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呂仲玉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141-150 筆)

消債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8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蔡學寬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滙豐(台灣)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之受讓人】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將債權轉讓 給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嘉義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明澄 代 理 人 侯宗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蔡學寬自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 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等債權人負有新臺幣(下同)5,363,000元債務。聲請人因 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對金融機構負債務。前項 債務,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 方案而不成立。聲請人無資產,債務總金額則有5,363,000 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資料,聲請清算。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按,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 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債權人縱為一人, 債務人亦得為聲請。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 、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復 為同條例第80條、第83條所明定。復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 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 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 監督人或管理人。此於同條例第16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9月19日已向本院具狀聲請 債務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上情業據聲請人提出113年 度司消債調字第288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並經本院調卷核 閱無訛。次查,聲請人主張伊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業據 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111年度 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等資料為證。又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金融 機構存摺交易明細資料,聲請人在嘉義市農會帳戶,於113 年12月4日存款餘額為19,726元;嘉義玉山郵局帳戶,於113 年6月21日存款餘額為1,013元。以上存款餘額,合計20,739 元。聲請人沒有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聲請人有以聲請人為 要保人、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國泰人壽保險單,目前保單的 解約金為32,307元澳幣【註:以113年12月17日台灣銀行即 期匯率20.57計算,折合新台幣約664,555元】;上揭保單, 目前由債權人聲請法院執行扣押中。上情有聲請人所提出之 國泰人壽保險單、保險契約狀況一覽表等資料附卷可參【詳 本院卷第77-79頁】。 四、再查,聲請人債務形成原因及停止清償原因:   聲請人陳稱因為伊大嫂開設之建設公司有資金需求,商請伊 擔任借款的保證人或以聲請人名義貸款,運用於建設公司。 豈料,嗣後建設公司做生意失敗,公司倒閉,沒有錢可清償 債務。聲請人大嫂無力返還,伊亦無力負擔龐大債務,公司 倒閉以後,伊有去做其他工作,但工作不穩定,收入太少,   因此,無法清償借款。 五、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的認定: (一)聲請人陳稱伊對於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 所負欠之無擔保債務,合計5,363,000元。而查,在於調解 程序中,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11月7日 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為6,034,435元【註:京城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以113年10月8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 金額為6,007,243元】;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113年10月15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已無債權,債權已於91 年12月出售予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而台灣金聯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10月15日民事陳報狀,陳報 債權金額為8,420,493元。