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53號
原 告 朱櫻鶴
被 告 林昌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於辯論
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
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顏偲凡
法 官 鄭虹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冠伶
KLDM-114-附民-153-202503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