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53號
原 告 薛秀英
被 告 許寶蓮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寶蓮(原名:許寶
連)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許寶蓮(原名:許寶連)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4,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
4,2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TYDV-113-訴-2653-2024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