此外,另還有其他債權人嘉義市 農會未陳報債權,而聲請人亦無法確認積欠嘉義市農會債務   (註:於85年間的擔保債務)的數額是多少;另外,嘉義市 農會代理人於本院113年12月13日調查時到庭,則陳稱待釐 清債權後,如果有意見再具狀陳報。因此,聲請人所負欠之 債務,合計應在14,454,928元以上。 (二)次查,聲請人目前在建築工地擔任粗工,每月收入約21,000 元。聲請人主張每月生活必要費用項目為伙食費8,000元、 交通費(油資)1,000元、日常生活雜項2,000元、電信費(遠 傳電信)1,600元、水電及網路費2,300元、農健保費504元, 合計15,404元。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 定:「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 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 再查,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 市)之113年度的最低生活費為14,230元,其1.2倍即17,076 元之數額,即為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 生活費用為15,404元,尚未逾越17,076元之數額,故聲請人 以每月15,404元作為必要生活費用數額,應可採認。另外, 聲請人主張伊必須負擔扶養母親之生活費用,每月5,000元 部分云云。而查,聲請人母親目前年齡大約85歲,雖每月有 領取老農津貼7,500元,然已無謀生的工作能力,名下亦無 不動產,應有受扶養之必要。而查,聲請人母親有三個扶養 義務人,以嘉義市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7,076元之數額計算, 扣除領取老農津貼7,500元後,其餘不足額9,576元部分,由 三位扶養義務人平均分擔,因此,聲請人每個月應分擔扶養 母親的費用數額為3,192元。 (三)再查,聲請人名下無不動產。聲請人於民國00年0月出生, 現在年齡約60歲,距法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剩餘大約5年的 時間。聲請人目前在建築工地當粗工,每月收入約21,000元 ,扣除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5,404元及扶養母親費用3, 192元後,每月剩餘額大約為2,404元。以此數額,如果欲清 償之前負欠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14,454,928 元以上的債務,縱然扣除目前的存款餘額20,739元及保單解 約金約664,555元之後,也仍然還有13,769,634元以上的債 務,至少需要5,727個月即477年以上的時間,才能夠清償完 畢。然上述期間,顯然已逾聲請人得為工作之期間,而且期 間另外還會有新增加衍生的利息未能清償。因此,本件應堪 認聲請人確實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六、復查,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無從事營業活動,且未經法院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又查,聲請人亦 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及第82條第2項所定得予 駁回清算聲請之情形,而且亦無同條例第8條所定應予駁回 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 七、綜據上述,聲請人之前因大嫂開設之建設公司有資金需求, 而擔任借款保證人或以聲請人名義貸款,運用於建設公司, 嗣後因建設公司生意失敗,公司倒閉,聲請人雖另從事其他 的工作,惟工作不穩定,收入太少,致無法清償債務。本院 審酌上情,認為聲請人就法院所命補正的事項,已配合陳報 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及提出可供法院參酌的證明資料, 可認為已盡所應負之協力義務。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符合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的規定,復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條第3項及第82條第2項所定得駁回清算或同條例第8 條所定應予駁回清算之事由,因此,聲請人聲請清算,於法 有據,屬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並依首揭規定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八、至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6日民事陳報 狀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10日民事 陳報狀所述意見內容。因依上述說明,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 ,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的規定,復查無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及第82條第2項所定得予駁回清算或 同條例第8條所定應予駁回清算之事由。因此,本院核閱上 揭陳報狀之內容後,認為與本件裁定的結果無影響,爰不逐 一論駁,附此敘明。 九、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2024-12-24

