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0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帛庭
選任辯護人 董子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
112年度偵字第58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意旨略以:被告鄭帛庭與黃文杰、林峰敬、鄭丞宇、蔡
政佑、吳存洋、張哲瑋、陳宣宏(黃文杰等7人所涉販賣毒
品部分,現由本院審理中)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Tesla
」之成年男子均明知愷他命、苯基乙基胺己酮等均係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硝西泮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4款所規定之第四級毒品,依
法皆不得持有、販賣,且3人以上以實施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
刑之刑之罪為手段而具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為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規範禁止,竟均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
,自民國111年4月起至111年5月止組成販毒集團,被告及陳宣
宏、黃文杰、吳存洋以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主
:黃文杰,下稱C車)作為補充、供給毒品之交通工具,以鄭
丞翔(所涉販賣毒品部分,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
第21507號為不起訴之處分)所有停放在新北市○○區○○○○000
號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置物箱作為藏放毒品之用,
由被告、陳宣宏共乘C車至前開機車置物箱補充、供給販毒所
需之毒品,鄭丞宇(微信暱稱『楊逍』、ID:sdsd1551)、林
峰敬負責仲介擔任販毒車手(小蜜蜂),張哲瑋(小蜜蜂晚
班人員)、蔡政佑(小蜜蜂早班人員)則分別經鄭丞宇、林
峰敬仲介擔任小蜜蜂,以停放在新北市蘆洲區民族路327巷內「
TIMES停車場」向「承鑫租車-大里霧峰店」所承租之車牌號碼00
0-0000號租賃小客車(蔡政佑與張哲瑋一同至臺中市霧峰區
承租,下稱A車)、RBV-8731號租賃小客車(林峰敬與蔡政佑一
同至臺中市霧峰區承租,下稱B車)作為載毒車輛,車內附有販
毒公機行動電話,依控台人員指示前往新北市○○區○○○○000號
停放之前開機車或臺北市○○區○○○0段000號「沃克汽車旅館」拿取
販毒所需之毒品。渠等共同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
,販毒集團成員先對外發送販賣毒品訊息,經購毒者依訊息
撥打與控台人員聯繫後,控台人員再以販毒公機IPhone SE行
動電話(IMEI1: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
00)指示如附表所示之小蜜蜂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
附表所示之金額販賣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種類、數量予購毒者,小
蜜蜂每日獲取新臺幣(下同)3,100元作為報酬,而販毒所
得則統籌由蔡政佑交給林峰敬轉交上游販毒集團成員。因認
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4項之販賣第三、
四級毒品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
等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查
被告鄭帛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
起訴,該案於112年8月16日繫屬於本院,此有本院收狀章戳
在卷可憑,惟被告已於114年1月2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吉雄
法官 張英尉
法官 羅文鴻
得上訴
附表:
編號 毒品交易時間 司機/車輛 交易地點 毒品種類 毒品數量 金額 (新臺幣) 0 111年4月7日12時4分許 蔡政佑 (B車) 新北市○○區○○街00號對面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公克 2,200 0 111年4月15日下午4時35分許 蔡政佑 (A車) 新北市○○區○○街00號對面(藥腳張家豪【年籍詳卷】)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公克 2,200 0 111年4月19日晚間8時21分許 張哲瑋 (A車)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2公克 4,400 0 111年4月19日晚間9時12分許 張哲瑋 (A車) 新北市○○區○○○街00號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2公克 4,400 0 於111年4月19日晚間6時許起迄翌(20)日上午6時許 張哲瑋 (A車) 新北市新莊區某處、桃園絕色汽車旅館 第三級毒品苯基乙基胺己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毒品咖啡包 10包 不詳
TYDM-112-訴-1007-202501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