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張佑瑋
被 告 張宥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
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
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附帶
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
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按起訴是否合法,以起訴時為準,此
為法律上必備之程序,不得補正,亦不得因嗣後刑事部分已
繫屬而補正附帶民事訴訟合法起訴之欠缺。
二、經查,原告以被告涉犯刑事案件,於民國114年1月9日具狀
向本院提出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詳原告起訴狀之收文戳
章),而原告所主張之刑事案件為113年度偵字第11299號,
當時並未繫屬於本院,此有索引卡片查詢證明、法院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參,足見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並
無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其起訴程序顯不合法,亦不因上開
刑事案件嗣後繫屬於本院而得補正其程序瑕疵。從而,原告
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不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另本案僅為程序判決,尚無礙於原告依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另
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民事訴訟之權利,原告若有需要可另外
提出民事或附帶民事請求,不因本案判決結果而受影響。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
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雅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MLDM-114-附民-19-20250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