CYDV-113-消債清-38-20241224-2

消債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6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呂錦榮 代 理 人 謝耿銘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賴怡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魏淑華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 理 人 何衣珊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呂錦榮自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 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等債權人負有新臺幣(下同)5,335,894元之無擔保債務。 聲請人因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對金融機構負債 務。前項債務,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 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聲請人資產總價值僅有保單解約金 284,409元,債務總金額則有5,335,894元,有不能清償債務 之情事。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 人清冊等資料,聲請清算。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按,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 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債權人縱為一人, 債務人亦得為聲請。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 、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復 為同條例第80條、第83條所明定。復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 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 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 監督人或管理人。此於同條例第16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10月1日已向本院具狀聲請 債務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上情業經本院調閱113年度 司消債調字第305號卷宗核閱無訛。次查,聲請人主張伊有 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業據聲請人在調解程序中提出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111年度及112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資 料為證。又查,依聲請人提出之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資料 ,聲請人在嘉義埤子頭郵局帳戶,於113年9月30日存款餘額 為71元;在台灣土地銀行嘉義分行帳戶,於113年10月31日 存款餘額為975元。以上存款餘額,合計1,046元。聲請人沒 有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聲請人有新光人壽保險單及富邦人 壽保險單,其中新光人壽保險單的解約金為125,415元;另 外,富邦人壽保險單的解約金為158,994元【本院卷第115-1 18頁】。以上保險解約金,目前合計284,409元。 四、再查,聲請人債務形成原因及停止清償原因:   聲請人陳稱伊因為生活開銷而刷卡消費、辦理信用貸款,而 積欠債務。嗣後因無工作收入,又罹患失智症,並領有身心 障礙證明,而且年紀已經71歲,無自理及工作能力,故無法 清償債務。 五、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的認定: (一)聲請人陳稱伊對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所 負欠之無擔保債務,合計5,335,894元。而查,債權人台新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11月26日函,陳報債權 金額為2,629,822元;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113 年11月27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為2,770,841元;金 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11月28日民事陳報狀, 陳報債權金額為415,059元;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 13年12月2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為851,218元;新光 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12月5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 額為333,009元。另在於調解程序中,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 有限公司以113年10月18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為879 ,365元;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10月18日 債權人債權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為428,033元;兆豐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10月17日民事陳報狀,陳報 債權金額為188,541元;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1 13年10月24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為529,593元;安 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10月18日民事陳報狀,陳 報債權金額為1,539,463元;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 13年10月29日消債事件申報債權狀,陳報債權金額為287,64 1元。另依前置調解債權明細表,其中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金額為152,212元、玉山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686,839元。此外,還有其他債權人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陳報債權,暫時以債權人清冊記載 之數額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44,007元,予以 計算。因此,聲請人所負欠之無擔保債務,合計應該是在於 12,335,643元以上。 (二)次查,聲請人目前沒有工作,每月僅領取國民年金5,267元 。聲請人在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於前2年內個人之必 要支出總計為121,612元,依此計算,聲請人於前2年每月個 人必要支出金額大約為5,067元【計算式:121,612÷24=5,06 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 第1項規定:「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 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 定之。」再查,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 他各縣、市)之113年度的最低生活費為14,230元,其1.2倍 即17,076元之數額,即為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因此,聲請 人以5,067元作為每月生活必要費用之數額,應可採認。 (三)再查,聲請人名下無不動產。聲請人於民國00年0月出生, 現在年齡71歲,已逾法定強制退休年齡。聲請人沒有工作, 每個月僅領取國民年金5,267元,扣除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5 ,067元後,僅餘200元。而查聲請人積欠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12,335,643元之債務,縱然扣除聲請 人的存款1,046元及保單解約金284,409元之後,也仍然還有 12,050,188元。而查聲請人每月僅剩餘200元,以此數額, 如果欲清償上述12,050,188元的債務,至少需要60,250個月 即5,020年以上的時間,才能夠清償完畢。然上述期間,顯 然已經逾聲請人得領取國民年金之期間,而且期間另外還會 有新增加衍生的利息未能清償。因此,本件堪認聲請人確實 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六、復查,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無從事營業活動,且未經法院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又查,聲請人亦 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及第82條第2項所定得予 駁回清算聲請之情形,而且亦無同條例第8條所定應予駁回 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 七、綜據上述,聲請人之前因為生活開銷而刷卡消費、辦理信用 貸款,而積欠債務,嗣後因無工作收入,又罹患失智症且無 工作能力,致無法清償債務。本院審酌上情,認為聲請人就 法院所命補正的事項,已配合陳報金融機構之存摺交易明細 資料,並說明債務形成原因及停止清償的原因,及提出可供 法院參酌的證明資料,可認為已盡所應負之協力義務。本件 聲請人聲請清算,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的規定, 復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及第82條第2項所定 得駁回清算或同條例第8條所定應予駁回清算之事由,因此 ,聲請人聲請清算,乃於法有據,屬有理由,應予准許,爰 裁定如主文,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 八、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26日函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11月28日所提出之消 債事件陳報狀、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2 7日民事陳報狀、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 28日民事陳報狀、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2 8日民事陳報狀、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2日 民事陳報狀、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29日債 權人陳報狀、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5日 民事陳報狀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5日民事陳報 狀所述意見內容。因依上述說明,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符 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的規定,復查無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6條第3項及第82條第2項所定得予駁回清算或同條 例第8條所定應予駁回清算之事由。因此,本院核閱上揭陳 報狀之內容後,認為與本件裁定的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 駁,附此敘明。 九、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2024-12-24

