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黃柏晟
相 對 人 吳菀芠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86號(113年度附民字第556
號)就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408號詐欺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三
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
受 命法 官 李秋瑩
書 記 官 劉紀君
調 解委 員 孫玉文委員
朗讀案由。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黃柏晟 到
相 對 人 吳菀芠 到
三、調解成立內容:
㈠兩造就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408號詐欺等案件,相對人願
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5,000元,給付方式如下:
1、聲請人自民國(下同)113年11月15日起至114年5月15日止,
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相對人300元。
2、聲請人自114年6月15日起至114年12月15日止,按月於每月15
日前給付相對人500元。
3、聲請人自115年1月15日起至116年11月15日止,按月於每月15
日前給付相對人1,000元。
4、聲請人願於116年12月15日前給付相對人400元。
5、聲請人自117年1月15日起至117年6月15日止,按月於每月15
日前給付相對人1,000元。
6、上開分期款項,均匯入聲請人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分
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㈡兩造就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408號詐欺等案件或所衍生之相
關糾紛日後均不得再向對造請求任何給付或賠償。
㈢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㈣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408號詐欺等案件,願意原諒
相對人,同意法院從輕量刑,如相對人符合緩刑條件,聲請人
同意法院對相對人為附條件緩刑宣告。
四、以上筆錄當庭給閱承認並無異議後始簽名於後:
聲請人 黃柏晟
相對人 吳菀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書 記 官 劉紀君
受命法官 李秋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劉紀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TNHM-113-附民移調-186-20241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