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緝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翎馨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441號),後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翎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前經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因被告於訊問中自白犯罪,本院
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SLDM-113-易緝-23-20241205-1