訴 人,亦無從認被上訴人有損害上訴人之侵權行為故意可言。 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經原審函詢板信銀行函復略以 :「旨揭系爭房地於本行最高限額抵押權為新臺幣(以下同 )壹仟肆佰肆拾萬元整;截至112.04.13應繳利息39,460元 、違約金0元;債務尚未到期(到期日112.07.13)。」、「經 查截至112.6.26止,本行抵押權之債權本金為11,890仟元, 利息為12,874元,無違約金。…」,經本院函詢板信銀行函 復略以:「㈠本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66 42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准予收取債務人黃春樹提存於該 院109年存字第64號擔保提存事件之提存擔保金新臺幣1,045 萬元及其利息,於113年10月17日沖償前述執行案款後,債 務人黃春樹新北市○○區○○路0段00號6樓房地抵押權尚餘債權 本金152萬9,625元暨截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㈡本案 借款已全部視為到期並聲請強制執行在案,債務人等應一次 清償積欠本行之所有債務,無每月支付之情形。」,有板信 銀行112年3月22日函文、112年6月28日函文、113年10月18 日函文可參(原審卷第133、155頁、本院卷一第397頁),可 知被上訴人於原審繫屬中仍持續繳納貸款,嗣後於113年2月 14日被上訴人未按期清償,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本院卷一第 325頁板信銀行之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狀),目前雖有152萬 9,625元借款本金尚未清償,惟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系 爭房地尚未經板信銀行以積欠系爭房地貸款為由拍賣,上訴 人亦稱未代被上訴人清償上開抵押權擔保之借款(本院卷二 第73、74頁),亦難認上訴人有何實際損害發生,依上說明 ,本件核與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之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 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侵權行為構成要件有間。是上訴人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52萬9,625 元本息,洵屬無據。  3.本件被上訴人所為並未構成侵權行為,已如前述,被上訴人 抗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2年時效已完成消滅等語,即 無審酌之必要,附此敘明。    ㈡上訴人依民法第197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之152萬 9,625元本息利益部分:  1.按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 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 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民法第197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項 規定旨在表示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有利益時,得發生損 害賠償請求權與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競合。此觀該條立法 意旨載明:「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而受利益,致 被害人蒙受損害時,於因侵權行為之請求權外,更使發生不 當得利之請求權,且此請求權,與因侵權行為之請求權時效 無涉,依然使其能獨立存續」,足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與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係處於獨立併存互相競合之狀態。 故上開規定所謂「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加害人返 還其所受之利益,仍須具備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構成要件。而 民法第179條規定之不當得利,須當事人間財產損益變動, 即一方所受財產上之利益,與他方財產上所生之損害,係由 於無法律上之原因所致者,始能成立;倘受益人基於債權或 物權或其他權源取得利益,即屬有法律上之原因受利益,自 不成立不當得利(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411號判決意 旨參照)。  2.查被上訴人上開設定系爭抵押權予板信銀行並貸款之行為, 並不構成侵權行為,已如前述,且被上訴人既係本於所有權 人地位,設定系爭抵押權予板信銀行並貸款之處分,亦非無 法律上原因,而受有不當得利,是上訴人依民法第197條第2 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152萬9,625元本息,亦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97條第2項 及第213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152萬9,625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非屬正當,不應准許。從而原審就此部分所為上訴 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 ,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賴武志                法 官 王育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 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 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 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2025-02-19

TPHV-112-重上-748-20250219-1

