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6604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2樓
之6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同上
代 理 人 姜岢忻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1
債 務 人 楊秀美 住花蓮縣○○鄉○○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本院轄區內之薪資債權及查詢債務
人之勞保、郵局暨保險資料,惟查其聲請狀所載之薪資債權
之勞保資料顯示已退保,並無該薪資債權可供執行,是本件
核屬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查債務人住
所係在花蓮縣,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屬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TYDV-113-司執-156604-20250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