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緩繳

共找到 155 筆結果(第 131-140 筆)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39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郭達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68,941元,及自民國113年5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4 64,481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4.1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9期,並緩繳息新台幣17,630元;㈢新台幣223,988元, 及自民國113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94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並緩繳息新台幣33,502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4-10-29

SCDV-113-司促-10390-20241029-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9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尚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96,635元,及自民國113年7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44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及緩繳期間之利息新臺幣20,129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4-10-29

NTDV-113-司促-6909-20241029-1

北簡
臺北簡易庭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829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魏兆廷 被 告 梁哲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壹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壹萬壹仟貳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7月25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3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7年7月25日起至110年7 月25日止,利息自撥款日起前3個月按年利率1.68%固定計息 ,自第4個月起按原告3個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7.61%(即年 息8.68%)機動利率計付,惟如未依約清償本息時,即喪失 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除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 外,並應加計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又被告曾聲請債 務前置協商,於前置協商期間共申請6次緩繳方案,並延展 借款期限至124年12月10日止。詎被告未依約繳付,至113年 2月10日止,尚欠本金211,29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給付,依 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均視為到期,爰依兩造間 消費借貸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等語。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貸款契約書及貸還款交易 紀錄表等件為證。而被告除辯稱其之前有聲請債務協商,惟 無力繳款;目前在聲請第二次更生程序,還在調解中,原告 請求利息過高,請求減免等語外,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供本院 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320元 合    計        2,320元

2024-10-28

TPEV-113-北簡-8295-20241028-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315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王敦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62,018元,及其中343,983元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113年9月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 .91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9月3日起至114年6月2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114年6月3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91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 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證一),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 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 此債權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債權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 之客戶者,始得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 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債權人網 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債務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 先敘明。二、緣債務人王敦泓透過債權人MMA金融交易網之 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債權人於110年03月02日撥付信用 貸款50萬元整予債務人,貸款期間七年,相對人曾申請嚴重 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寬緩措施,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 至117年09月02日屆滿,貸款利率係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 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11.2%計算之利息(證二)(民國11 3年08月02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71%,計息利率 為12.91%)。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 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 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 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 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貸款約 定書第八條)(證三)。三、依借款之還款明細,債務人原 確實依約繳付每月應還之月付金(證四),足見雙方確有借 貸關係存在。四、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 ,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 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 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債權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 人簽名之文件,惟從債權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 人確有向債權人借貸之事實存在,債權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 。五、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3年08月02日,經 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信用 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權人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之債務已 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36 2,018元(計息本金343,983元,緩繳息18,035元)及如上所示 之利息、遲延利息。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 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證據: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1月13日函文影本乙 份。二、線上成立契約影本乙份。三、永豐銀行信用貸款申 請書(線上申請專用)暨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乙份。四、放 款往來明細查詢乙份五、歷史利率查詢乙份。六、戶籍謄本 影本乙份。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2024-10-28

MLDV-113-司促-7315-2024102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31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潘欣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肆仟貳佰玖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點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 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暨緩繳 息新臺幣柒仟玖佰參拾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8