消債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6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高麗婷即髙麗婷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高麗婷即髙麗婷自民國114年2月19日下午5時起 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 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 ,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 、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 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 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 額為133萬5,623元,為清理債務,依消債條例第151條規定 ,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 豐銀行)為前置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聲請人無擔保或無 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亦無依消債條例或破產法之 規定而受刑之宣告。為此,爰依消債條例規定聲請准依更生 程序清理債務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為一般消費者,5年內未從事小規模營業,現積 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 ,聲請人已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永豐銀行為前置協商,協商 未成立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 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金融機構債權 人清冊、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等 件為憑(消債更卷第19至26、29至35、151至161頁),是聲 請人主張其所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 未逾1,200萬元,並曾踐行協商程序而協商不成立等事實, 應堪認定。  ㈡聲請人現積欠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91萬2,846元、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9萬9,605元、華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30萬1,049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 4萬4,818元、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5萬8,449元、台 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萬5,282元、台中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95萬8,005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47萬9,025元、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1萬7,453元、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萬7,992元(消債更卷第85至 90、93至139、177至179、183至185頁),而滙誠第一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則未遵期陳報債權,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 清冊,聲請人應至少積欠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 萬2,000元(消債更卷第25頁),是聲請人債務總額至少有5 31萬6,524元。  ㈢聲請人曾於民國113年10月、11月分別領有台北薇米精品商旅 所給付之薪資1萬3,205元、2萬8,803元,並於113年12月1日 起退保勞工保險,有聲請人所提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明細)、台北薇米精品商旅員工薪資表在卷可佐(消債更 卷第37至38、165、167頁),而自114年1月17日起,僅於友 人所經營之驚炭號熱炒店生意繁忙時前往協助,惟沒有每天 都前往協助,薪資以時薪190元計算(消債更卷第201頁), 然聲請人現年僅49歲餘(消債更卷第149頁),尚未逾法定 退休年齡,且曾於113年11月領有當月2萬8,803元之薪資, 加上基本工資本可一定程度反應一般人勞動能力所得,應有 其參考價值,是堪認聲請人每月至少應可獲取相當於114年1 月1日起基本工資2萬8,590元之薪資收入。又聲請人陳報其 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 機構之補助(消債更卷第146頁),與本院函查之臺南市政 府社會局113年12月23日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12月23 日函、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3年12月26日函內容相符( 消債更卷第79、81、91頁),是聲請人每月收入為2萬8,590 元,應堪認定,並以此金額作為償債能力之計算基礎。  ㈣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 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 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而最近1年臺南市公告之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為1萬5,515元,以1.2倍計算應為1萬8,618元,而 聲請人主張之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萬5,917元【(房租115,00 0元+膳食138,000元+醫療10,000元+交通50,000元+其他通訊 費、雜支69,000元)24個月≒15,9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消債更卷第18頁】,未逾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應屬合理, 且聲請人陳報其並無扶養子女或父母(消債更卷第147頁) ,是聲請人每月必要費用即為1萬5,917元。  ㈤綜上,聲請人每月收入2萬8,590元,扣除每月必要費用1萬5, 917元後,雖尚餘1萬2,673元,惟聲請人之債務總額至少有5 31萬6,524元,如以每月1萬2,673元清償債務,仍須420期( 計算式:5,316,524元12,673元≒420期,小數點以下無條件 進位)即35年方可清償完畢,且聲請人現年49歲餘,已如前 述,距法定退休年齡僅餘近16年,難以期待聲請人得以退休 前之薪資收入清償債務完畢,是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 之情形,自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 係,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故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應予 准許。