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張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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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簡
士林簡易庭

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5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坤賢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205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坤賢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後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7 7條第1項、第304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 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君

2025-02-27

SLEM-113-士簡-1535-20250227-1

士簡
士林簡易庭

毀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3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錫榮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83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游錫榮損壞他人之物,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   ,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君

2025-02-27

SLEM-113-士簡-1399-20250227-1

士交簡
士林簡易庭

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交簡字第9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勝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54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勝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君

2025-02-27

SLEM-113-士交簡-947-20250227-1

士簡
士林簡易庭

妨害公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3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阿吉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緝字第16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阿吉損壞他人之物,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   ,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君

2025-02-27

SLEM-113-士簡-1330-20250227-1

士簡
士林簡易庭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6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學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99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學政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內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塑膠盒壹個(量微無法析離 秤重)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君

2025-02-27

SLEM-113-士簡-1615-20250227-1

士交簡
士林簡易庭

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交簡字第9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庭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35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庭豐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君

2025-02-27

SLEM-113-士交簡-954-20250227-1

士交簡
士林簡易庭

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交簡字第9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劍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45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劍文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君

2025-02-27

SLEM-113-士交簡-967-20250227-1

士簡
士林簡易庭

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5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祐丞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1349、222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祐丞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又犯竊盜未遂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及第3項、第354條、第55 條、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 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君

2025-02-27

SLEM-113-士簡-1560-20250227-1

士簡
士林簡易庭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3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彤芸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彤芸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尚未危及他人,   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   的、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君

2025-02-27

SLEM-113-士簡-1384-20250227-1

士簡
士林簡易庭

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5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俊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調偵字第6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詹俊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至未扣案被告詐得之新臺幣245,000元,屬於被告之犯罪所 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 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君

2025-02-27

SLEM-113-士簡-1506-2025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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