TCDV-113-司促-31319-20241028-1

消債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承晃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甲○○自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 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 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 ,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 、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 之調解;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 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 第151條第1項、第7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消債條例第151條第 7項但書規定,所謂「履行有困難」即是以債務人之收入, 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仍不 足以清償協商條件所定之數額,且該條但書規定並未附加「 不可預見」之要件,亦即該事由並不以債務人「不可預見」 為必要。該項但書規定情形,僅須於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 請為裁判時存在即可,不以協商成立後始發生者為限,並與 債務人於協商時能否預見無關。債務人於協商時縱未詳加思 考、正確判斷,或可預見將來履行可能有重大困難而仍冒然 簽約成立協商,亦不能據此即認其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係可歸 責於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8項準用第7項但書規定 之結果,亦無不同(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 組98年第1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22、24、26號意見可供參考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 額約為284萬295元,為清理債務,曾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 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為債務前置 協商成立,並依協商結果自民國106年9月10日起每期繳納1 萬4,173元,繳納至110年4月10日,嗣因疫情而向台新銀行 申請停繳至113年5月10日,然聲請人因當時雇主羅德利科技 有限公司業務量減少而退休,便無法如數支應上開協商之還 款金額而毀諾。又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 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 告破產,亦無依消債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為 此,爰依消債條例規定聲請准依更生程序清理債務等語。 三、本件為聲請人毀諾後復提起之更生聲請,依前開規定,本院 應先審酌聲請人毀諾,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但書之 「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困難」之情形;如有,再綜 合聲請人之債務總額、全部收支、財產狀況等一切情狀,評 估是否不能維持最基本生活條件,而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 清償之虞之情狀。就此等爭點,分述如下:  ㈠聲請人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困難之事由:  ⒈聲請人曾於000年0月間向本院聲請與台新銀行為前置調解, 並同意自106年9月10起為首期繳款日,以每月1萬4,173元, 分180期,無年利率之清償條件達成調解協議,聲請人於依 約繳納44期後,向台新銀行申請自110年5月起至113年4月止 緩繳,然於113年5月10日起仍違約未繳納,經台新銀行於00 0年0月間通報毀諾,此有聲請人所提前置調解機制協議書( 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台新銀行113年7月26日函、本院公 務電話紀錄附卷可佐(消債更卷第29至31、117至118、281 頁)。 ⒉聲請人於106年9月10日起開始繳納,繳納44期後即毀諾,台 新銀行通報毀諾時間為000年0月間,毀諾當時聲請人受僱於 好運來工程行,從事臨時工,113年6月領取之薪資為1萬1,5 91元(消債更卷第327頁),於扣除其個人必要生活費用1萬 7,076元,已無剩餘,實無力負擔每月1萬4,173元之還款金 額。  ⒊綜上,聲請人毀諾時之薪資收入僅有1萬1,591元,惟尚須負 擔自身生活費用,顯不足支付每月1萬4,173元之還款方案; 縱以聲請人毀諾當時之勞保投保薪資2萬7,470元認定聲請人 毀諾當時之薪資收入,於扣除其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後,僅餘 1萬394元,亦不足以支付上開還款方案,堪認聲請人毀諾確 實是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還款顯有重大困難。  ㈡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  ⒈聲請人主張其為一般消費者,5年內未從事小規模營業,現積 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 ,聲請人已曾於106年間向本院聲請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 新銀行為債務前置調解,調解成立後毀諾等情,有債權人清 冊、台新銀行113年7月26日函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等件為憑(消債更卷第19至 20、117至118、185至199頁),是聲請人積欠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並曾踐行調解 程序而嗣後毀諾等事實,應堪認定。  ⒉而聲請人現積欠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萬8,055元、台 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萬3,254元、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42萬5,564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82萬3,889元、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2萬5,079 元、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5萬8,363元、乙○(台 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3萬3,484元(消債更卷第101至1 11、117至155頁),是聲請人債務總額應有463萬7,688元。  ⒊聲請人現任職於好運來工程行,從事臨時工工作,並陳報其 薪資於每月月初由雇主匯入聲請人之子之玉山銀行帳戶內( 消債更卷第308頁),而聲請人113年6月至113年8月之薪資 分別為1萬1,591元、1萬4,447元、3萬7,370元,有聲請人所 提其子之玉山銀行存戶交易明細在卷可佐(消債更卷第325 至339頁),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為2萬1,136元【計算式:(1 1,591元+14,447元+37,370元)÷3個月=21,136元】,而聲請 人僅每月領有租金補貼5,040元(消債更卷第308頁),與本 院函查之屏東縣政府社會局113年7月19日函、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113年7月23日函、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3年9月18日 函內容相符(消債更卷第97、113至115、303頁),是聲請 人每月收入為2萬6,176元(計算式:21,136元+5,040元=26, 176元),應堪認定,並以此金額作為償債能力之計算基礎 。