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僅係一般消費者,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 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在1,200萬元以下,並曾與最大債 權金融機構永豐銀行為前置協商,惟協商不成立,且未經法 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亦無依消債條例或破產法 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之情,有消債事件查詢結果表、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消債更卷第43、45頁),又查無消 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 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予准許。 五、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 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 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 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 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既准予更生,爰依 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114年2月19日下午5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鄭梅君

2025-02-19

TNDV-113-消債更-667-20250219-1

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4431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惟凰(原名黃維銘)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58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9930號、第49 883號、第50029號、第50364號、第51228號;移送併辦案號:11 2年度偵字第19520號、113年度偵字第59527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邱惟凰犯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 號1至7「本院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邱惟凰(原名黃維銘)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可預 見他人無正當理由以收購其金融帳戶,恐淪為詐欺等財產犯 罪之工具,且將自己存摺、金融卡含密碼提供予不認識之人 使用,可能幫助他人遮斷犯罪所得金流軌跡,藉此逃避國家追 訴處罰,詎其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 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5月9日前某日,以1張提款 卡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代價,將其所申設之板信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板信帳戶)之 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廖平凡」之人使 用。嗣取得板信帳戶提款卡、密碼之人,即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方式 ,誆騙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 表一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板信帳戶內, 該不詳之人再將款項提領一空,藉此遮斷犯罪所得金流軌跡 ,進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嗣附表一所示之人發覺受騙,報 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邱惟凰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知悉一般人申辦金融 機構帳戶、提領款項並無特殊限制,實無刻意支付高額報酬 請他人提供帳戶並代為提領轉交、轉帳款項之必要,且預見 所提領、轉帳之款項極可能係他人詐騙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提領後交予他人可能係為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該詐 欺所得之來源及去向,猶為賺取報酬,基於縱使使他人因受 騙致財產受損、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結果,亦不違背其 本意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綽號「昆哥」之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 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昆哥」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 、方式,誆騙如附表二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分別 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至邱惟凰所 申辦並提供予「昆哥」使用之創世心資源重整建構設計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創世心公司)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銀帳戶),再由邱惟凰於111年5月 25日上午11時59分許,臨櫃提款130萬元後,轉交予「昆哥 」;並於111年5月27日將土銀帳戶內之63,350元,轉帳至「 昆哥」所指定之帳戶,以此等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 所得之去向,邱惟凰並因此取得6萬元之報酬。嗣因附表二 所示之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蔡姿琪、黃詩婷、呂婉甄、鍾麗顏、辜美慧、陳惠敏、 沈云晴、許芫誠、林貞妤、吳婕綾分別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 局歸仁分局、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 山分局、桃園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新竹縣政 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本院審理之範圍:   原審判決後,檢察官對於原判決事實欄一、二提起上訴(本 院卷一第31至32、243頁)。上訴人即被告邱惟凰則上訴否 認全部犯行(本院卷第39頁)。是本院審理之範圍,為原審 判決之全部,合先敘明。 