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43號
原 告 邵鈞
被 告 黃曉云
游凱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102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邵鈞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2號被告游凱鈞、黃曉云
被訴詐欺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吳玟儒
法 官 洪甯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TPDM-113-附民-543-202412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