CYDV-113-消債清-36-20241224-2

消債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72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劉伊瑩 代 理 人 莊安田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李昀儒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嘉義縣番路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趙幸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劉伊瑩自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 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 權人負有新臺幣(下同)1,356,024元之無擔保債務。聲請 人因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對金融機構負債務。 前項債務,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 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聲請人無資產,債務總金額則有1,356, 024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資料,聲請更生。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 、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 公告之。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 ,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 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45條、第16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9月23日已向本院聲請債務 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上情業經本院調閱113年度司消 債調字第291號卷宗核閱無訛。次查,聲請人主張伊有不能 清償債務之情事,業據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債權人清冊、111年度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資料為證。又查,依 聲請人所提出之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資料,聲請人在番路 郵局帳戶,於113年11月26日存款餘額為800元;國泰世華銀 行嘉義分行帳戶,於113年6月11日存款餘額為72元;第一銀 行嘉義分行帳戶,於112年10月13日存款餘額為89元;合作 金庫銀行嘉義分行帳戶,於113年11月5日存款餘額為48元。 以上存款餘額,合計1,009元。又查,聲請人沒有股票或其 他有價證券;聲請人有全球人壽保險,解約金為45,520元, 有聲請人提出之全球人壽保險單及解約金暨各項保險金額表 附卷供參【詳本院卷第129-133頁】。 四、再查,本件聲請人債務形成原因及停止清償原因:   聲請人因父母以伊名義購屋及貸款,而積欠借款。嗣後父母 年邁又無業,無法支付貸款,且聲請人又無特殊技能,均以 打零工為生,收入有限,故無法清償貸款。又聲請人為支應 生活支出,向債權人貸款,嗣後又因利息滾利息越滾越多, 而致無法清償。 五、復查,本件聲請人更生償還計劃:   聲請人陳稱伊目前打零工,從事清潔打掃的工作,平均每月 收入大約27,000元,無領取補助,每月扣除最低生活支出及 分擔扶養父、母親每人每月4,000元之生活費後,擬每個月 清償2,000元。 六、聲請人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不能清償之虞的認定: (一)聲請人陳稱伊對於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所負 欠之債務,合計1,356,024元。而查,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11月26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 為4,940,526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11 月29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為738元;國泰世華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12月2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 額為3,694元;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12月4日 民事申報債權狀,陳報債權金額為27,166元。另外,聲請人   113年11月29日民事陳報狀,載稱還有積欠嘉義縣番路鄉農 會215,000元。因此,聲請人所負欠之債務,合計5,187,124 元。 (二)次查,聲請人目前打零工,從事清潔打掃,每個月的收入約 27,000元。聲請人每月生活必要費用,主張以17,076元作為 支出之數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 「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再查 ,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 113年度的最低生活費為14,230元,其1.2倍亦即17,076元之 數額,即為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因此,聲請人主張以17,0 76元作為每月生活必要費用之數額,核其主張之金額,應可 採認。另查,聲請人主張伊必須分擔扶養父、母親的費用, 此業據聲請人提出父、母親之最新戶籍謄本、111年度及112 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 資料佐參。而查,聲請人父親於民國00年0月出生、母親於 民國00年0月出生,父、母親之年齡分別為74歲及71歲,已 經逾法定退休的年齡,名下無不動產,應該有受扶養之必要 。又查,聲請人的父、母親計有3個扶養義務人,以法定必 要生活費用數額17,076元為計算,聲請人必須分擔扶養父、 母親的扶養費用,應各為5,692元。而聲請人主張伊分擔扶 養父、母親之費用各為4,000元,合計總共8,000元;此數額 參酌目前社會經濟消費型態,尚無過高,應可採認。 (三)復查,聲請人名下無不動產。聲請人於民國00年0月出生, 現在年齡約51歲,距法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剩餘大約14年的 時間。聲請人目前打零工,從事清潔打掃,每個月的收入約 27,000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7,076元及扶養父、母親 之費用8,000元後,每月剩餘額約1,924元。以此數額,如果 欲清償之前積欠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5,187, 124元的債務,縱然扣除聲請人的存款1,009元及保單解約金 45,520元後,也仍然還有5,140,595元債務,至少需要2,671 個月即222年以上的時間,才能夠清償完畢。然上述期間, 顯然已經逾聲請人得為工作之期間。而且,期間另外還會有 新增加衍生的利息未能清償。因此,本件應堪認聲請人確有 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七、本件無應予駁回聲請更生之事由:   經查,本件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所負無擔保之債務總額未 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又查,聲請人亦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所定得予 駁回更生聲請之情形,而且亦無同條例第8條或第46條各款 所定應予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 八、綜據上述,聲請人之前因父母以聲請人名義購屋及貸款,而 積欠借款,嗣後父母年邁又無業而無法支付貸款,聲請人又 為支應生活支出向債權人貸款,嗣後又因利息越來越多,致 無法清償債務。本院審酌上情,認為聲請人就法院所命補正 事項,已配合提供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資料,並提出可供 法院參酌的資料,可認為已盡應負之協力義務。本件聲請人 聲請更生,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的規定,復查無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或第46條所定應予駁回更生聲請 之事由,因此,聲請人聲請更生,乃於法有據,屬有理由,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 本件更生程序。 九、至於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26日民事 陳報狀、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29日民 事陳報狀、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2日民 事陳報狀、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4日民事申 報債權狀所述意見內容。因依上述說明,債務人聲請更生, 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的規定,且查無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8條或第46條所定應予駁回聲請之事由,因此, 本院審酌債權人上揭內容後,認為與本件裁定結果無影響, 爰不逐一論駁,附此敘明。 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2024-12-24