貳、證據能力:   本院以下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經檢察官 全部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一第244至245頁),被告於本院 審判期日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據其於原審審理時 就上開證述同意有證據能力(原審金訴卷二第79至81、121 至124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核無違法取證或其 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規定,自有證據能力。至其餘所引認定被告犯罪事 實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 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傳喚未到庭,然據其於上訴理由狀 所述,矢口否認有何事實欄一幫助詐欺、幫助洗錢,及事實 欄二詐欺、洗錢犯行,辯稱:被告不知暱稱「昆哥」之人為 詐欺正犯,且本案係因「昆哥」有商業上貨款進出作帳需求 ,必須使用帳戶做資金流動實績,被告不疑有他,方提供帳 戶與領款云云(本院卷一第39頁)。經查: 一、被告將其所有之板信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土銀帳戶分別提供 予「廖平凡」、暱稱「昆哥」之人使用等節,為被告供陳在 卷(原審金訴卷二第58、82至90頁),且有板信帳戶之客戶 往來資料、對帳單(111年度偵字第39930號卷〈下稱偵字第3 9930號卷〉第23至30頁,111年度偵字第49883號卷第15至18 頁,111年度偵字第50029號卷第85至87頁),板信帳戶之開 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111年度偵字第19520號卷第31至34 頁)、土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客戶序時往來明細查詢、客 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11年度偵字第50364號卷第55至59 頁,111年度偵字第51228號卷〈下稱偵字第51228號卷〉第91 頁)。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蔡姿琪、黃詩婷、呂婉甄、林 貞妤、吳婕綾、許慧如、鍾麗顏、辜美慧、陳惠敏、沈云晴 、許芫誠(下稱蔡姿琪等11人)因真實身分不詳之人以如附 表一、二所示之詐騙手法施行詐術,致其等分別依指示於如 附表一編號1至5、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 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款項分別匯入板信帳戶內、附表二編號 1至6所示之款項分別匯入土銀帳戶內,板信帳戶內金錢旋遭 真實身分不詳之人提領一空,又被告臨櫃提領、轉帳土銀帳 戶內金錢等事實,業據蔡姿琪等11人證述在卷,且有其等匯 款資料、與詐騙集團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在卷可佐(詳如附 表一編號1至5、附表二編號1至6證據方法及出處欄所示)。 是不詳詐騙集團成員確有使用板信帳戶、土銀帳戶作為詐騙 上開蔡姿琪等11人收受匯款之帳戶,並轉出而洗錢等情,堪 以認定。 二、被告雖以前開情詞置辯,惟:  ㈠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確定故意(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 (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 其發生者,為故意(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 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不 確定故意),刑法第13條定有明文。是故意之成立,不以對 於構成犯罪之事實、結果,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為必要,僅 需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即為已足。亦即倘 行為人認識或預見其行為會導致某構成要件實現(結果發生 ),縱其非積極欲求該構成要件實現,惟為達到某種目的而 仍容任該結果發生,亦屬法律意義上之容任或接受結果發生 之「不確定故意」。而行為人有無犯罪之故意,乃個人內在 之心理狀態,必須從行為人之外在表徵及行為時之客觀情況 ,本諸社會常情及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剖析認定。  ㈡事實欄一部分:  1.按金融帳戶係針對個人社會信用而予以資金流通,具有強烈 之屬人性,且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之工具,申請開設金融帳 戶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一般民眾皆可以存入最低開戶金額 之方式申請開戶,一人並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之存 款帳戶使用,此乃眾所周知之事實。近年來不法份子利用人 頭帳戶實行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案件層出不窮,業已廣為平 面或電子媒體、政府機構多方宣導、披載,提醒一般民眾勿 因一時失慮而誤蹈法網,輕易交付自己名義申辦之金融帳戶 予他人,反成為協助他人犯罪之工具,是依一般人之社會生 活經驗,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開戶,反而出價蒐購或 以其他方式向他人收集金融機構帳戶為不明用途使用或流通 ,衡情對於該等帳戶極可能供作不法目的使用,來源不明款 項可能因此提領或匯出而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隱匿、掩 飾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效果,當有合理之預見。查被告行為 時已逾46歲,自陳教育程度為五專肄業(原審金訴卷二第91 頁),擔任創世心公司負責人,應已有相當社會閱歷,其對 於無故交付帳戶相關資料(含帳號、提款卡、密碼)予他人 後,該帳戶可能成為犯罪工具一節,自難諉為不知。  2.被告於偵訊供稱:我透過我哥哥的朋友「廖平凡」,名字我 不確定,說一張卡給我2,000元,所以我提供板信提款卡給 對方,我隔天下午就覺得怪怪的等語(偵字第39930號卷第1 25頁);於原審供稱:有個人要幫我辦九州他要搞博奕,他 借我提款卡他給我2,000元,我認罪,那時生活不好,想說 一天2,000元可以拿,我確實坦承犯行等語(原審金訴卷一 第134頁),並於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幫助詐欺及幫 助洗錢犯行等語(原審金訴卷二第58、82至85、125頁), 足見對方以高額報酬收取帳戶使用,且被告不知對方真實姓 名身分,極可能係犯罪集團收集帳戶,涉及不法甚明,依被 告之生活經驗及智識程度,當無諉為不知之理,是被告提供 板信帳戶提款卡、密碼予「廖平凡」,應可預見提供金融機 構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常與財產犯罪用以規避追查之需要 密切相關,極可能遭他人作為詐取財物、洗錢之犯罪工具, 惟竟仍為之,主觀上顯具有縱有人利用其提供之上開帳戶實 施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亦不違其本意,並容任該不法犯 行之發生之不確定幫助故意甚明。  ㈢事實欄二部分:  1.金融機構帳戶係本於個人社會信用從事資金流通,具有強烈 屬人性格,此項理財工具,一般民眾皆得申請使用,並無特 殊限制,若有無端持有、使用大量他人帳戶者,依通常社會 經驗,當可疑為不法用途之人頭帳戶。且現今金融實務無論 實體或網路平台受付金錢均極便利,各金融行號自動櫃員機 設置據點遍布大街小巷及便利商店,縱係經營博弈事業而有 收取賭資之需求,亦無透過他人帳戶、「車手」提領、層轉 繳回等迂迴方式,徒增風險之必要。實則利用他人提領帳戶 款項,迭經報章媒體多所披露,並屢經政府廣為反詐騙之宣 導,一般具有通常智識之人,應可知悉託詞委託他人臨櫃或 以自動付款設備提領非本人所有之金融機構帳戶款項再行轉 交者,多係藉此取得不法犯罪所得,俾掩飾、隱匿金融機構 帳戶內資金去向及實際取得人之身分,以逃避追查。而被告 有相當之智識程度及社會閱歷,已如前述,對於上情自無不 知之理。  2.被告於警詢供稱:我無法提供暱稱「昆哥」之真實年籍資料 或相關對話紀錄,我會提供土銀帳戶給「昆哥」是因他稱台 商要從大陸撤資,錢要馬上全部移來臺灣有困難,所以說要 將錢匯到我公司帳戶,於是想說幫忙他一下等語(偵字第51 228號卷第11至12頁);於偵訊時供稱:因為我哥哥的關係 我有認識他的朋友暱稱「昆哥」之人,他跟我說希望我可以 提供公司戶頭給他,因為他在大陸有賺一些錢,想要把錢匯 到我帳戶,我答應後,再由我去銀行臨櫃幫他提款給他;我 就只有把土地帳戶借給「昆哥」,我幫他領了幾次款,他有 包一個紅包6萬元給我等語(偵字第39930號卷第125頁); 並於原審坦承普通詐欺及洗錢犯行,並稱因此獲得6萬元報 酬等語(原審金訴卷二第58、85至90、104、125頁)。是本 件「昆哥」不使用自身帳戶,卻以高額報酬誘使被告提供帳 戶資料並依其指示提領鉅額款項後轉交或轉帳,而被告所提 領轉交、轉帳金額高達136萬餘元,且可獲得6萬元之高額報 酬,被告復不知「昆哥」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依被告智 識程度及社會經驗,對於自身所為很可能係涉及詐欺取財、 洗錢犯罪自當有所預見,主觀上有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 故意甚明。 三、綜上,被告於原審坦承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事實欄一 )、普通詐欺取財及洗錢(事實欄二)之犯行,核與前揭事 證相符,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被告 上訴否認犯行,顯係卸責之詞,均不足採。本案事證已臻明 確,被告前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肆、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本件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2年6月14日、113年7月31 日先後經修正公布,分別自112年6月16日、113年8月2日起 生效施行:  ㈠有關洗錢行為之定義,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 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 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 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 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 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修正後該條規定「本法所 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 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 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修正後 規定擴大洗錢範圍,惟本件被告就事實欄一提供銀行帳戶提 款卡及密碼予他人,及事實欄二復提供帳戶資料及提領、轉 帳款項行為,不論依新法或舊法,均該當(幫助)「洗錢」 ,對於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影響,自無適用刑法第2 條第1項之規定為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  ㈡有關洗錢行為之處罰規定,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 「(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項)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 本刑之刑。」修正後變更條次為第19條規定:「(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 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 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本件被告(幫助)洗 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復無其他自白減刑事由 ,依刑法第35條第1項、第2項規定比較新舊法,新法第19條 第1項後段規定之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較修 正前第14條第1項規定之7年以下有期徒刑為輕。惟修正前第 14條第3項乃有關宣告刑限制之規定,業經新法刪除,由於 宣告刑係於處斷刑範圍內所宣告之刑罰,而處斷刑範圍則為 法定加重減輕事由適用後所形成,自應綜觀個案加重減輕事 由,資以判斷修正前、後規定有利行為人與否。本件被告所 犯(幫助)洗錢之特定犯罪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無證據證明被告主觀上有認識幫助之正犯達三人以上), 因該罪法定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依修正前第14條第3項 規定,對被告所犯洗錢罪之宣告刑,仍不得超過5年,應以 此做為新舊法比較。  ㈢有關自白減刑規定於112年6月14日、113年7月31日均有修正 。被告行為時法(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 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 輕其刑。」中間時法(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後第16條第2項 )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 ,減輕其刑。」裁判時法(即113年7月31日修正後第23條3 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因依行為時規定,行為人僅需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 者,即得減輕其刑;惟依中間時規定及裁判時規定,行為人 均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裁判時法復增訂「如 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始符減刑規定。  ㈣綜上,經綜合比較之結果,舊法之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2月 以上5年以下,新法之處斷刑範圍則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 以下;關於自白減刑部分,本件被告於偵查、上訴本院時否 認(幫助)洗錢犯行,於原審則坦承犯行,且未自動繳回犯 罪所得,故中間時法、裁判時法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 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整體適用最有利於被告即行為時之 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4條、第16條第2 項規定。 二、事實欄一部分: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被告將板信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廖平凡」使用固 容任他人作為詐欺取財、洗錢之工具,但終究提供金融帳戶 資料之行為,並非屬詐欺取財及洗錢罪之構成要件行為,且 無證據證明其以正犯之犯意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或與 正犯有何犯意聯絡,自應認定被告主觀上出於幫助詐欺取財 及洗錢之犯意而為構成要件以外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㈡被告以一行為,幫助真實身分不詳之人詐取附表一編號1至5 所示蔡姿琪等5人之財物及洗錢,侵害其等財產法益而各觸 犯數相同罪名;及以一提供板信帳戶資料之行為,同時犯幫 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 55條規定,從一論重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㈢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附表一編號4、5),與本件起訴犯罪 事實(附表一編號1至3)具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 所及,被告於本院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惟附表一編號4部分 已經原審告知移送併辦之事實、罪名並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附表一編號5併辦意旨書並經本院公示送達予被告,本院自 得併予審究。  ㈣刑之減輕事由:  1.被告幫助他人犯洗錢罪,衡諸犯罪情節,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2.被告於原審坦承幫助洗錢犯行,應依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 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三、事實欄二部分:  ㈠核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至6所為,均係犯112年6月14日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欺取財罪。  ㈡被告與「昆哥」間就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犯行,均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所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間,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 之情形,為想像競合犯,應各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一 般洗錢罪處斷。  ㈣被告於原審坦承洗錢犯行,應依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 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四、被告就事實欄一、二(附表二編號1至6)所為各罪,犯意各 別,行為有異,應分論併罰。 伍、撤銷改判之理由:      原審以被告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⑴   事實欄一部份,檢察官上訴後移送併案審理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事實(113年度偵字第59527號),與起訴之犯罪事實 ,具裁判上一罪關係,應併予審究,原審未及審理,容有未 恰。⑵按刑事審判之量刑,在於實現刑罰權之分配正義。故 法院對有罪之被告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罰當其 罪,以契合人民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 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 重之標準。查被告除提供銀行帳戶之金融卡暨密碼予不詳之 他人(事實欄一)外,復提供帳戶資料並予以提領款項(事 實欄二),徒增檢警機關攔截款項及追查集團成員之難度, 並造成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蔡姿琪等5人共計受有22萬5千 元之損失,及附表二許慧如等6人分別受有5萬元、20萬元、 3萬元、70萬元、3萬8千元、30萬元,共131萬8千元之損失 ,犯罪情節及所造成損害非輕,且迄今並未賠償任何損失。 原審未慮及上情,僅判處如附表三「原審宣告刑」欄所示之 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15萬元,尚有過 輕,容有未恰。被告上訴以其他類似案件量刑均在有期徒刑 6月以內,請求從輕量刑云云,惟原審量刑過輕,難認符合 罪刑相當原則,已如前述,且原審量刑基礎事實既無實質改 變(如繳回犯罪所得、與告訴人和解),並無予以減輕之理 。又被告上訴執前詞否認犯行,雖無理由,業據本院論述理 由如前,然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審量刑過輕,則有理由,且原 判決亦有上揭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撤銷改判。 陸、科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牟取不法報酬,就事 實欄一部分,提供其板信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予他人使用 ,致附表一所示蔡姿琪等5人受騙而蒙受金錢損失;另就事 實欄二部分,提供土銀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並出面提款、 轉帳,造成許慧如等6人受有財產上損失,增加檢警機關追 查詐欺成員之困難度,並影響社會治安及金融交易秩序,所 為實不足取,復審酌被告雖於原審坦承犯行,然上訴時改口 否認犯行,迄未賠償告訴人、被害人分毫,犯後態度欠佳, 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暨其於 原審自陳五專肄業之教育程度,現從事露營車車隊工作,分 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即附表三「本院宣告刑」欄 所示之刑)。 