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陳淨淵
相 對 人 福昌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正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2月7日將其所有如
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分別
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500,000元、8,500,000元之
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12年2月9日向聲請人
借款二筆共計14,300,000元,詎自113年12月9日起即未依約
繳付本息,尚欠本金13,663,999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查相對人所有之財產已遭其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在案,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
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放款相關貸放及保
證資料查詢單、授信約定書、本院113年12月30日113年度司
執助月字第1921號函等影本為證。另本院於114年2月19日發
函通知相對人文到五日內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
逾期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一:
土地 編 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太保市 南新 478 121.73 全部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第一層 第二層 第三層 合 計 主要建 築材料 及用途 面 積 面 積 單 位 002 125 嘉義縣○○市○○路○段000巷00弄00號 嘉義縣○○市○○段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廠房、辦公室、員工宿舍、三層 79.52 77.18 77.18 233.88 平台等 四項 37.98 平方公尺 全部
附表二:
土地 編 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3 嘉義縣 太保市 南新 479 142.12 全部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第一層 第二層 第三層 合 計 主要建 築材料 及用途 面 積 面 積 單 位 004 137 嘉義縣○○市○○路○段000巷00弄00號 嘉義縣○○市○○段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廠房、辦公室、員工宿舍、三層 92.85 90.11 90.11 273.07 平台等四項 42.99 平方公尺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CYDV-114-司拍-28-202503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