CYDV-113-消債更-272-20241224-2

消債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李亮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台 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廿 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和潤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聲請人應於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果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2,870元(註:按債權人及 債務人的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聲請 費1,000元。計算式:9人10份43元-1,000元=2,870元)。 二、重新提出財產清冊,載明目前全部的財產現況【包含土地、 房屋、汽車、大型重型機車(排氣量250cc或40馬力以上) 、活期儲蓄存款、定期存款、支票存款、股票、債券、基金 、期貨與其他有價證券、黃金、鑽石、珠寶以及數額在10,0 00元以上的現金,或價值在10,000元以上的其他物品(註: 例如古董、字畫、名牌皮包等。家庭用的器具、個人手機、 電腦及普通機車等生活上必需的用品,無須記載)】;如果 有將財產寄託或信託於第三人、或是借款給予第三人之債權 、或對於第三人為事業或產業的投資,應載明寄託或信託財 產價額、債權金額、投資金額,並應合計全部資產價值的總 數額。 三、陳報於郵局、銀行、農漁會、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存款之 全部存摺在最近二年內(自民國111年12月20日至113年12月 19日)之交易明細影本【包含存摺的封面及內頁;不可跳頁 影印。註:全部的金融機構存摺都必須陳報。如果最近二年 內無交易往來者:必須影印存摺最後交易日期的結餘金額明 細資料;其中如果有存摺已遺失者,應即向金融機構申請補 發存摺或申請最後交易日期的往來明細資料】。如果有投保 儲蓄性質的人壽保險或是兼具儲蓄性質的商業型終身醫療健 康保險,而且保險契約現在仍屬有效者,應並陳報保險公司 的名稱、投保日期、保險金額與投保項目,及提出保險契約 書影本;並應說明如果現在終止保險契約,得取回解約金的 數額是多少。 四、以列表說明方式,陳報聲請人向各債權人借款的原因、取得 貸款的日期、取得金額、實際的用途(即資金流向)、已經 清償本金的數額,與尚欠本金的數額,及各筆借款金額計算 利息所約定的利率。並應說明停止清償的日期、停止清償的 原因,及就停止清償原因為具體釋明,並提出可供法院參酌 的證明資料。 五、陳報聲請人目前從事的工作項目,每月收入的金額(含薪資 、執業或營業收入、政府補助金及其他各項定期的收入), 及支出的項目(含生活費、扶養費及其他各項定期的支出) 與每月支出的金額,並提出更生償還計劃書。其中如果已在 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或前置調解聲請狀中已經載明者 ,得免重複記載,惟仍應提出更生償還的計劃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2024-12-23