柒、不定執行刑之說明:   參酌最高法院最近見解,關於數罪併罰案件,如能俟被告所 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 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 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 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 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 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經查,被告尚有其他案件仍在法院 審理中或判決確定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本院卷第422至423、426頁),則被告本案所犯各罪有與他 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宜俟本案確定後 ,再由檢察官聲請裁定為適當。從而,本案爰不定其應執行 刑,併此敘明。 捌、沒收: 一、犯罪所得:   被告於原審自承事實欄一、二之報酬分別為2,000元、6萬元 等語(原審金訴卷一第134至135頁),復未實際發還告訴人 或被害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 規定,追徵其價額。 二、洗錢防制法:    ㈠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 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收洗錢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之規定,業經修正為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於1 13年7月31日公布,同年8月2日生效施行,自應適用裁判時 即修正後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  ㈡按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 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此乃針對洗錢犯罪之行為客體所為沒收之特別規 定,採絕對義務沒收原則,以澈底阻斷金流以杜絕犯罪。惟 沒收係以強制剝奪人民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 為之干預,除須法律保留外,並應恪遵憲法上比例原則之要 求。是法院就具體個案,如認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 、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 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仍得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不予沒 收或酌減之,以符憲法比例原則。  ㈢查本件被告為提供帳戶及提款轉交、轉帳之人,並非終局取 得洗錢財物之人,且本案已就被告獲得之犯罪所得為沒收之 諭知,是認對被告就本案洗錢之財物宣告沒收或追徵,容有 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三、被告於事實欄一所提供之板信帳戶提款卡,雖係被告所有並 供犯罪所用之物,然提款卡可隨時停用、掛失,且可補辦, 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並無宣告沒收之必要,依刑法第38條 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玖、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 為一造辯論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文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施育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事實欄一)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證據方法及出處 1 蔡姿琪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111年4月19日下午3時許,在交友軟體上,認識LINE暱稱「宇」之人,向告訴人蔡姿琪佯稱是PC HOME主管,有優惠券可以領取,使其因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並匯款。 111年5月9日晚上10時16分許 5萬元、 1萬元 板信帳戶 1.蔡姿琪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9930號卷〈下稱偵字第39930號卷〉第15至19頁) 2.蔡姿琪提供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偵字第39930號卷第31至39頁)  2 黃詩婷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111年4月29日晚上9時52分許,在交友軟體上,認識LINE暱稱「黃俊安」之人,向告訴人黃詩婷佯稱是PC HOME主管,有優惠券可以領取,使其因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並匯款。 111年5月9日晚上8時53分許 3萬元 板信銀行 1.黃詩婷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49883號卷〈下稱偵字第49883號卷〉第9至12頁) 2.黃詩婷提供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偵字第49883號卷第64至123頁) 3 呂婉甄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111年5月7日,在交友軟體上,認識LINE暱稱「勳仔」之人,向告訴人呂婉甄佯稱是PC HOME主管,有優惠券可以領取,使其因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並匯款。 111年5月14日晚上9時11分許、111年5月15日晚上8時10分許 3萬元、 5萬元。 板信帳戶 1.呂婉甄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50029號卷〈下稱偵字第50029號卷〉第25至28頁) 2.呂婉甄提供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偵字第50029號卷第51、59、67至80頁) 4 林貞妤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9520號併案意旨書)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日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不實投資訊息予林貞妤,使林貞妤陷於錯誤,誤信需匯入相當投資款項後始得領取回饋金。 111年5月15日 1萬元、 3萬元。 板信帳戶 1.林貞妤警詢筆錄(112年度偵字第19520號卷〈下稱偵字第19520號卷〉第13至14頁) 2.