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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千倉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千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判決 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 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麗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2025-03-14

TNHM-114-聲保-235-20250314-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宛諭 上列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宛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宋宛諭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 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4月確定,並於民國113年3 月19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3月13日經核准假 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113年度簡字第1038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2025-03-14

KSDM-114-聲保-73-2025031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憲林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憲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 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核 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麗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2025-03-14

TNHM-114-聲保-239-2025031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志龍 上列受刑人因交通過失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志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志龍因犯過失致死罪,前經判決確 定後移送執行,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受刑人因案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 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93610號核准假 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人聲 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2025-03-13

TNHM-114-聲保-234-2025031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明鴻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 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林明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明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前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受刑人因案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 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4990號核准假 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人聲 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2025-03-13

TNHM-114-聲保-233-2025031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金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金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金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受刑人因案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 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03260號核准假 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人聲 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2025-03-13

TNHM-114-聲保-229-2025031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銘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 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胡銘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銘結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前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受刑人因案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 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2720核准假釋 ,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人聲請 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2025-03-13

TNHM-114-聲保-230-20250313-1

監簡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撤銷假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監簡字第1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王卓進 上列抗告人因撤銷假釋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8日本院 114年度監簡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50 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 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人之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法 官 蔡牧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2025-03-13

KSTA-114-監簡-1-20250313-2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致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 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2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張致豪(原名張漢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致豪(原名張漢傑)因違反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經陳奉法 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受刑人因案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 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0900號核准假 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人聲 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2025-03-13

TNHM-114-聲保-231-2025031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育新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育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育新因犯傷害等數罪,前經判決確 定後移送執行,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受刑人因案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 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870號核准假釋 ,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人聲請 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2025-03-13

TNHM-114-聲保-232-202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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