CYDV-113-消債更-307-20241223-1

消債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胡恩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廿一世紀 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 ,聲請人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果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 請。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1,580元(註:按債權人及 債務人的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聲請 費1,000元。計算式:6人10份43元-1,000元=1,580元)。 二、重新提出財產清冊,載明目前全部的財產現況【包含土地、 房屋、汽車、大型重型機車(排氣量250cc或40馬力以上) 、活期儲蓄存款、定期存款、支票存款、股票、債券、基金 、期貨與其他有價證券、黃金、鑽石、珠寶以及數額在10,0 00元以上的現金,或價值在10,000元以上的其他物品(註: 例如古董、字畫、名牌皮包等。家庭用的器具、個人手機、 電腦及普通機車等生活上必需的用品,無須記載)】;如果 有將財產寄託或信託於第三人、或是借款給予第三人之債權 、或對於第三人為事業或產業的投資,應載明寄託或信託財 產價額、債權金額、投資金額,並應合計全部資產價值的總 數額。 三、陳報於郵局、銀行、農漁會、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存款之 全部存摺在最近二年內(自民國111年12月20日至113年12月 19日)之交易明細影本【包含存摺的封面及內頁;不可跳頁 影印。註:全部的金融機構存摺都必須陳報。如果最近二年 內無交易往來者:必須影印存摺最後交易日期的結餘金額明 細資料;其中如果有存摺已遺失者,應即向金融機構申請補 發存摺或申請最後交易日期的往來明細資料】。如果有投保 儲蓄性質的人壽保險或是兼具儲蓄性質的商業型終身醫療健 康保險,而且保險契約現在仍屬有效者,應並陳報保險公司 的名稱、投保日期、保險金額與投保項目,及提出保險契約 書影本;並應說明如果現在終止保險契約,得取回解約金的 數額是多少。 四、以列表說明方式,陳報聲請人向各債權人借款的原因、取得 貸款的日期、取得金額、實際的用途(即資金流向)、已經 清償本金的數額,與尚欠本金的數額,及各筆借款金額計算 利息所約定的利率。並應說明停止清償的日期、停止清償的 原因,及就停止清償原因為具體釋明,並提出可供法院參酌 的證明資料。 五、陳報聲請人目前從事的工作項目,每月收入的金額(含薪資 、執業或營業收入、政府補助金及其他各項定期的收入), 及支出的項目(含生活費、扶養費及其他各項定期的支出) 與每月支出的金額,並提出更生償還計劃書。其中如果已在 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或前置調解聲請狀中已經載明者 ,得免重複記載,惟仍應提出更生償還的計劃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2024-12-23

CYDV-113-消債更-308-20241223-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34號 原 告 黃順興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陳亭方律師 被 告 黃明弘 被 告 楊惠同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銘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5日下午4時20分, 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定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下午5時宣判之庭期,取消。 原告應就如附件所示被告黃銘趔於113年12月19日所提出之書狀 內容,於十五日內具狀表示意見;或另提出修正之分割方案【註 :繕本請逕寄給對造】。 被告黃銘趔應於一個月內具狀陳報提出自己所主張的新分割方案 及分割說明書,並應附具繕本一份,由本院將繕本送地政事務所 繪製分割方案複丈成果圖(註:繪製複丈成果圖所需費用由被告 黃銘趔向地政事務所繳納)。被告黃銘趔並應另寄一份新的分割 方案及分割說明書繕本給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2024-12-20