又聲請人名下並無不動產,僅有玉山銀行存款47元、國泰 世華銀行存款111元、土地銀行226元、華南商業銀行存款45 元、第一銀行存款95元、郵局存款15元、兆豐銀行存款2,22 2元,有玉山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國泰 世華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土地銀行存款 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華南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 及內頁資料、第一銀行金如意綜合管理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 資料、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資料、兆豐銀行活期儲蓄 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等附卷可參(消債更卷第205至245、279頁),堪認屬實。  ⒋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最近1年臺南市公告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萬4,230元,以1.2倍計算應為1萬7,076元,而聲請人所陳之每月生活費用為2萬3,655元(計算式:租金6,700元+水電800元+交通1,500元+飲食8,100元+雜支2,000元+勞健保4,555元=23,655元,消債更卷第273頁),已逾前揭最低生活標準,然除房屋租賃契約書外(消債更卷第173至183頁),未提出相關收據證明其確有逾越前揭最低生活標準之必要,是聲請人之每月最低生活費仍以1萬7,076元計算。又聲請人尚須扶養1子,聲請人之子於00年0月出生(消債更卷第65頁),現年14歲餘,尚未成年,且並無領取任何津貼及補助,有本院函查之屏東縣政府113年7月19日函在卷可參(消債更卷第97頁),是聲請人之子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而扶養費標準應以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為限,並以聲請人應負擔扶養義務比例認定(由聲請人及配偶共同扶養,聲請人應負擔之扶養義務比例為2分之1),是聲請人每月扶養其子之扶養費上限為8,538元(計算式:17,076元÷2位扶養義務人=8,538元),而聲請人並陳報扶養其子費用以一般大眾扶養金額審核(消債更卷第308頁),是聲請人每月扶養其子之扶養費上限即以8,538元計算。據上,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即為2萬5,614元(計算式:17,076元+8,538元=25,614元)。  ⒌綜上,聲請人每月收入為2萬6,176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 用2萬5,614元後,僅餘562元可作為清償,而聲請人之債務 總額為463萬7,688元,於扣除玉山銀行存款47元、國泰世華 銀行存款111元、土地銀行226元、華南商業銀行存款45元、 第一銀行存款95元、郵局存款15元、兆豐銀行存款2,222元 後,仍有463萬4,927元,如以每月562元清償債務,尚須824 8期(計算式:4,634,927元÷562元=8248期,小數點以下無 條件進位)即687年又4個月方可清償完畢,是聲請人明顯已 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自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 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故本件聲請人 聲請更生,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僅係一般消費者,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 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在1,200萬元以下,並曾與最大債 權金融機構台新銀行為債務清償方案之調解,雖調解成立, 惟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困難而毀諾,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亦無依消債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 刑之宣告之情,有本院消債事件查詢結果表、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消債更卷第47至53、55至58頁) ,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 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予准許。  五、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 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 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 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 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既准予更生,爰依 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鄭梅君

2024-10-28

TNDV-113-消債更-316-20241028-2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76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祝芷妍(原名:祝婉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陸萬壹仟肆佰柒 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二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緩繳 息貳萬貳仟玖佰捌拾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28

PCDV-113-司促-30761-20241028-1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3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劉譯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453,533元,及自113年4月1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9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 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緩繳利息新台幣89,43 2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4-10-28

SCDV-113-司促-10239-20241028-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92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張榮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捌佰零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點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暨緩繳息新臺 幣肆仟捌佰陸拾肆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4-10-25

TNDV-113-司促-20924-20241025-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49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尤奕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96,492元,及自民國113年6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69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113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按期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計 付期數為9期,暨緩繳息新台幣64,038元,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0-25

CHDV-113-司促-11493-20241025-2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