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黃亮銓

共找到 203 筆結果(第 131-140 筆)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42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債 務 人 田羽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1,813元,及其中新臺幣28,9 80元自民國113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2-17

CHDV-113-司促-12742-20241217-2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石峻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8,144元,及其中新臺幣30,0 36元自民國113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 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4-12-17

NTDV-113-司促-7649-20241217-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9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鄧佶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2,605元,及其中新臺幣34,1 25元,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4-12-17

NTDV-113-司促-7928-20241217-1

司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065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沈珈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2024-12-16

TYDV-113-司促-15065-20241216-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130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債 務 人 施銘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捌佰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萬伍仟捌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6

TCDV-113-司促-35130-20241216-2

事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37號 異 議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相 對 人 蔡宗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10 月22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3年度司促字第18931號裁定聲明異 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 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以113年度司促字第 18931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異議人支付命令之聲請, 並於113年10月28日送達異議人(見司促卷第23頁),異議人 於同年11月1日具狀聲明異議,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 無理由,送請本院裁定,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合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3月7日透過伊公司以相 對人面對電腦鏡頭拍攝、電腦繕打,並唸出內容字句方式, 與訴外人平台簽訂十萬伙集借款條約,借款新臺幣(下同) 5萬元,約定每月分期償還(下稱系爭合約),詎相對人未 依約繳款,迄今尚積欠本金1萬8390元及利息(下稱系爭欠 款)。伊依系爭合約第6點,受讓系爭欠款債權,嗣以訊息 方式通知相對人,並聲請核發本件支付命令。原裁定以伊未 盡釋明義務,證據不足以推斷兩造間存有消費借貸關係,駁 回伊之聲請,尚有違誤,爰提出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 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 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等事項;債權人之 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 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亦有明文。此部分立法理由係為兼顧 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 定,節省當事人勞費,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 、債務人正當權益,避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以強化債權 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者,法院即 得依上開規定駁回聲請。 四、經查,異議人主張相對人向訴外人平台借款5萬元,其並經 轉讓取得系爭欠款債權一節,固據其提出系爭合約、匯款明 細、相對人證件合照、債權移轉通知截圖、電子發票截圖為 證(見司促卷第7至9頁、第27至29頁)。惟查,系爭合約中 借款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均以電腦文字繕打,而出借人僅登 載為B0037,且系爭合約上無雙方本人簽名或用印,無從明 瞭出借人(即債權人)為何人,異議人所提之相對人證件合 照、債權移轉通知截圖、電子發票截圖等證據亦未載明出借 人(即債權人)之具體身分。又異議人所提之匯款明細僅能 證明其與相對人有資金交易往來,亦無法證明該匯款資金往 來之原因事實暨其法律關係,故以合約形式上觀之,尚無從 肯認債權人與相對人間有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存在,故異議 人所提出之證據,未經調查辯論前,不適用採非訟、書面方 式處理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債權之督促程序,即不得逕予發 給支付命令。從而,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 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2024-12-13

TNDV-113-事聲-37-20241213-1

司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655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債 務 人 張瑋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0,930元,及其中34 ,940元自民國113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2024-12-13

CYDV-113-司促-9655-20241213-1

司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761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債 務 人 胡哲群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1,015元,及其中25 ,557元自民國113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2024-12-13

CYDV-113-司促-9761-20241213-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韓欣縣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4-12-13

PTDV-113-司促-13154-2024121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845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債 務 人 黃子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玖佰肆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貳仟壹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2

TCDV-113-司促-33845-20241212-2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