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丘家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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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補
臺中簡易庭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268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一、原告與被告ARIS FAISALDI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萬26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1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應賠償原告尚未清償價金 百分之10之違約金1260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2024-12-17

TCEV-113-中補-4268-20241217-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399號 聲 請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TANIA CINDI HERMAWAN 心蒂間聲請支 付命令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5款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2024-12-17

ULDV-113-司促-8399-20241217-1

中補
臺中簡易庭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265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LOPEZ CHRIS ULAYAO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 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 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 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 二、原告先位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萬8070 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0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原告尚未清償價金10%之違約金4,807 元,是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應合計為5萬9118元(計算式: 附表1所示之本金、利息5萬4311元+4,807元=5萬9118元); 備位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萬8070元,及自113年2月10 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此部分訴 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5萬20元(詳如附表2所示)。茲就原告 先、備位訴訟標的之價額比較後,自應以較高之先位訴訟標 的價額即5萬9118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附表1: 附表2:

2024-12-17

TCEV-113-中補-4265-20241217-1

中補
臺中簡易庭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267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SITI ROHAENI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 規定,應適用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附帶請求 起訴前孳息部分應併算其價額。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首揭規定 ,原告起訴前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而本件起訴日即起訴 狀之前一日為113年12月8日,有本院收狀戳可憑,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149元【計算式如附表 所示,元以下4捨5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附表:

2024-12-17

TCEV-113-中補-4267-20241217-1

板小
板橋簡易庭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4309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 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6,9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依前開說明,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2024-12-16

PCEV-113-板小-4309-20241216-1

沙補
沙鹿簡易庭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補字第222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被 告 NGUYEN VAN LINH(中文名:阮文玲) 一、上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645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2024-12-16

SDEV-113-沙補-222-20241216-1

鳳補
鳳山簡易庭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891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原告與被告YAYAH ROHAYATI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181元(含本金12,800元、違約金1,280元,及自民國113年 11月10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1月27日止之利息101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2024-12-13

FSEV-113-鳳補-891-20241213-1

豐補
豐原簡易庭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1009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被 告 CURA APRIL EVE GAMBA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 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定有明文。 二、原告先位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8,180元 ,及自民國113年2月10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原告尚未清償價金10%之違約金4,818元 ,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59,211元(計算式:48,1 80元+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6,213元+4,818元=59,211元) ;備位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8,180元,及自113年2月10 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此部分訴 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50,122元(計算式:48,180元+如附表 編號2所示之利息1,942元=50,122元)。茲就原告先、備位 訴訟標的之價額比較後,自應以較高之先位訴訟標的價額即 59,211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附表:(新臺幣:元) 編號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給付基數(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48,180 113年2月11日 113年12月1日(即起訴前一日) (295/366) 16% 6,213 2 48,180 113年2月11日 113年12月1日(即起訴前一日) (295/366) 5% 1,942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2024-12-13

FYEV-113-豐補-1009-20241213-1

城補
金城簡易庭

給付買賣價金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城補字第45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被 告 SARI ANIKA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已於民國112年12月1日施 行,就起訴前之孳息,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除原 告請求之本金新臺幣(下同)8,370元外,尚應併計至起訴前1日 之利息829元(即自113年4月20日起至113年12月2日止,按週年 利率16%計算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9,1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2024-12-13

KMEV-113-城補-45-20241213-1

豐補
豐原簡易庭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1005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被 告 FRANCISCO AIREENELEE NECESITO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 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 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 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先位聲明係請求: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40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 20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 應賠償原告尚未清償價金之百分之十之違約金6,040元,此 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72,397元【計算式:60,400+5,957(計 算式如附表一)+6,040=72,39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而原告起訴之備位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60,4 00元,及自113年4月20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62,262元【計算式 :60,400+1,862(計算式如附表一)=62,262】,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故先備位聲明兩相比較之結果,本件裁 判費之核算,自應以訴訟標的價額較高之原告先位聲明為準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附表一:(新臺幣/民國)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訴訟繫屬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利息 60,400元 113年4月21日 113年12月1日 (225/365) 16% 5,957元 附表二:(新臺幣/民國)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訴訟繫屬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利息 60,400元 113年4月21日 113年12月1日 (225/365) 5% 1,862元

2024-12-13

FYEV-113-豐補-1005-2024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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