林貞妤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截圖及交易明細截圖(偵字第19520號卷第47至54頁) 5 吳婕綾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59527號併案意旨書)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日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不實投資訊息予吳婕綾,使吳婕綾陷於錯誤,為賺取金錢而操作匯款。 111年5月16日下午4時43分許 1萬5,000元 板信帳戶 1.吳婕綾警詢筆錄(113年度偵字第18149號卷〈下稱偵字第18149號卷〉第11至13、15至16頁) 2.吳婕綾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截圖及交易明細截圖(偵字第18149號卷第17、35至39頁)      附表二(事實欄二)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證據方法及出處 1 被害人 許慧如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111年5月7日,在LINE上認識暱稱「歆慕與人」之人,向被害人許慧如佯稱從事膠原蛋白投資,有利潤云云,使其因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並匯款。 111年5月23日上午11時31分許 5萬元 土銀帳戶 1.許慧如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50364號卷〈下稱偵字第50364號卷〉第9至13頁) 2.許慧如提供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偵字第50364號卷第65至75頁) 2 告訴人 鍾麗顏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111年4月23日,在抖音上認識LINE暱稱「焚膏繼晷」之人,向告訴人鍾麗顏佯稱從事膠原蛋白投資,有利潤云云,使其因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並匯款 111年5月23日上午9時30分許 20萬元 土銀帳戶 1.鍾麗顏警詢筆錄(偵字第50364號卷第15至19頁) 2.鍾麗顏提供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偵字第50364號卷第97至101頁) 3 告訴人 辜美慧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111年4月28日,在抖音上認識LINE暱稱「傾世陽光」之人,向告訴人辜美慧佯稱從事膠原蛋白投資,有利潤云云,使其因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並匯款。 111年5月24日 3萬元 土銀帳戶 1.辜美慧警詢筆錄(偵字第50364號卷第21至23頁) 2.辜美慧提供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偵字第50364號卷第117至122頁) 4 告訴人 陳惠敏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 111年5月初,在交友軟體上認識暱稱「段辰叡」之人,向告訴人陳惠敏佯稱從事膠原蛋白投資,有利潤云云,使其因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並匯款。 111年5月23日上午12時44分許 5萬元 土銀帳戶 1.陳惠敏警詢筆錄(偵字第50364號卷第25至27頁) 2.陳惠敏提供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偵字第50364號卷第137至194頁) 111年5月24日上午12時16分許 65萬元 5 告訴人 沈云晴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 111年4月25日,在交友軟體上,認識LINE暱稱「鯨落」之人,向告訴人沈云晴佯稱從事膠原蛋白投資,有利潤云云,使其因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並匯款。 111年5月24日上午12時18分許 38,000元 土銀帳戶 1.沈云晴警詢筆錄(偵字第50364號卷第29至33頁) 2.沈云晴提供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偵字第50364號卷第203至209頁) 6 告訴人 許芫誠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 111年4月間,在交友軟體上,認識LINE暱稱「林沛娜」之人,向告訴人許芫誠佯稱從事外匯投資,有利潤云云,使其因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並匯款。 111年5月24日上午9時50分許 10萬元 土銀帳戶 1.許芫誠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51228號卷〈下稱偵字第51228號卷〉第19至27頁) 2.許芫誠提供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偵字第51228號卷第41至87頁) 111年5月24日上午9時52分許 10萬元 111年5月24日上午10時5分許 5萬元 111年5月24日上午10時8分許 5萬元 附表三 編號 原審宣告刑 本院宣告刑 備註 1 邱惟凰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邱惟凰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欄一 2 邱惟凰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邱惟凰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欄二 附表二 編號1 3 邱惟凰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邱惟凰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欄二 附表二 編號2 4 邱惟凰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邱惟凰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欄二 附表二 編號3 5 邱惟凰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邱惟凰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欄二 附表二 編號4 6 邱惟凰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邱惟凰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欄二 附表二 編號5 7 邱惟凰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邱惟凰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欄二 附表二 編號6

2025-02-19

TPHM-113-上訴-4431-2025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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