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13號
113年度訴字第76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O MINH THANG(越南籍,中文姓名:吳明勝,本
判決以下均稱吳明勝)
選任辯護人 林盛煌律師
許琬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5166號、第6462號;即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13號)
及於審判期日以言詞追加起訴(即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63號),
並經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13162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
3年度偵字第209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颱風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一日上午十一時宣判
。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
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
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
訂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
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13號、第763號被告吳明勝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原訂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9時28分宣判
,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彰化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
本院無法依照原訂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
1項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陳建文
法 官 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CHDM-113-訴-763-20241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