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73號
原 告 楊雅琇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展覽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
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
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1,086元(含特別休假未休工資48,
722元、健保費24,625元、國民年金保費損失31,879元、原領工
資補償55,860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105,360元至原告於勞保
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266,446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710元,其中特別休假未休工資48,722元、原領工資
補償55,860元、提繳勞工退休金105,360元合計209,942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2/3即
1,953元(元以下4捨5入),是本件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57
元(3,710元-1,953元=1,757元)。原告於起訴時併聲請訴訟救
助,如經准許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本件訴訟終結前,
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訴訟救助之
聲請如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KSDV-114-勞補-73-202503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