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5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俊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調偵字第6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詹俊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至未扣案被告詐得之新臺幣245,000元,屬於被告之犯罪所
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
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君
SLEM-113-士簡-1506-20250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