CYDV-113-訴-834-20241220-2

消債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4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王綉婷 代 理 人 吳惠珍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陳崇城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李宗憲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楊千慧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 ○ ○ ○○○○○○○○○○○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 ○ ○ ○○○○○○○○○○○○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 理 人 何衣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王綉婷自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 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等債權人負有新臺幣(下同)13,352,435元之無擔保債務。 聲請人因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對金融機構負債 務。前項債務,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 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聲請人資產39,352元,債務總金額 則有13,352,435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提出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資料,聲請清 算。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按,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 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債權人縱為一人, 債務人亦得為聲請。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 、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復 為同條例第80條、第83條所明定。復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 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 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 監督人或管理人。此於同條例第16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9月4日已向本院具狀聲請 債務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上情有聲請人提出113年度 司消債調字第273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佐參,並經本院調卷 核閱無訛。次查,聲請人主張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業據 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111年度 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等資料為證。又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金融 機構存摺交易明細資料,聲請人在台灣銀行的帳戶,於95年 4月25日存款餘額為1元;郵局的帳戶,於113年10月1日存款 餘額為17元;農會帳戶,於113年9月9日存款餘額為98元。 以上存款餘額,合計116元。又查,聲請人沒有股票或其他 有價證券;聲請人有投保國泰人壽、遠雄人壽、南山人壽的 保險,目前保單的價值準備金其中國泰人壽保單為6,743元 (解約金為6,693元);遠雄人壽的保單為24,020元(註: 保單價值286,396元,扣除借款本息209,474元及自墊本息52 ,902元);南山人壽的保單為7,515元(註:保單價值準備 金44,427元,扣除保費自動墊繳暨保單借款本利和36,912元 )。以上合計,目前保單價值準備金總共38,278元。 四、再查,聲請人債務形成原因及停止清償原因:   聲請人陳稱伊為支應生活費用,積欠卡債與授信貸款、電信 費用及健保費用。因為伊罹患憂鬱症,身心狀況不佳、工作 不穩定、收入太少,而且積欠太多債務,所以無法清償。 五、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的認定: (一)聲請人陳稱伊對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所 負欠之無擔保債務,合計13,352,435元。而查,債權人臺灣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11月20日債權人債權陳報狀 ,陳報債權金額為1,600,776元;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以113年11月20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為13,352, 435元;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11月21日民事陳 報狀,陳報債權金額為261,007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 險署以113年11月22日書函,陳報債權金額為826元;臺灣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11月26日債權人債權陳報狀,陳報 債權金額為20,089元;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1 1月25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為841,380元;台新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11月21日函,陳報債權金額 為4,320,228元;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11 月25日民事陳報債權狀,陳報債權金額為1,033,303元。另 在於調解程序中,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9月 13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為18,914元;兆豐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9月13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 額為1,212,873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 9月19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為871,877元;富邦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9月26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 額為962,524元;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9月23日民 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為209,440元;滙誠第一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9月26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為 504,212元。另依前置調解債權明細表,其中元大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金額為982,170元、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之債權金額為534,717元。此外,另還有其他債權 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未陳報債權,暫時以債權人清 冊記載之數額即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6,884元、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21,712元、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783元,予以計算。因此,聲請人所負欠之無擔保債務,合 計應在於26,756,150元以上。 (二)次查,聲請人目前無業,因精神狀況不佳而住院中。聲請人 主張每月的生活必要費用,以17,076元作為支出之數額。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債務人必要生 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再查,衛生福利部公 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3年度最低生活 費為14,230元,其1.2倍即17,076元之數額即為債務人必要 生活費用。因此,聲請人主張以17,076元作為每月生活必要 費用之數額,核其所主張之金額,應可採認。 (三)再查,聲請人名下無不動產。聲請人於民國00年0月出生, 現在年齡約47歲,距法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剩餘大約18年的 時間。聲請人目前沒有工作,也沒有固定的收入,存款餘額 116元於經扣除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7,076元後,已無 任何餘額,且猶仍有不足,遑論於要清償之前積欠台新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26,756,150元以上之債務。 因此,本件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 六、復查,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無從事營業活動,且未經法院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又查,聲請人亦 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及第82條第2項所定得予 駁回清算聲請之情形,而且亦無同條例第8條所定應予駁回 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 七、綜據上述,聲請人之前因為支應生活費用,積欠卡債與授信 貸款、電信費及健保費,嗣後因罹患雙相情緒障礙症、有時 憂鬱症發作,必須住院治療,身心狀況不佳、工作不穩定, 收入不敷支出,致無法清償債務。本院審酌上情,認為聲請 人就法院所命補正的事項,已配合陳報金融機構之存摺交易 明細,及提出可供法院參酌的證明資料,可認為已盡所應負 之協力義務。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3條規定,復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及第8 2條第2項所定得駁回清算或同條例第8條所定應予駁回清算 之事由,因此,聲請人聲請清算,乃於法有據,屬有理由,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 本件清算程序。 八、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11月21日提出 之民事陳報狀、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21日 民事陳報狀、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20 日民事陳報狀、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20日 民事陳報狀、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20日 民事陳報狀、臺灣土地銀行113年11月20日債權人債權陳報 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3年11月22日書函、臺灣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11月26日提出之債權人債權陳報 狀、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25日民事陳報狀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21日函及台灣 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11月25日提出之民事陳 報債權狀所述之意見內容。因依上述的說明,本件債務人聲 請清算,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的規定,復查無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及第82條第2項所定得予駁回 清算或同條例第8條所定應予駁回清算之事由。因此,本院 核閱上揭陳報狀內容後,認為與本件裁定的結果無影響,爰 不逐一論駁,附此敘明。 九、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2024-12-20

