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補字第7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黃逸哲律師
被 告 易國龍
易淑真
易忠義
易武正
易淑華
易明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易國龍等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
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448,318元(包含本金134,184元及起訴前已發生的利
息、違約金),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
,尚欠3,8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SDEV-114-沙補-72-20250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