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3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鍾宜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4,617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
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83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
,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
,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向債權人借款,借款利率
依年利率13.8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
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
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
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4,617元及相關之
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㈡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
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
面,併予陳明。
㈢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
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PTDV-113-司促-13131-20241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