CYDV-113-消債清-34-20241220-2

消債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陳姿榕 代 理 人 楊瓊雅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合迪股份有 限公司、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 用巿集、永盛當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恩精品 富舖、十萬伙集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 司、瑞保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Jet Shop金融科技支付、黃思 超、陳雨克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聲請人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果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8,890元(註:按債權人及 債務人的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聲請 費1,000元。計算式:23人10份43元-1,000元=8,890元) 。 二、重新提出財產清冊,載明目前全部的財產現況【包含土地、 房屋、汽車、大型重型機車(排氣量250cc或40馬力以上) 、活期儲蓄存款、定期存款、支票存款、股票、債券、基金 、期貨與其他有價證券、黃金、鑽石、珠寶以及數額在10,0 00元以上的現金,或價值在10,000元以上的其他物品(註: 例如古董、字畫、名牌皮包等。家庭用的器具、個人手機、 電腦及普通機車等生活上必需的用品,無須記載)】;如果 有將財產寄託或信託於第三人、或是借款給予第三人之債權 、或對於第三人為事業或產業的投資,應載明寄託或信託財 產價額、債權金額、投資金額,並應合計全部資產價值的總 數額。 三、陳報於郵局、銀行、農漁會、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存款之 全部存摺在最近二年內(自民國111年12月17日至113年12月 16日)之交易明細影本【包含存摺的封面及內頁;不可跳頁 影印。註:全部的金融機構存摺都必須陳報。如果最近二年 內無交易往來者:必須影印存摺最後交易日期的結餘金額明 細資料;其中如果有存摺已遺失者,應即向金融機構申請補 發存摺或申請最後交易日期的往來明細資料】。如果有投保 儲蓄性質的人壽保險或是兼具儲蓄性質的商業型終身醫療健 康保險,而且保險的契約現在仍屬有效者,應並陳報保險公 司的名稱、投保日期、保險金額與投保項目,及提出保險契 約書影本;並應說明如果現在終止保險契約,得取回解約金 的數額是多少。 四、以列表說明方式,陳報聲請人向各債權人借款的原因、取得 貸款的日期、取得金額、實際的用途(即資金流向)、已經 清償本金的數額,與尚欠本金的數額,及各筆借款金額計算 利息所約定的利率。並應說明停止清償的日期、停止清償的 原因,及就停止清償原因為具體釋明,並提出可供法院參酌 的證明資料。 五、陳報聲請人目前從事的工作項目,每月收入的金額(含薪資 、執業或營業收入、政府補助金及其他各項定期的收入), 及支出的項目(含生活費、扶養費及其他各項定期的支出) 與每月支出的金額,並提出更生償還計劃書。其中如果已在 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或前置調解聲請狀中已經載明者 ,得免重複記載,惟仍應提出更生償還的計劃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2024-12-19

CYDV-113-消債更-302-20241219-1

勞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9號 原 告 張永嘉 彭群惟 張維珍 上列三人之 訴訟代理人 邱皇錡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明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吳晨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於五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3,853元。   理 由 一、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業經嘉義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 不成立,有原告提出之嘉義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佐參, 是本件核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之情形。 又查,本件原告於起訴前,並無聲請本院再進行調解,因此   ,本件依照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無須再進行 勞動調解程序,合先敘明。 二、次查,原告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共651,245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上述訴訟 標的價額651,245元,其中453,245元部分,是屬於因為請求 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而涉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 4,96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 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於經扣除暫免徵收三分 之二的裁判費以後,原告應預納第一審裁判費為1,653元【 計算式:4,960元-(4,960元2/3)=1,653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另外,其餘198,000元部分,是請求被告賠償原告 張維珍因為無法領取勞保局失業給付(失業補助金)之損害 ,原告應預納第一審裁判費為2,200元【計算式:7,160元-4 ,960元=2,200元】。以上合計,原告應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3,853元【計算式:1,653元+2,200元=3,853元】。茲依勞動 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2024-12-19

CYDV-113-勞補-29-20241219-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27號 原 告 黃美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文達、姚勝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 事項如下: 一、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700元。說明: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 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報被告黃文達、姚勝幣之住居所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2024-12-18

CYDV-113-補-627-20241218-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